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教育制度

日本戰後教育改革,建立了“六三三四制”的學校教育體制。 日本的學前教育機構有兩種:一是幼稚園,屬於學校教育制度的組成部分,招收3~6歲幼兒,由文部省領導;另一種是保育所,屬於福利機構,招收從出生到6歲的幼兒,由厚生省領導。 日本實施初等教育的機構是單一的六年制國小,兒童滿6周歲入學,12周歲畢業,屬於義務教育階段。新學年從4月份開學,多數國小採用三學期體制,三學期之間分別為暑假、寒假和春假。 初級中學。學制為三年。 高級中學。高中學制三年,種類較多,通常按學科劃分為普通、職業和綜合二類,按授課方式分為全日制、定時制和函授制止三種形式。

行政體制

日本現行教育行政制度的原則和特點由憲法和《教育基本法》所決定。憲法宣稱教育是人民的權利,規定依據民主政治的原則和地方自治的原則建構教育行政制度。日本的教育行政屬於中央權力與地方權力合作型,建立中央和地方兩級管理系統,在中央和地方的關係上,實行中央指導下的地方分權制。

1.中央教育行政

日本現行的中央教育行政機構是文部省,為日本內閣的組成部分,其最高領導是文部大臣。文部大臣和文部省是主管教育行政的中央首長和行政機關。法律規定文部省的職能許可權,主要是:

(1)為發展教育、學術和文化事業,進行調查研究並制定規劃。

(2)就各級學校和教育機構的設施設備、人員配置、組織與教育內容規定標準。

(3)對地方教育委員會、地方行政機關,大學和其他教育、文化與科學機構提供指導和建議。

(4)管理由文部省設立的大學和其他教育、科學與文化機構,任命縣和重要市的教育長或負責人,審定中國小教科書。

(5)對地方教育和其他教育、文化與科研機構提供經費補助。2.地方教育行政

法律規定,地方教育由地方公共團體實行自治。日本的地方公共團體分為兩縱 即都道府縣和市町村。教育的行政機關為教育委員會,行政主管為教育長。地方設立的大學及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和私立學校由地方政府管理,教育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發展基礎教育,在人事、經費、設施設備、教育教學、課程內容和教師進修等方面對其所轄學校負責。

市叮村教育長的任命領得到都道府縣教委的認可,都道府縣教育長的任命須得到文部大臣的認可。

學制結構

日本戰後教育改革,建立了“六三三四制”的學校教育體制。《學校教育法》規定,

“所謂學校,系指國小、初級中學、高級中學、大學、高等專門學校、盲人學校、聾啞學校、養護學校以及幼稚園。”

學前教育

日本的學前教育機構有兩種:一是幼稚園,屬於學校教育制度的組成部分,招收3~6歲幼兒,由文部省領導;另一種是保育所,屬於福利機構,招收從出生到6歲的幼兒,由厚生省領導。

《學校教育法》規定,幼稚園的教育目標;

(1)培養健康、安全、幸福地生活所需要的日常習慣,並使其身體的各種機能得到和諧的發展。

(2)讓幼兒在幼稚園內體驗集體生活,培養幼兒初步具有喜歡過集體生活和團結互助、自主、自律的精神。

(3)培養幼兒正確理解和對待其周圍的社會生活現象的萌芽觀念。

(4)指導幼兒正確地使用語言,培養他們對童話、連環畫等的興趣。

(5)通過音樂、遊戲、連環畫等方法,培養幼兒對創作表現發生興趣。幼稚園的教育內容分為健康、人際關係、環境、語言和表現5個領域。

初等教育

日本實施初等教育的機構是單一的六年制國小,兒童滿6周歲入學,12周歲畢業,屬於義務教育階段。新學年從4月份開學,多數國小採用三學期體制,三學期之間分別為暑假、寒假和春假。

日本國小的教育目的是適應兒童的導心發展,實施初等普通教育。教育目標:

(1)以學校內外的社會生活的經驗為基礎。使學生正確理解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關係,養成合作、自主和自律的精神。

(2)引導學生正確理解鄉十和國家的現狀與傳統,並進而培養國際協作精神。

(3)使學生具有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和產業等方面的基礎知識,並掌握基本技。

(4)使學生能正確理解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國語,並形成使用國語的能力。

(5)使學生能正確理解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數量關係,並形成處理數量關係的能力。

(6)培養學生科學地觀察和處理日常生活中自然現象的能力。

(7)培養學生健康、安全和幸福生活所必需的習慣,並力求使學生的身心得到和諧發展。

(8)使學生基本了解能夠使生活明朗、豐富的音樂、美術和文藝等,並形成相應的技能。

國小的教育課程由各學科、道德和特別活動三部分組成。教學科目包括國語、社會、算數、理科、音樂、圖畫、家政、體育,文部省對這些科目都有詳細具體的規定。國小道德教育的內容包括:

(1)自己本身。

(2)理解他人。

(3)了解自然,具有高尚的情操。

(4)自己與團體、社會的關係。道德教育的目的在於培養學生尊重他人,重視生命,為創造民主社會和國家的發展而努力,為促進國際和平做貢獻。特別活動是指班級、年級和學校組織的各種活動。

中等教育

日本的中等教育分國中和高中兩個階段,國中屬於義務教育的完成階段。

(1)初級中學。《學校教育法》規定,國中是在國小教育的基礎上,適應學生的身心發展,實施中等普通教育,目標有三:培養學生作為國家與社會的一員所必須具備的資質;

教授社會所需職業的基礎知識與技能,培養勞動的態度以及根據個性選擇出路的能力;促進校內外的社會活動,正確引導學生的情感,培養公證的判斷能力。學制為三年。

教育內容由各學科課程、道德和特別活動構成。教學內容包括必修課和選修課。必修課包括國語、社會、數學、理科、音樂、美術、保健體育、技術與家庭等八門,選修課的種類在第一學年主要是外語,第二學年為音樂、美術、保健體育、技術與家庭以及外語。第三學年除在必修的八門課程中選擇外,還有外語等。

(2)高級中學。《學校教育法》規定:高中是在國中教育的基礎上,以實施高級普通教育和專門教育為目的,實現三個目標:進一步發展和擴充國中教育的成果,培養學生成為對國家與社會有作為的建設者所必需的素質:使學生能自覺地根據社會的需要和個人的特點,選擇將來的出路,提高普通教養,掌握專業技能;形成對社會有深刻的理解和健全的批判能力,形成個性。

高中學制三年,種類較多,通常按學科劃分為普通、職業和綜合二類,按授課方式分為全日制、定時制和函授制止三種形式。

高中教育內容同樣由各學科、道德和特別活動構成,設必修課和選修課,實行學分制,畢業需要修滿80學分。一般學科課程為國語、地理公民、數學、理科、保健體育、藝術、外語及家庭。為廣適應科技和社會的變化,各科開設了與之有關的“課題研究”課,以提高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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