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眾議院

日本眾議院

日本眾議院是構成日本國會的議院之一。在現行的日本國憲法下,眾議院與參議院共同組成兩院制的日本國會。而在已廢止的大日本帝國憲法下,眾議院則與貴族院共同組成日本的帝國議會。

簡介

日本眾議院日本眾議

日本眾議院(英文為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是構成日本國會的議院之一。在現行的日本國憲法下,日本眾議院與日本參議院共同組成兩院制的日本國會。日本國會是由兩個擁有各自的議決權的議院所組成,由這兩個議院議決而形成議會一致的決議,這種制度被稱為兩院制,一般眾議院中多數黨的領袖擔任首相一職。日本眾議院議員的任期為四年。當眾議院通過內閣不信任案,而內閣若十日以內不解散,則眾議院必須總辭。

詳解眾議院

議會地位

日本眾議院日本眾議院

日本內閣行使行政權,集體向國會負責。當眾議院通過對內閣不信任案或否決了信任案,而此後10天內眾議院又未被解散,則內閣必須總辭職。當眾議院總選舉後,首次召集國會時,原內閣也必須總辭職,然後向國會重新選舉內閣總理,由新任總理組閣。

憲法規定國會為“國家權力的最高機關”,是“國家唯一的立法機關”,國會被賦予的政治上的權力是最大的。

日本是一個內閣制國家,政府體制以日本憲法為基礎,並有一個兩院的議會。對議會負責的行政建構包括了一個由首相和各部大臣組成的內閣。首相必需是議會成員,並由其他議員選舉產生。大多數閣員也必需是議會成員。

自1889年至1945年,日本是一個君主立憲制的國家,當時的憲法為《大日本帝國憲法》 ,又稱明治憲法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憲法規定,天皇是國民團結的象徵,對政府不具有干涉力。

日本的立法機關包括了由人民選舉產生的480席的日本眾議院。日本眾議院議員任期四年,首相有權解散日本眾議院。參議院擁有242席,任期六年,每三年改選一半,不得中途解散。

選舉權

日本眾議院日本眾議院

選舉權:二十歲以上之日本國民

被選舉權:二十五歲以上之日本國民任期眾議院議員任期為四年(但,在眾議院解散時,即使任期未滿亦被全員解任)地位與參議院的差異眾議院議員的任期為四年,較參議院的六年為短。但由於眾議院有途中解散的制度,被認為較能忠實地反映民意,故相對於參議院而言眾議院擁有較高的地位(眾議院優越制)。

選舉方法

眾議院議員選舉(又稱總選舉)採行小選區與比例代表並行的選制。於該選制下,每位選民擁有小選區票與比例代表票各一,共選出三百名小選區代表與一百八十名比例代表,合計四百八十名。候選人可以同時列名於小選區候選名單與比例代表候選名單當中(雙重候選制度)。直至1993年,眾議院議員仍採行中選區制(大選區制的一種)。

定員

眾議院議員定員四百八十名(自2007年1月26日,即第一六六屆國會召集日起)。議員的定員數目由日本公職選舉法第4條第一項規定。

與內閣的關係

內閣有權解散眾議院。又,若眾議院通過內閣不信任案(或否決內閣信任案)時,內閣若十日以內不解散眾議院則必須總辭。選舉方法眾議院議員選舉(又稱總選舉)採行小選區與比例代表並行的選制。於該選制下,每位選民擁有小選區票與比例代表票各一,共選出三百名小選區代表與一百八十名比例代表,合計四百八十名。候選人可以同時列名於小選區候選名單與比例代表候選名單當中(雙重候選制度)。直至1993年,眾議院議員仍採行中選區制(大選區制的一種),詳細請參照眾議院議員總選舉。定員眾議院議員定員四百八十名(自2007年1月26日,即第一六六屆國會召集日起)。議員的定員數目由日本公職選舉法第4條第一項規定之。

與首相關係

日本眾議院日本眾議院

日本執政的自民黨公明黨2008年6月12日在國會日本眾議院全體會議上利用多數優勢通過了對福田康夫內閣的信任決議案,以對抗2008年6月11日在野黨在參議院通過的針對福田的問責決議案。

