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戶口

天津戶口

天津市政府發布《天津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和《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決定從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試行非本市戶籍常住人口(以下稱外來常住人口)居住證管理辦法,取消現行暫住證。辦法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可通過積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戶口戶口[記載和留存住戶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2018年5月16日,天津宣布本科直接落戶的條件。

基本信息

登記管理

辦理戶口基本規定
居民戶口本居民戶口本

一、按照“一個視窗”原則,設立戶政中心的分局,戶政中心負責承辦各類戶口登記和遷移變動,並指導屬地派出所配合做好調查出證工作;未設立戶政中心的分局,派出所負責承辦各類戶口登記和遷移變動。

二、各戶籍視窗單位對外辦公時間應以分局為單位統一對外公布,同時將《辦理戶口、身份證須知》、監督電話等市局要求上牆的內容在各視窗明顯位置上牆公示。

三、戶政中心或派出所必須指定專職民警在戶籍視窗受理各類戶口登記和遷移變動、戶口諮詢業務,其他民警不得辦理。對屬於審批戶口的,視窗受理民警作為民眾申辦戶口聯絡人,負責對戶口辦理進度進行全程跟蹤,並對申報人諮詢及時予以答覆。

四、受理民眾辦理戶口申請後,受理民警應立即查驗申辦人提交的各類手續材料。對手續不齊全的,應指導民眾完備手續,確保第二次辦成;對不符合政策無法辦理的,應向民眾說明原因,做好解釋。對手續齊全的非審批事項,應當場辦結;對手續齊整的審批事項,各級戶口審批部門應在時限內完成本級審批工作,並報上一級待批或流轉受理民警辦結。

五、除當場辦理外,其他需調查核實或流轉審批的戶口事項,自戶政中心或派出所視窗民警受理之日起計算,辦理時限如下:

(一)需社區民警調查核實的,5個工作日內辦結;

(二)需經派出所長批准的,不超過10個工作日辦結;

(三)需經分局批准的,不超過30個工作日辦結。

出生登記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出生登記申請,應予受理:

(一)新生嬰兒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本市常住戶口;

(二)新生嬰兒未隨父或母在外省市登記戶口,未取得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資格。

應按照以下情況登記嬰兒戶口類別:

(一)隨母落戶,戶口性質與母親一致;隨父落戶,戶口性質與父親一致;

(二)父母雙方均為本市集體戶口的,可自願選擇隨父或隨母登記落戶;

(三)父母一方為本市集體戶口,另一方為外省市戶口的,可隨父或母在津登記落戶;

(四)父母雙方均為駐津部隊現役軍人的,可自願選擇隨父或隨母登記落戶;

(五)新生嬰兒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

辦理出生登記應提交以下手續要件:

(一)出生醫學證明。憑出生醫院列印的原始《出生醫學證明》;對持手寫原始《出生醫學證明》的,還需提交出生醫院出具的手寫情況說明,並加蓋該醫院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對《出生醫學證明》丟失,96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憑母親戶口所在地區縣婦幼保健院(所)加蓋補發專用章的《出生醫學證明》和原出生記錄複印件;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憑原出生醫院簽發的出生《診斷證明》和原出生記錄複印件;

(二)嬰兒父或母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對於符合辦理出生登記條件且手續齊全的,應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根據《出生醫學證明》內容及本人實際情況,完成系統登記工作,並由系統自動生成公民身份號碼;

(二)列印《常住人口申領身份證登記表》,並交申辦人審核簽字;

天津落戶大軍天津落戶大軍

(三)列印《居民戶口簿》;

(四)在《常住人口申領身份證登記表》、《居民戶口簿》相應位置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和承辦人民警章;

(五)留存《出生醫學證明》副頁,按月份裝訂保管,年底匯總成冊;

(六)退還申辦人提交的相關手續,並將《居民戶口簿》交與申辦人;

(七)將《常住人口申領身份證登記表》移交社區民警完成戶口過錄。

死亡註銷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死亡註銷申報,應予受理:

(一)死者具有本市常住戶口;

(二)戶主、親屬、監護人等持相關證明向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部門申報死亡註銷事宜。

辦理死亡註銷應審驗以下手續要件:

(一)死亡證明。在醫院或家中死亡的,提交《死亡醫學證明》;對無法取得《死亡醫學證明》的,提交《遺體火化證》、《骨灰安葬證》或《骨灰存放證》;對非正常死亡的,提交公安、法務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二)死者《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戶主、家屬或監護人提交死亡註銷書面申請。

對符合辦理死亡註銷條件且材料齊全的,應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註銷人口系統中死者的人口數據,並據實變更該戶其他戶內成員之間的“與戶主關係”項目;

(二)在《居民戶口簿》死者“常住人口登記卡”頁面上加蓋戶口註銷章,並據實變更該戶其他成員之間的“與戶主關係”、死者配偶“婚姻狀況”等項目;對申辦人要求更換《居民戶口簿》的,重新列印後出具;

(三)收繳死者居民身份證;

