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罷免案權

提出罷免案權是指人大代表依照法律規定提出罷免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和組成人員職務議案的權利。

概述

人大代表依照法律規定提出罷免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和組成人員職務議案的權利。罷免案的提出須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在人大舉行會議期間提出。(2)罷免案的對象必須是由人大選舉或常委會任命的人員。(3)罷免案的提出必須符合法定人數。在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會議上,主席團常委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案。(4)罷免案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寫明罷免的對象、理由,並向會議提供有關材料。根據地方組織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有權罷免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罷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准;鄉、民族鄉、鎮人大有權罷免人大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罷免案依法提出後,由大會主席團交各代表團進行審議,然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進行表決。在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以書面或在主席團或在大會全體會議上口頭進行申辯。罷免案須經人大全體會議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經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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