這是日本日本眾議院歷史上第二次通過對內閣的信任決議案。日本眾議院上次通過內閣信任決議案是在1992年宮澤喜一任首相期間。

日本“國民生活第一黨”等在野黨2012年8月7日晚以野田佳彥內閣不值得信任為由,分別向國會眾參兩院提出了內閣不信任決議案和首相問責決議案。

2012年8月8日上午,日本首相野田佳彥表示,在參議院通過增稅法案後,“不遠的將來”將會考慮解散眾議院舉行大選。根據目前野田內閣和執政的民主黨超低的支持率,民主黨要在大選中獲勝的可能性很低。因此,野田佳彥解散眾議院,也就意味著主動下台。

眾議院的解散 

日本憲法規定,眾議院被解散,眾議院議員在任期終了之前結束,其全部議員即失去議員身份(第45條);眾議院被解散時,參議院也同時閉會,但內閣在國家有緊急需要時可以要求參議院舉行緊急集會(第54條第2項)。憲法並且規定,眾議院被解散後,自解散之日起40日內舉行眾議院議員總選舉,在選舉之日起30日內召開國會(第54條第1項)。在眾議院議員總選舉後第一次召集國會時,內閣必須總辭職(第70條)。因基於新的民意產生了眾議院,也應產生新的內閣。所以,解散眾議院也同時帶來內閣總辭職的結果。

政治地位

日本眾議院日本眾議院

日本眾議院議員的任期為四年,較參議院的六年為短。但由於日本眾議院有途中解散的制度,被認為較能忠實地反映民意,故相對於參議院而言日本眾議院擁有較高的地位。但在眾議院解散時,即使任期未滿亦被全員解任。

優越制

日本眾議院通過,但遭參議院提出異議的法案,若經日本眾議院議員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再度通過,則自動立為法律(日本國憲法第59條第二項)。

預算之議決、條約之承認、內閣總理大臣之指名諸事項,若參議院與日本眾議院的決議不一致,且召開兩院協定會亦無法達成共識時,或是參議院在一定期間內無法議決該項日本眾議院的決議,則日本眾議院的決議將自動成為國會全體的決議(憲法第60條第二項、第61條、第67條第二項)。

預算案由日本眾議院先行提出送審(預算先議權,憲法第60條第一項)。

內閣不信任決議只有日本眾議院可以行使(憲法第69條)。內閣不信任案的通過(或內閣信任案的否決),將與內閣總辭與日本眾議院解散一併進行。

國會會期的決定,若兩議院無法達成共識,或是參議院無法議決,則依日本眾議院的決議辦理(日本國會法第13條)。

日本眾議院在修憲案上並未享有優越權。日本眾議院雖可針對閣員個別行使不信任決議,但該不信任決議並無法律上的效力(日本眾議院可以行使內閣不信任決議來迫使內閣總辭,但無法透過不信任決議來迫使個別閣員下台)。

兩院制

兩院制

根據日本憲法第42條規定,日本國會由眾議院和參議院兩議院組成。世界各國的國會多為兩院制。在兩院制中,一般一院由國民選舉產生,直接代表國民,稱為眾議院、庶民院、下院、第一院等;另一院不由國民直接選舉產生,稱為參議院、貴族院、元老院、上院、第二院等。日本明治憲法規定的議會即採取兩院制,由民選的議員組成眾議院,皇族、華族、敕選議員構成貴族院,兩院享有同等的權能。戰後頒布的日本國憲法規定,根據國民主權原則,兩院都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但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兩院議員的選舉方法、任期、有無解散等是不同的。

關於實行兩院制的理由,一般認為是由於:

(1)對多數決定主義的抑制。採取國民代表制的議會制度,會出現多數人決定議會意思的結果,但有時多數人的意思未必是正確的,有時會造成多數人的專制。在議會中設定第二院有從議會內部進行制約的作用。

