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站

救助站

救助站是指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站。全國共有救助機構2031個,其中獨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有261個,全國救助機構床位近10萬張。

基本信息

提供救助

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

(三)對在站內突發急病的,及時送醫院救治;

(四)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繫;

(五)對沒有交通費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的,提供乘車憑證。

法規條例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摘要)

國務院令第381號

第五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還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站。

第六條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況並將隨身攜帶物品在救助站登記,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對屬於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及時提供救助,不得拒絕;對不屬於救助對象的求助人員,應當說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條

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

(三)對在站內突發急病的,及時送醫院救治;

(四)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繫;

(五)對沒有交通費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的,提供乘車憑證。

第八條

救助站為受助人員提供的住處,應當按性別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

第九條

救助站應當保障受助人員在站內的人身安全和隨身攜帶物品的安全,維護站內秩序。

第十條

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員、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藉口組織受助人員從事生產勞動。

第十一條

救助站應當勸導受助人員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員離開救助站。救助站對受助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應當給予照顧;對查明住址的,及時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領回;對無家可歸的,由其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條

受助人員住所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幫助受助人員解決生產、生活困難,教育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

第十三條

救助站應當建立、健全站內管理的各項制度,實行規範化管理。

第十六條(部分)

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救助站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七條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國務院發布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同時廢止。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摘要)

民政部[2003]24號

第二條

《救助管理辦法》規定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是指因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

雖有流浪乞討行為,但不具備前款規定情形的,不屬於救助對象。

第三條

流浪乞討人員向救助站求助時,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下列情況:

(一)姓名、年齡、性別、居民身份證或者能夠證明身份的其他證件、本人戶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

(三)流浪乞討的原因、時間、經過;

(四)近親屬和其他關係密切親戚的姓名、住址、聯繫方式;

(五)隨身物品的情況。

第六條

受助人員不得攜帶危險物品進入救助站,隨身攜帶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該受助人員離站時歸還。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制定救助站受助人員的作息、衛生、學習等制度。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救助站的規章制度。

第十條

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提供的有關情況,及時與受助人員的家屬以及受助人員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該地的公安、民政部門取得聯繫,核實情況。

救助站發現受助人員故意提供虛假個人情況的,應當終止救助。

第十一條

受助人員返回常住戶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時沒有交通費的,由救助站發給乘車(船)憑證,鐵道、公路、水運等運輸單位驗證後準予搭乘相應的公共運輸工具。救助站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受助人員的親屬及前往地的有關組織、所在單位。

第十二條

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的情況確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過10天;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上級民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對受助人員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動不便的人,救助站應當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接回;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拒不接回的,省內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

第十四條

對無法查明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但可以查明其戶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助殘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行動不便的人,省內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戶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回,送戶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

第十五條

對因年老、年幼或者殘疾無法認知自己行為、無表達能力,因而無法查明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也無法查明其戶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級民政主管部門提出安置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給予安置。

第十六條

受助人員自願放棄救助離開救助站的,應當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未成年人及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離開救助站,須經救助站同意。

受助人員擅自離開救助站的,視同放棄救助,救助站應當終止救助。

第十七條

救助站已經實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滿,受助人員應當離開救助站。對無正當理由不願離站的受助人員,救助站應當終止救助。

第十八條

受助人員戶口所在地、住所地的鄉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幫助返回的受助人員解決生產、生活困難,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討;對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監護人,責令其履行撫養、贍養義務;對確實無家可歸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應當給予安置。

第十九條

受助人員在救助站期間應當遵紀守法,不得辱罵、毆打救助站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受助人員,不得破壞救助設施,不得毀壞、盜竊公私財物,不得無理取鬧、擾亂救助工作秩序。

對受助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救助站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制止;受助人員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或者發現受助人員有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規定(摘要)

粵府[2004]10號

第二條

本規定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以下簡稱流浪乞討人員)是指因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

第三條

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是一項解決其基本生活困難的臨時性社會救助措施,遵循自願、無償、公開救助的原則。?

第四條

救助站是由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設立、民政部門主管、專門對流浪乞討人員實施救助的事業單位。救助站的設立和撤銷需經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民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部分)

衛生部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傳染病人的救治,同級民政部門或救助站要予以協助。各縣級以上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東莞、中山市以鎮為單位)要指定醫院,對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傳染病人進行治療,待病情基本穩定後確實需要且符合救助條件的,由醫療單位再告知或護送其到救助站求助。治療費用由各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核撥。

第十條

求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救助站不予提供救助並告知其理由:?

(一)雖有流浪乞討行為,但不具備第二條規定情形;

(二)拒不如實提供個人情況(因年老、年幼、殘疾等原因無法提供的除外);

(三)進站前患有危重病、精神病、傳染病;

(四)求助人身上有明顯損傷,但本人拒絕說明情況。

第十二條

受助人員應當遵守如下規定:

(一)服從工作人員的管理,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救助站規章制度;?

(二)不得擅闖工作人員辦公室、無理取鬧、擾亂救助站工作秩序,不得阻撓救助站工作人

員執行公務,不得辱罵、毆打救助管理工作人員;?

