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鐵路運輸過程中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文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文 號

:公發[1999]4號

發布日期

:1999-02-04

執行日期

:1999-02-04

內容

概述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結合鐵路運輸的治安狀況和盜竊案件特點,現對鐵路運輸過程中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規定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為起點;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一萬元為起點;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六萬元為起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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