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行政機構

日本行政機構

在日本政府體制內所稱的的行政機構,一般是指《國家行政組織法》中“國家的行政機關”規定的省及其外局(委員會、廳),以及《內閤府設定法》中規定的內閤府及其外局(委員會、廳)。內閤府是為了強化內閣的功能而設定的比各省更高一級的行政機關。另外一種定義,則是直接指以內閣總理大臣(首相)為首的內閤府,和以各國務大臣為首的總務省、法務省、外務省、財務省、文部科學省、厚生勞動省、農林水產省、經濟產業省、國土交通省、環境省、防衛省、國家公安委員會(警察廳)等1府12省廳。

日本行政機構

日本負責國家行政事務的政府機關,主要是內閣下屬的各政府機關。相對於地方公共團體(地方政府),稱作為中央官廳、中央省廳(Central Government),或簡稱為省廳。

日本內閣機構日本內閣機構

概念

日本管理公共事務的中央和地方行政體系。它是日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中央行政機構

即內閣。內閣領導下的機構由內閣機構、總理府及其所屬機構和12個行政省組成。日本實行以天皇為象徵的議會內閣制。根據《日本國憲法》規定:國家的行政權屬於內閣。內閣是日本的最高行政機構,一切重要決策皆由內閣制定和執行。內閣由總理大臣及其他國務大臣組成,但所有內閣成員都必須是文職人員。內閣總理大臣也稱首相,是最高行政首腦,由國會提名經議員選舉產生,並經天皇任命。內閣其餘各國務大臣均由總理大臣任命,但其中 1/2以上必須從議會議員中選任。戰後以來,歷屆內閣絕大部分成員是由在議會中占多數議席的政黨(執政黨)的議員組成,該黨的領袖(總裁)便成為當然的內閣總理大臣。

① 內閣機構的主要任務是輔助總理大臣,協助內閣工作,承上啟下,審理有關提交內閣進行決策的事項。內閣機構包括:a.內閣官房,即政府辦公廳,是內閣執行行政事務的主要助手,主管內閣的日常事務,調查、蒐集國內外情報,研究審議內外政策,為內閣決策提供根據。內閣官房長官由總理大臣任命,是內閣中掌握實權的人物。下設有參事官室、審議官和調查官室。b.內閣法制局,是內閣的法律顧問和諮詢機關,主要負責審查有關法律案、政令案、條約案,並向內閣申述意見,以及其他有關法制的事項。法制局長官雖然不是內閣成員,但可以出席內閣所有會議,發揮重要作用。c.人事院,是協助內閣管理人事行政的獨立性機構,負責主持國家公務人員的考試、晉升、任免,決定其職別、薪俸等事項。人事官不受內閣更迭的影響,保護相對穩定性。人事院由人事官組成人事會議,下設事務總局,專管人事院的業務工作。d.安全保障會議,是內閣總理大臣在國家安全方面的諮詢機構,實際上是日本國防的決策機構。其成員包括內閣總理大臣(擔任議長)、副總理大臣、外務大臣、大藏大臣、防衛廳長官、經濟企劃廳長官和國家公安委員會委員長等。

② 總理府及其所屬機構。總理府由總理大臣親自擔任首長,是統一政府各部門政策的行政機關。除總理府本府外,另設有3個委員會和9個廳。總理府本府即總理大臣辦公室,主要負責有關撫恤、統計、榮典以及其他部門不管的事項。本府總務長官由總理大臣在國務大臣中任命,是總理大臣在本府的主要助手。3個委員會為:國家公正交易委員會、國家公安委員會、公害等調整委員會。9個廳的職責是:宮內廳,負責掌管皇室事務及天皇有關國事行為等事務;總務廳,1984年取代原行政管理廳,掌管行政管理和監察,負責綜合調整內閣各機關事務;防衛廳,處理有關防衛事務;經濟企劃廳,負責制定經濟方針和計畫,掌管綜合調整基本政策等事務;科學技術廳,負責掌管國家科學技術研究;環境廳,負責防治公害,加強環境保護;國土廳,負責國土的整治、開發、利用與整理;北海道開發廳,負責加強北海道地區特別開發;沖繩開發廳,負責加強沖繩地區特別開發。總理府下屬機構均在總理大臣的直接領導下,依法設定內部機構,職責明確,專門掌握一個方面的工作。廳的長官多為內閣成員,由總理大臣親自委任。廳下設局、課(室)等機構,擁有眾多的工作人員,實際上起著相當於內閣行政省的作用。

③ 中央12個行政省。它們是中央行政機構的主體。各行政省都設有大臣、政務次官、事務次官和大臣秘書官等職位。各省均設大臣官房和若干局。12個省的職責是:外務省,主管國家一切外交事務,下設9個局;大藏省,主管國家財政、金融、稅收,下設7個局和直屬1個廳;通商產業省,主管工商企業、振興國內外貿易、管理外匯和負責度量衡管理事務,下設7個局和直屬3個廳;法務省,執行國家有關司法行政事務,下設7個局和直屬1個廳、2個委員會;農林水產省,主管有關改良和發展農業、林業、畜牧、水產業,以及增進農村、漁村的“福利”事業,下設5個局和直屬3個廳;郵政省,主管有關郵政、儲蓄、匯兌、保險、電氣通信等國營事業,下設 6個局;文部省,主管文化、教育、科學技術行政事務,下設6個局和直屬1個廳;厚生省,主管增進和提高社會福利、社會保障、以及公共衛生有關事務,下設9個局和直屬1個廳;建設省,主管有關土木、建築等綜合行政事務,下設5個局;運輸省,主管國內外陸、海、空運輸事務,下設7個局和直屬3個廳、1個委員會;勞動省,主管工會組織、調整勞資關係,規定勞動標準等有關勞動事務,下設5個局和直屬2個委員會;自治省,主管地方自治事務,下設 3個局。上述行政省內部機構一般分省、局、課三個層次,個別行政省在局與課之間加設部一層。行政省內部機構一般設定:內部部局;外局,即直屬機構,通常稱為廳;附屬機構,如研究所、技術院校;諮詢機構,如審議會,審查會;地方分支機構。各行政省、廳只設長官、政務次官、事務次官各1人,只有大藏省、通商產業省和農林水產省設政務次官 2人。各委員會設委員長和委員5~7人,不設副職.

地方行政機構

日本地方政府採取地方自治形式,統稱為地方自治體。日本地方行政機構,有一都(東京都)、一道(北海道)、二府(大坂府、京都府)、43個縣。它們的辦事機構稱為廳,行政首長稱為知事。每個都、道、府、縣下設若干市、町、村。市的辦事機構稱役所,町、村的辦事機構稱役場(公所),行政首長稱市長、町長、村長。

特點

主要有:①適應國家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政府廣泛干預經濟事務,具有經濟職能的行政機構增多,但同時注意機構精幹,充分發揮機構職能的作用。②實現了行政機構的制度化、法律化。遵循新憲法原則制定的《內閣法》、《國家行政組織法》和各省廳《設定法》等一系列行政組織法規,明確規定日本行政機構的設定和職責許可權。政府各部門人數由法律限定,機構編制每年核定一次。各部門官員人數也由法律規定。③防衛廳實行文官制,由文職人員控制軍事首腦機關,與戰前迥然不同。④存在機構膨脹、開支過大的現象,加重了財政負擔。日本的內閣不斷提出通過行政改革,對國家行政機構和規模實行“縮減型整編”,強調“簡便化”、“合理化”、“效率化”。⑤日本的地方政府具有雙重性,既是地方行政機構,又是中央政府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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