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準遷證

戶口準遷證

戶口準遷證式樣由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局統籌印製,由市、縣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簽發。一式三聯,第一聯由發證機關存查;第二聯交申請人辦理戶口遷移,由遷出地存查;第三聯由遷入地存查。

出生戶口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內,由父母或監護人持出生證、戶口簿辦理出生戶口登記。

戶口準遷證戶口準遷證

戶口遷入

1、派遣分配工作的大中專院校和技校畢業生,憑人事、勞動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辦理戶口遷入手續。

2、工作調入人員,憑公安機關簽發的《戶口準遷證》辦理戶口遷入手續。

3、軍隊轉業、復退人員,憑轉業、復退安置辦公室證明辦理落戶手續。

4、出國出境人員回國,憑護照或主管部門證明辦理落戶手續。

5、勞改釋放、解除勞教人員,憑釋放、解教證明到居住地派出所報到並辦理手續手,給予恢復戶口。

6、其它人員要求戶口遷入,應向戶證中心或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提交證明材料,報上級公安機關審批。批准後,憑《戶口準遷證》辦理戶口遷入手續。

戶口遷出

1、被大中專院校、技校錄取的新生,憑招生辦公室核准的入學通知書辦理戶口遷出手續。

2、要求戶口遷出人員憑遷入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戶口準遷證》辦理戶口遷出手續。

註銷戶口

1、公民死亡後,由死亡人員的親屬持有關死亡證明,辦理戶口註銷手續並繳銷居民身份證。

2、入伍、出國出境的,憑入伍通知書、護照或有關部門證明辦理戶口註銷手續。

3、逮捕、勞教的,憑批准逮捕、勞教部門開具的通知書註銷戶口。

海曙、江東、江北三區內戶口遷移

1、屬當場辦理的戶口。由戶證中心或派出所予以當場辦理。

2、調查戶口。由戶證中心或派出所受理後,經責任區民警進行核查同意後,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3、需報上級公安機關審批的戶口。向戶證中心或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提交證明材料,經上級公安機關批准後,辦理戶口準遷手續。

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

1、變更更正姓名、年齡和民族的,由本人提出申請,並提供原始或有效證明,縣市區公安(分)局核查同意後更改。變更年齡的需提供醫院出據的《出生醫學證明》,如無證明一律不予更改。

2、其它項目變更更正,憑有效證件、證明,予以當場更改。

填寫和使用說明

戶口準遷證戶口準遷證

一、戶口準遷證應當使用黑色或藍色墨水鋼筆書寫,字跡要清楚、工整,不得塗改;戶口準遷證所列項目內容必須按照《常住人口登記表》登記的內容填寫。

二、準遷證上、下項登記內容相同的,要將內容都寫上,不得以“同上”或者其他符號代替;遷移人數不足四人,應將空白欄目通欄劃一斜線,並加蓋“以下空白”章;遷移人數超過四人,須另外填寫新的一頁戶口準遷證。

填錯的戶口準遷證作廢,加蓋“作廢”戳記後,按照規定期限保存備查。

三、戶口準遷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由簽發機關存查;第二聯交申請人辦理戶口遷移,由遷出地戶口登記機關存查;第三聯由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存查。

四、戶口準遷證第一聯有關項目的填寫;

1、申請人姓名—填寫在申請入戶地戶口登記機關轄區內有常住戶口,為自己親屬申請入戶公民的姓名或者申請遷移者本人姓名。

2、住址或單位—填寫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詳細地址或者單位的名稱和地址。

3、居民身份證編號—填寫申請人和申請遷移人的居民身份證號碼。對尚未領證和未達領證年齡的人員均填“未領”。

4、戶口登記機關—填寫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

5、與申請人關係—如申請人屬遷移對象的,也須填寫。

6、發往單位—填寫準予遷入人員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

7、遷入地址或單位—填寫戶口遷入地的詳細地址或者遷入工作單位的名稱和地址。

8、準遷原因—填寫批准入戶的理由。如“投靠配偶(子女、父母)”、“隨軍”、“工作調動”等。

9、批准機關—填寫簽發戶口準遷證的機關。

10、備註—填寫需要說明的事項。

11、承辦人簽名蓋章—由填寫證件的人簽名或蓋章,以備查考。

五、戶口準遷證第二聯有關項目的填寫:

1、第一條橫線上,填寫準遷證發往單位的名稱。如××省××市(市)公安局××派出所或××省××市(縣)××鄉(鎮)人民政府。

2、第二條橫線上,填寫申請人姓名。

3、第三條橫線上,填寫準予遷入人員常住戶口所在地的詳細住址。

4、第四條橫線上,用漢字大寫數字填寫準予遷入的人數。

5、第五條橫線上,填寫準予遷入的詳細地址。

6、表格內項目的填寫與存根相同。

六、戶口準遷證第三聯有關項目的填寫:

1、第一條橫線上,填寫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

2、第二條橫線上,填寫申請人姓名。

3、第三條橫上,用漢字大寫數字填寫準予遷入的人數。

4、表格內項目的填寫與存根相同。

七、騎縫處的編號和戶口準遷證一、二、三聯的編號機同,由承辦人使用阿拉伯數字向手工填寫。

八、戶口準遷證套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戶口專用章。承辦人按規定填寫完戶口準遷證後,在第二聯和第三聯的簽發日期處加蓋簽發機關的戶口專用章。

辦理戶口準遷證

一、外地公民在本市購買成套住宅商品房的,準予本人及直系親屬戶口遷入。

所需證明材料:申請遷入常住戶口表、本人申請、房產證、購房發票、身份證、結婚證複印件、遷入人員戶籍證明及關係證明。

二、投靠親屬入戶、夫妻分居,準予遷入;直系親屬,準予遷入。

所需證明材料:申請遷入常住戶口表、本人寫出書面申請、結婚證(夫妻分居)、身份證、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並註明與申請人的關係。

三、被我市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調入的人員,準予本人及子女遷入;垂直管理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內部異地調動的人員,準予本人及子女遷入。

所需證明材料:市人事局或勞動局發的《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原籍派出所戶籍證明或戶口本、身份證複印件;系統內調動:上級人事部門調動工作證明、遷入人員名冊、身份證複印件、調入人員與隨遷人員戶籍證明及其關係證明。

四、投資興辦(含租賃、承包)企業,年上繳稅收1萬元以上的,本人和其直系親屬準予遷入。

所需證明材料:申請遷入常住戶口表、本人申請、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上繳稅收發票、稅務登記證複印件、遷入人員戶籍證明及關係證明。

五、企業聘用的有中級以上職稱人員、有突出貢獻的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獲得省(部)及以上榮譽稱號、科研成果獎的人員、獲得博、碩士、雙學位人員,本人及其直系親屬準予遷入。

所需證明材料:申請遷入常住戶口表、本人申請、職稱證書和單位聘用證明(中級以上職稱提供)、榮譽稱號證書、學歷證書、遷入人員戶籍證明及關係證明、身份證複印件(夫妻需提供結婚證)。

六、榮獲本市市級以上見義勇為、勞動模範、科技進步獎項,或者被市級以上政府記大功的,本人及直系親屬準予遷入。(隨遷子女年齡限制:

所需證明材料:申請遷入常住戶口表、本人申請、獲獎證書、遷入人員戶籍證明及關係證明、身份證複印件(夫妻需提供結婚證)。

七、駐安部隊幹部家屬隨軍入戶(條件:副營以上;軍齡15年;技術11級以上;士官五、六級)

所需材料:(1)申請遷入常住戶口表(師、旅以上政治部門填寫意見加蓋公章);(2)部隊隨軍報告表;(3)結婚證;(4)任職命令;(5)被申請人原籍派出所戶籍證明或戶口簿、身份證複印件。

上述七條子女隨遷年齡限制20歲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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