(2)儘可能充分反映民意。由於兩院議員的具體選舉制度不同,更可能具有多元的代表性。

(3)慎重的審議議案。兩院審議議案,使議會審議事項更慎重,合理程度更高。兩院審議法案,如果一院立法出現偏激錯誤,另一院可能予以糾正,避免不當的法律出現。

(4)避免國會過強的政治性。由於兩院議員的任期不同,有可能避免由於內閣與眾議院發生衝突時,造成議會過強的政治性。

(5)防止政策的激烈變動。在兩院中,參議院議員的任期較長,被選舉人年齡較大,具有保守和漸進的可能性,在政府與議會尖銳對立時,參議院往往起調和作用。

(6)參議院的補充作用。在內閣解散眾議院時,遇有國家的緊急事務,參議院可以行使國會的職能以避免權力的真空。

兩院的組成 

日本眾議院議員的選舉,根據日本2000年實行的《公職選舉法》第4條第1項規定,眾議院議員人數為500人,其中小選區選出議員300人,比例代表制選出議員200人。根據該法第13條及該法附表1、附表2規定,眾議院小選舉區制選舉,在全國47個都、道、府、縣,根據人口劃分為300個小選舉區,每個小選舉區選舉出1個眾議院議員;比例代表選舉制,在全國分成10個大選舉區,共選舉200個眾議院議員,每個大選舉區選舉出一定數額的眾議院議員,根據各黨派得票比例分配當選議員人數。眾議院議員任期4年,但在眾議院被解散時任期即結束,補選的議員任期為前任剩餘的任期。眾議院議員到期前全部改選。

參議院議員的選舉,根據《公職選舉法》第4條第2項規定,參議院議員人數共252人,其中100人在全國按比例代表制選出,152人在地方各選區選出。根據該法第14條及該法附表3規定,在地方選區選舉的152人參議院議員,以各都、道、府、縣為選舉區,每個選舉區選出2-6人不等的參議員。參議院議員每屆任期6年,每三年改選半數。

關於選舉人和被選舉人的資格,根據《公職選舉法》第9條、第10條規定,日本國民年滿20歲即有選舉眾議院議員及參議院議員的選舉權;年滿25歲的日本國民有眾議院議員的被選舉權,年滿30歲的日本國民有參議院議員的被選舉權。

眾議院與參議院的關係及比較

日本兩院構成國會,同時召開會議同時閉會,眾議院解散時參議院也閉會,但參議院召開緊急會議時屬於例外。兩議院分別召開會議,議決事項。原則上兩議院議決議案一致才能形成國會的意思決定。為取得兩議院意見一致,兩院可以召開兩院協定會。並且,根據國會法第44條規定,各議院的常任委員會可以與另一議院的常任委員會協同審查議案;根據國會法第60條規定,各議院提出的議案,議院的委員會的委員長(或代理人)或者議案的提案人,可以在另一議院作有關理由的說明。

兩議院存在以下主要差別:

(1)組織上的差別:任期不同,眾議院議員任期4年,在解散時提前結束;參議院議員任期6年,沒有解散的規定。議員的人數不同,眾議院共有議員500人,到期全部改選;參議院共有議員252人,每三年改選半數。議員當選年齡不同,眾議院議員年齡要求25歲;參議院議員年齡要求30歲。選舉區不同,眾議院採取小選區制和比例代表制;參議院採取全國比例代表制和中選區制。

(2)權能上的差別:眾議院相對參議院具有某些優越地位,第一,法律案的議決上具有優勢,例如,眾議院通過的法律案,如果參議院否決或修改,眾議院對原案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再次通過即成為法律。第二,預算的議決的優勢地位。預算案首先在眾議院提出,如受到參議院否決或修改,依法律規定應當召開兩院協定會,在兩院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時,或者在參議院收到眾議院通過的預算案後,除國會休會期間外30日內不能議決的,以眾議院通過的預算案為國會的決議。第三,條約承認上的優越地位。關於眾議院在條約的承認上的優越地位,準用憲法第60條關於眾議院在法律上的優越地位的規定。第四,關於指定內閣總理大臣的決議的優越地位。根據憲法第67條規定,眾議院和參議院對提名內閣總理大臣作出不同決定時,根據法律規定舉行兩院協定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或在眾議院作出提名決定後,除在國會休會期間,在十日內參議院未作出提名決定時,即以眾議院的決定為國會的決議。第五,根據憲法確定的眾議院地位優先的原則,有以法律擴大這種優勢的傾向。例如國會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臨時會、特別會的會期兩院一致決定;國會的會期兩院一致決定可以延長。第13條規定,關於會期及延長的決議兩院不一致時,或參議院不作決定時,由眾議院的決議確定。再如,根據《會計檢查院法》第4條第2項規定,關於會計檢查官的任命,在眾議院同意而參議院不同意時,準用憲法第67條第2項的規定,以眾議院的同意作為兩院的同意。

國會議員

國會議員的身份

日本憲法規定,所有國會議員都由公民選舉產生,因此沒有其他方法取得國會議員資格的途徑。國會議員身份在出現以下情況時喪失: 

(1)任期屆滿。眾議院議員任期4年,到期全部改選;參議院議員任期6年,每三年改選半數。補選的議員的任期是前任剩餘的任期。

(2)眾議院被解散,眾議院議員在任期前即告終結。

(3)議員成為其他議院的議員、或根據法律規定議員的資格喪失,即失去本議院的議員資格。

(4)由議院裁決撤銷議員資格。根據憲法第55條規定,兩議院各自裁決有關議員資格的爭議,撤銷議員資格,必須有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作出決定。