(三)不得盜竊、損毀公共財產,破壞救助站設施;?

(四)不得攜帶危險品進站,隨身攜帶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必須由救助站代為保管;?

(五)不準打架鬥毆,不得侵犯其他受助人員的合法權益;

(六)不準在站內進行倒買倒賣和非法傳銷;?

(七)不準在站內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受助人員違反上述規定的,可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救助站應當根據受助人員的具體情況確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過10天,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報主管民政部門批准。受助人員自願放棄救助離開救助站的,應該事先告知,救助站應及時為其辦理離站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對留站時間超過一個月,確實無法查明其親屬家庭住址或者所在單位,也無法查明其戶籍所在地或者住所所在地的受助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救助站應及時報告主管民政部門,主管民政部門應根據本人的具體情況,將其妥善安置。?

對於當地確有困難無法落實安置的上述人員,經省民政部門批准後,屬深圳、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東莞、潮州、揭陽等地級以上市所轄市、縣救助的可送省楊村救助安置站安置;其它市、縣救助的可送省救助安置中心安置;屬未成年人的可送省少年兒童救助保護中心安置。

第十八條

救助工作應接受社會的監督。救助站應在門口明顯位置設立投訴箱和主管民政部門的投訴電話,對投訴人的申訴、控告和投訴,民政部門及救助站應認真調查並妥善處理。?

第二十條

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救助站、主管民政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監察部門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及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受助人員、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收取費用;組織受助人員從事生產勞動;

(二)拘禁或者變相拘禁受助人員;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或者唆使他人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敲詐、勒索、侵吞受助人員財物;剋扣受助人員生活供應品;扣壓受助人員證件、申訴控告材料;任用受助人員擔任管理工作;使用受助人員為工作人員乾私活;調戲婦女;

(三)救助站工作人員因擅自離崗、瀆職導致受助人員失蹤或者傷亡的。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摘要)

民函[2009]114號

三、嚴格控制現金救助。各地民政部門要遵守救濟資金使用紀律和規定,嚴格控制現金救助,不得以發放現金的形式息事寧人,助長甚至縱容騙助行為,對於求(受)助人員提出的無理要求要堅決予以拒絕。凡受助人員需跨縣(區)返鄉的,救助管理機構只提供乘車憑證和食品,不得提供現金。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外地救助管理機構護送的求助人員,凡符合救助條件的,當地救助管理機構應當予以接收。

關於加強防範和打擊救助管理工作中騙取救助行為的通知(摘要)

粵民福[2007]19號

對少數蓄意鑽國家救助政策空子,騙取救助、無理取鬧、辱罵毆打工作人員、破壞救助站設施及在站內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不法人員,公安部門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或《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給予處罰。

轉發民政部關於救助管理工作中防範騙取救助行為的通知(摘要)

粵民函[2005]474號

對涉及以下幾種屬於騙助、鬧事的不法分子,要及時協調公安部門介入處理。

(一)詐欺國家財產的。利用國家救助政策,採用欺騙手段(包括騙車票倒賣、無病裝病和小病裝大病騙治療、半年在我省救助2次並已提供返鄉車票或費用後的再次求助)騙取救助情節嚴重。

惠州市民政局、惠州市公安局、惠州市財政局、惠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惠州市衛生局、惠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檔案

惠民[2007]3號

關於進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縣(區)人民政府:

根據省民政廳等《轉發民政部等六個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管理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粵民福[2006]3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並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 規範救治對象,加強救助管理

本《實施意見》所指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為惠城區街道辦事處轄區內的流浪乞討病人,救治的標準是病情基本穩定,救治的對象是:

(一) 在救助管理站內突發急病(含精神病)的城市流浪乞討受助人員;

(二) 有生命危險必須搶救的城市流浪乞討病人;

(三) 正在城市流浪乞討的,危及他人安全或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

對於以上三種情況之外的,暫時無法判明情況的城市流浪乞討病人,應予以先行救治,病情基本穩定後再根據查明的情況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 明確工作職責,加強協調配合

市民政、公安、財政、勞動保障、城管、衛生等部門是實施城市流浪乞討病人救治工作的主要職能部門。

公安、城管部門按照就近、就快的原則,在執勤中發現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有責任和義務將其護送到定點醫院治療。(屬危重病人送市中心人民醫院或市中醫院,屬精神病人送市第二人民醫院或市復退軍人醫院)。對市民報110或120的危重病人,由接報單位通知定點醫院派車救治,並同時告知市救助站(電話:2600782)。

民政部門:負責在救助站內突發急病的流浪乞討人員救治,對送入定點醫院救治的城市流浪乞討病人身份的甄別,提供流浪乞討病人病情基本穩定後返回住所地或所在單位的乘車憑證,出具流浪乞討病人救治證明,為定點醫院向財政結算核撥醫療費用提供憑據。

