李蕊蕊

李蕊蕊

李蕊蕊,2009年8月3日進京上訪,8月4日在北京市豐臺區聚源賓館內,被強姦。12月11日,李蕊蕊被強姦案初審完畢,被告人徐建以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附帶民事賠償李蕊蕊經濟損失2300.9元。李蕊蕊對8年刑期表示認可,但賠償數額過低。在市二中院終審宣判。針對檢方抗訴意見,該院指出一審判決確實在援引法條方面出現錯誤,但鑒於對實體判決不產生實質影響,直接糾正。據此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強姦犯徐建終審獲刑8年。

基本信息

案情簡介

李蕊蕊 李蕊蕊

去年8月3日晚,安徽阜陽界首市的李蕊蕊進京上訪時,被界首市駐京辦相關負責人帶至河南省桐柏縣駐京信訪工作聯絡處所租用的豐臺區聚源賓館房間。次日凌晨2時許,在多名人員在屋內住宿的情況下,李蕊蕊遭桐柏縣駐京辦聘請的看管人員徐建暴力強姦。8月11日,徐建在原籍向警方投案。

事件詳情

上訪緣由

李蕊蕊在北京 李蕊蕊在北京

1988年出生的李蕊蕊,8歲上國小,中間留過級,一直到2006年,還在鎮上一所中學讀初二,和弟弟一個班。那年她已經18歲,周圍都是比她小半個頭的同學。無法忍受同學嘲弄的她,決定輟學回家。

這成了她的心病,生活總是不甚滿意。輟學後的李蕊蕊,能做的就是在集市上賣點水果。這期間,她訂了一門親事,男方在上海打工。但她對這門撮合的婚事並不熱情。

她把這一切歸咎於自己在上學時,遭到了同學的欺侮還有老師的怠慢。她決定討個公道。

那張帶有血跡的被單是李蕊蕊的證據 那張帶有血跡的被單是李蕊蕊的證據

2009年8月3日,因“同學老師笑話自己”到北京上訪的李蕊蕊,被帶進豐臺區聚源賓館的簡易房內。在這間150平方米的簡易房裡,住著70多名從各地來到北京的上訪者,他們都是被各自老家的工作人員找到,集中到這裡“管吃管住,解決問題”的。7個看守者住在大廳中,他們都是男人其中那個叫做“小強”的年輕人看上去很帥,1.8米的個子,但卻經常打人罵人。

強姦始末

8月3日當晚,年僅20歲上下的安徽姑娘李蕊蕊被安排到了大廳中緊靠門的位置,上鋪。下鋪就是小強。

8月4日凌晨2時許。李蕊蕊被小強搖醒了,她聽到小強說,走吧,出去玩。李蕊蕊拒絕了。

有目擊者看到,強壯的小強爬上了李蕊蕊的床。他聽到李蕊蕊叫喊的聲音,他開始確信是強姦而不是通姦。但屋裡其他人都和他一樣保持了沉默。

天亮之後,住在裡面的人開始出來抱怨說昨夜外面太吵。但人們很快看到李蕊蕊白色的床單上,蝴蝶狀的淡紅血跡。幾個目擊者開始講述強姦事件。群情開始沸騰,有人已經被關了4個月。於是,人群湧向距離聚源賓館不到500米的洋橋派出所。

8月4日晚,警察帶李蕊蕊到北京第三人民醫院婦產科,做了‘洗精’。

8月5日,警察又帶了李蕊蕊去做法醫鑑定。

李蕊蕊稱,因為下體一直在出血,8月5日晚,自己又被帶到了北京大學第三醫院婦產急救科,一個女警察為李蕊蕊帶來了新內褲。

李蕊蕊說傷口是被強暴時留下的。她稱雖然自己有男朋友,但是之前並沒有過性生活。

8月6日晚,警察又帶李蕊蕊到精神病院做精神檢查。

8月7日上午,李自付和李蕊蕊的舅舅王忠誠一起在洋橋派出所見到了李蕊蕊,並當時就趕回安徽。8月8日回到安徽界首大黃鎮的家後,鎮領導卻勸告其家人“送她入精神病院”。

處理結果

2009年8月11日,犯罪嫌疑人徐建(男,26歲,河南省桐柏縣人)在原籍投案自首。11月4日,豐臺法院不公開審理此案。被告人徐建以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附帶民事賠償李蕊蕊經濟損失2300.9元。據李蕊蕊的律師介紹,徐建當庭表示要抗訴.

宣判後,李蕊蕊的律師張荊表示,“賠得太少了”。張荊是北大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的律師。她說,根據最高法的相關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被害人不能獲得精神損害賠償,但她認為,精神康復治療費還是有依據的。李蕊蕊需要心理治療,可她沒錢。張荊說,據她了解,普通的心理治療每小時在200元以上,而且一次肯定不夠,必須持續治療。她個人認為,應該就民事部分的判決進行抗訴。

2010年05月14日,該案在北京市二中院終審宣判。北京市二中院最終認為,一審法院根據徐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應予維持,強姦犯徐建終審獲刑8年,被當眾強姦的李蕊蕊獲得2300.9元賠償。

李蕊蕊遭強姦 一個看似小孩子氣的說法,讓21歲的安徽姑娘李蕊蕊去了北京;一個無法解釋的舉動,讓她被強送進了北京聚源賓館,那裡還關押著70多名跟她一樣的上京訪民。5個小時後,李蕊蕊遭到強暴,而涉嫌施暴者是賓館一名看管者。

判決變化

一審判決時,豐臺法院引用的是《刑法》236條第1款對徐建進行判罰,該條款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檢方抗訴時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應按《刑法》第236條第3款第3項之規定予以處罰,即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此次二中院的終審判決,糾正一審判決錯誤,依照的是《刑法》第236條第3款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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