(5)兩議院各自對破壞議院秩序的議員作出除名處分,該議員身份失去。根據憲法第58條第2項規定,開除議員,必須有出席議院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同意才能作出開除決定。

(6)議員經該議院同意辭去議員職務。根據國會法第107條規定,各議院可以準許其議員辭職;在休會中,議長可以作出該準許決定。(7)法院對選舉爭議判決當選的議員資格無效;或當選人及選舉運動的組織人被法院判決在選舉中犯罪,因而當選人議員資格無效。

國會議員的權能

根據憲法和國會法規定,國會議員在國會活動中具有以下權能:

1、提出議案權。根據國會法第56條第1項規定,議員提出議案,在眾議院必須有議員20人以上;在參議院必須有10人以上。關於預算的法律案,眾議院必須有50人以上;在參議院必須有20人以上贊成才能提出。

2、向內閣提出質詢權。根據國會法第74條規定,各議院的議員經議長承認,可以向內閣提出質詢。

3、就當前議題質疑權。議員可以就當前討論的議案等事項,向委員長、提案人、提出人、少數意見的報告人等進行質疑。

4、對成為議題議案進行贊成或反對的討論。

5、在本會或委員會會議進行表決。根據憲法第57條第3項規定,如有出席議員五分之一以上要求,各議員的表決必須載如會議記錄。在這種情況下,當然的要以記名方式進行表決。

國會議員的特權

國會議員作為全體國民的代表,是組成國會的成員,為了避免各方面的壓力,使國會議員自由獨立的執行職務,各國憲法和法律一般都不同程度的規定國會議員的某些特權。日本憲法和國會法規定的國會議員的特權主要有以下幾項: 

1、獲得年薪的權利。憲法第49條規定,兩議院的議員根據法律的規定接受來自國庫的相當數額的年薪。根據憲法的規定,國會法第35條規定:“議員接受比一般職國家公務員的最高工資不低的年薪”。

2、不受逮捕的特權。日本憲法第50條規定:“兩院議員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在國會會期中不受逮捕。會期前被逮捕的議員,如其所屬議會提出要求,在會期中必須予以釋放。”

3、免責的特權。為使議員在議會中不受拘束的自由發言、表決,以保證議員在議會中正常執行職務。對此,很多國家的憲法都規定了議員在議會中發言、表決等活動的免除法律責任的條款。

日本眾議院議長

橫路孝弘,日本政治人物。出生於1941年1月,1966年畢業於東京大學。他曾長期擔任北海道知事,2005年9月當選日本眾議院副議長。2009年9月16日,橫路孝弘當選日本眾議院議長。 2012年11月16日,日本眾議院解散,橫路孝弘卸任眾議院議長。

參議院、眾議院、國會的區別

在議會採取兩院制的國家,參議院和眾議院是國會的兩個組成部分,有時也叫上院和下院,貴族院和平民院等等。國會與參眾兩院可以說是包含關係。而一院制國家國會(議會)則只有一個機構。

延伸閱讀

為何解散眾議院

根據《日本國憲法》第5章第67條規定,在眾議院選舉中獲得過半數席位黨派,可獲得單獨組閣權利,該黨即為執政黨,其黨首即為首相。所以眾議院選舉是決定今後誰來執政的問題。

日本眾議院選舉開始投票 自民黨或奪回政權

2012年12月16日,日本第46屆國會眾議院選舉開始進行投票,大選結果將決定是以民主黨為主的政權繼續執政,還是自民黨奪回政權。當地時間上午7時(台北時間上午6時),日本選民開始在全國各地約4.9萬個投票站進行投票,投票截止時間為當晚20時(台北時間晚19時)。大選結果將於17日凌晨揭曉。有12個政黨和無黨派人士共1504名候選人參加此次競選,在主要政黨中,民主黨候選人267名,自民黨候選人338名,“日本未來黨”候選人121名,“日本維新會”候選人172名,他們將爭奪小選區300個和比例代表選區180個議席。

世界各國政治

目前世界上存在兩種政治制度,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在不同的政治制度下,各國採取了不同的政治體制,如聯邦制,君主立憲制等等。知己知彼,百戰不殆。通過對世界各國政治的一窺,可以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為建立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制度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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