衛生部門:指導定點醫院對流浪乞討病人病情的診斷、甄別和救治。病人病情基本穩定或治癒後,出具出院證明,告知民政部門所屬的救助管理站接回,或通過其他方式幫助病人離院。 財政部門:負責城市流浪乞討病人救治經費的統籌和核撥。 三、 增強責任,確保流浪乞討病人救治經費的落實

屬於救助對象的,醫療費用按照財政部、民政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實施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的管理辦法有關機構編制和經費問題的通知》(財社[2003]83號)的有關規定解決。不屬於救助對象的,醫療費用由病者本人及其家庭負擔,經查核確無能力繳付醫療費用的,地方財政也可以給予專項資金支持。城市流浪乞討病人醫療費由財政部門按季度與定點醫院結算的辦法。屬於救治危重病人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院報市民政局審核,屬於救治精神病人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院報市殘聯審核,之後報市財政部門核撥。對救治流浪乞討病人治療費用每人次超過壹萬元(含壹萬元)的,醫療單位應及時報財政局社會保障科(電話:2205689)備案。

各縣(區)城鎮流浪乞討病人的救治管理工作可參照本意見制訂救治實施方案。

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證明

惠州市民政局

惠州市公安局惠州市財政局

惠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惠州市衛生局

惠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二00七年一月八日

主題詞:民政 救助管理 實施意見

抄送:各縣(區)民政局、公安局、財政局、勞動保障局、衛生局、城管辦

惠州市民政局辦公室

2007年1月8日印發

管理流程

救助站 救助站

要加強對受助人員的管理。建立救助對象備案制度,對求助人員和受助對象的有關情況和資料及時整理歸入檔案;建立受助人員學習制度,向受助人員宣傳黨的方針政策,提高受助人員的法律意識和勤勞意識;建立重大事故和責任追究制度。在救助管理過程中出現重大意外和責任事故的,各級、各部門必須立即逐級上報,不得隱瞞,必要時,可越級上報。哪一級隱瞞不報的,要追究哪一級的領導責任。建立受助人員財物管理制度、作息制度以及衛生防疫制度,做好站內衛生防疫工作。 救助站對受助人員採取分類管理的方式。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實行開放式管理;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實行監護式管理,其中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送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心,對行動不便的殘疾人和70歲以上自理困難的老年人,由工作人員照料;受助人員應按照男女分開、成年與未成年人分開、青壯年與殘疾人、老年人分開居住的方式管理,女性受助人員應由女性工作人員負責管理。

救助站對於難以界定是否符合條件的求助人員,應先予以救助,待確認符合條件後,繼續予以救助。對不符合條件的,終止救助程式。救助期限一般不超過10天。對於自願終止救助的,要及時終止救助;對於受助期滿且無正當理由拒絕離站的,要終止救助。受助人員在站內發生疾病時,救助站應及時予以醫治。對於危重病人,要護送到由同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醫治。救助對象在指定醫院醫治,採取先記帳、後結算的辦法,定期由當地財政部門負責結算。受助人員返回常住戶口所在地、住所地或所在單位時沒有交通費的,由救助站發給乘車(船)憑證,鐵路、公路、水運等運輸單位驗證後要安排乘坐相應的公共運輸工具,運送受助人員到達目的地,所需費用由傳送地救助站定期結算,報當地財政部門核銷。無行為能力不能自己返鄉的受助人員,由救助站負責通知流出地民政部門接回。對於找不到家、無行為能力的痴呆傻等受助對象,由救助站送當地社會福利院供養,由財政部門按福利院救濟標準核撥經費。

最新情況

2013年6月19日是全國首個救助機構開放日。目前,我國各地救助管理機構實行的是24小時接待服務制度,隨時接待需要救助的流浪乞討人員。

機構分布

目前,全國共有救助機構2031個,其中獨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有261個,全國救助機構床位近10萬張。民政部社會事務司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處處長倪春霞介紹,救助機構可以免費提供食、宿、通訊以及必要的醫療救治、協助返鄉等服務。

數據統計

據最新統計數據,2012年我國救助服務機構共救助了流浪乞討人員228萬人次,其中流浪兒童超過15萬人次。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禁止脅迫、誘騙或者利用未成年人乞討,對未成年人實行更加積極主動的救助保護政策。

官員表態

倪春霞:一般可以提供十天以內的食宿服務,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服務。各個地方標準有一些差距,我們了解到的用餐服務一天在10元到15元之間,實行分餐制,為了保障受助對象、服務對象的用餐安全,實際上就是自助餐。

倪春霞:一旦在街頭發現未成年人流浪乞討的,相關部門要及時送到救助機構,進行救助保護,如果發現成年人攜帶未成年人流浪乞討,要進行調查甄別詢問,如果屬於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流浪乞討的,要進行追究相關的責任。救助保護機構一旦接到流浪未成年人,會及時為這些孩子尋找家人,同時在機構內做好心理輔導、行為矯治和回歸安置這些工作,同時也會聯合相關部門進行源頭預防和綜合治理。我們非常希望社會公眾一旦發現有成年人攜帶未成年人乞討能夠及時報警,能夠到救助機構得到及時的救助和保護。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