(四)留存死者《死亡醫學證明》或其他相關材料,按月份裝訂保管,年終匯總成冊;

(五)退還申辦人《居民戶口簿》等相關手續;

(六)社區民警對照“戶口變動清單”撤下死者《常住人口申領身份證登記表》或《常住人口登記表》,在常表上記錄死亡時間,並按照戶籍檔案管理規定長期、妥善保存。

戶口遷移

市內戶口遷移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市內同等地區之間的戶口遷移申請,應予受理: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

(二)申請在本市同等地區之間將戶口遷移至現住地;

(三)符合本市同等地區之間的戶口遷移政策規定;

(四)本市同等地區之間戶口遷移是指市內六區、環城四區和濱海新區之間的戶口遷移,二區三縣地區之間的戶口遷移。

受理民警應根據不同遷移類別,嚴格查驗手續要件:

(一)移入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戶口遷移書面申請;

(二)移入地址的房屋產權證明及複印件。屬於商品房、房改購房以及經濟適用房(限價房)的,憑《天津市房地產權證》或購房契約;屬於公產房、企業產住房及廉租房(經濟租賃房)的,憑《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契約》;

(三)凡屬於投靠的,憑移入戶《居民戶口簿》、移入戶戶主居民身份證和同意落戶書面證明。其中:

1、對屬於夫妻投靠的,還需憑《結婚證》;

2、對屬於父母與子女之間投靠的,還需憑《獨生子女證》、《出生醫學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親子關係證明材料;對屬於(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投靠的,還需憑祖父母與子女親屬關係證明材料、子女與孫子女親屬關係證明材料;

3、對涉及中國小招生入學遷移或投靠的,應重點審查房產證件及親屬關係證明;

4、對投靠親朋好友或空掛戶口的,應嚴格控制。對確有困難、理由充分的,還需憑現住地派出所開具的“不具備落戶條件證明”。

對於符合戶口遷移政策規定且手續齊全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完成系統內人口數據遷移操作。對屬於當場辦理的,應當場通過基層警務信息系統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對需經審批辦理的,應按照檔案規定和系統流程,逐級審查報批後,憑戶口審批卷和系統授權信息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二)與本人或申辦人核對戶口項目登記內容是否正確。對不一致的,應據實變更;對空項的,應立即採集補充;

(三)對因辦理戶口遷移導致移入戶戶內成員之間“與戶主關係”變化的,移入地派出所應在辦理遷移後立即變更;

(四)完成戶口遷移系統操作後,列印《常住人口申領二代證登記表》,並交與本人或申辦人審核簽字;民眾確認後,在移入戶《居民戶口簿》上列印遷移人的“常住人口登記卡”,並在移出戶《居民戶口簿》中辦理移出註銷手續。對移入戶使用已加蓋“空白”圖章《居民戶口簿》的,應重新列印《居民戶口簿》,在剩餘“常住人口登記卡”上加蓋“空白”圖章,收回原《居民戶口簿》,並將新《居民戶口簿》編號錄入系統;

(五)退還申辦人《居民戶口簿》等手續材料。

遷出地公安機關應按照以下程式完成戶口移出手續:

(一)憑變動清單撤下移出人員原常表,註明移往地址,並交檔案室按照時間和地址為序妥善保存;

(二)對因戶口遷移移出戶“與戶主關係”發生變動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系統及《居民戶口簿》項目變更事宜。

戶口遷往市外

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戶口遷往市外申請,應予受理: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

(二)將戶口遷往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

(三)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監護人)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對非本人申辦的,應提供遷移人授權委託證明。

受理民警應根據不同遷移類別嚴格查驗手續要件:

(一)遷入地公安機關開具的《準予遷入證明》;

(二)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涉及招生的,提供《錄取通知書》;

(四)畢業分配的,提供《派遣證》或《報到證》及單位接收證明;

(五)委託他人代辦的,提供委託人授權委託證明及被委託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對於符合戶口遷移政策規定且手續齊全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完成人口系統數據遷出註銷操作;

(二)列印《戶口遷移證》,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參軍、出國(境)定居、失蹤註銷的,不列印《戶口遷移證》;

(三)在《居民戶口簿》遷出人“常住人口登記卡”上加蓋遷出註銷章,並在背面“登記事項變更和更正記載”欄中註明遷出日期和遷往地點,加蓋民警章;

(四)因戶口遷出“與戶主關係”發生變化的,應據實變更系統及《居民戶口簿》項目登記;

(五)社區民警根據變動清單,在遷出人原常表上加蓋遷出註銷章,註明遷出日期和遷往地點後,撤下交與檔案室,按照遷出時間和地址妥善保存;

(六)留存相關手續及複印材料,並退還《居民戶口簿》、《戶口遷移證》等證件資料。

註銷戶口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註銷戶口申請,應予受理:

(一)在津具有常住戶口;

(二)因參軍入伍、出國(出境)定居或從報告之日起失蹤6個月以上。

受理民警應根據不同類別嚴格查驗手續要件:

(一)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參軍入伍的,提供武裝部門開具的《註銷戶口通知書》;被軍事院校錄取的,提供《錄取通知書》;

(三)出國(出境)定居的,提供市出入境管理局開具的《因私出境註銷戶口通知單》;對已加入外國國籍的,提供本人申請、有效外國護照原件、複印件、翻譯件;對已在國外定居的,提供本人申請、能夠證明其獲得永久居留相關證明原件、複印件、翻譯件;對在港、澳、台定居的,提供本人申請、香港或澳門永久《居民身份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原件、複印件。上述翻譯件,應由具備專業翻譯資質公司出具,並加蓋公司印章;

(四)失蹤人口,由親友提供註銷戶口書面申請或法院對失蹤4年以上公民宣告死亡判決書。

對於符合戶口註銷政策規定且手續齊全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完成人口系統數據註銷操作。對屬於當場辦理的,應當場通過基層警務信息系統辦理戶口註銷手續;對需經審批辦理的,應按照檔案規定和系統流程,逐級審查報批後,憑戶口審批卷和系統授權信息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二)在《居民戶口簿》被註銷人“常住人口登記卡”上加蓋註銷章,並在背面“登記事項變更和更正記載”欄中註明註銷日期和原因,加蓋民警章;

(三)收繳被註銷人《居民身份證》;

(四)因戶口註銷“與戶主關係”發生變化的,應據實變更系統及《居民戶口簿》項目登記;

(五)社區民警根據變動清單,在被註銷人原《常住人口申領二代證登記表》上加蓋註銷章,註明註銷日期和原因後,撤下交與檔案室,按照註銷時間和原地址妥善保存;

(六)留存註銷戶口相關手續及複印材料,並退還《居民戶口簿》等資料。

變更更正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戶口登記事項變更更正申請,應予受理:

(一)在津具有常住戶口;

(二)戶口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或與本人實際不一致。

受理民警應根據不同類別嚴格查驗手續要件:

(一)變更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婚姻狀況(當場辦理)。提供結(離)婚證件、法院判決書或配偶《死亡醫學證明》、《骨灰存放證》、《遺體火化證》等。對在境外結(離)婚的,提供所在國(地區)合法有效的結(離)婚證件及翻譯件。

(三)文化程度(當場辦理)。提供學歷證書,對在境外取得學歷證書的,提供翻譯件;

(四)服務處所及職業(當場辦理)。提供工作證件或單位組織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屬於人民警察的,按照民警變更服務處所、職業等戶口登記項目規定辦理;

(五)民族(分局審批)。提供本人申請、戶口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辦公室)開具的《天津市公民確定民族成份審批件》;

(六)姓名。16周歲以下的(當場辦理),提供父母或監護人申請、學校或居(村)委會開具的證明;16周歲以下父母離異的(所長審批),提供父母雙方同意變更姓名的申請(或法院有關變更姓名的判決書)、離婚證及複印件、父母《居民身份證》及複印件;16周歲以上的(分局審批),提供本人申請、學校或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證明,無工作單位的出具居(村)委會證明;

(七)籍貫。對擬變更非台灣籍貫的(需經民警調查核實),提供書面申請、父親或祖父《居民戶口簿》及複印件、公安機關內部登記資料;對擬變更台灣籍貫的(分局審批),提供書面申請、統戰部門證明、父和母合法身份證件及複印件(居民戶口簿、身份證等);

(八)性別(分局審批)。據實提供國內三級醫院出具的性別鑑定證明、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書(或司法鑑定部門出具的證明);

(九)對屬於公安機關內部原因造成戶口項目錯登的,憑公安機關戶口登記原始資料,按照變更更正審批流程,報審批部門批准後辦理。

對於符合戶口事項變更更正政策規定且手續齊全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完成人口系統數據變更更正操作。對屬於當場辦理的,應當場通過基層警務信息系統辦理戶口事項變更更正手續;對需經審批辦理的,應按照檔案規定和系統流程,逐級審查報批後,憑戶口事項變更更正審批卷和系統授權信息辦理戶口事項變更更正手續;

(二)在變更人《居民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卡”項目登記欄上加蓋變更章,並在背面“登記事項變更和更正記載”欄中註明變動日期、變動前後事項內容,加蓋民警章;

(三)社區民警根據變動清單,在變更人常表相應項目蘭中加蓋變更章,並背面“登記事項變更和更正記載”欄中註明變動日期、變動前後事項內容,加蓋民警章。對重新列印《常住人口申領二代證登記表》的,將新常表過錄到《現住人口登記簿》中,並撤下原常表交與檔案室,按照地址排序妥善保存;

(四)對因項目變更更正需要重新制發《居民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的,應予以辦理。制發後,收繳原《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

(五)留存戶口變更更正依據及複印材料。

分戶和並戶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分戶或並戶申請,應予受理:

分戶

1、具備單獨居室、單獨分炊的;

2、已在房管部門辦理了房契分戶手續的;

3、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當事人對房產具備一定所有權或居住權的。

並戶

不具備單獨居室、單獨分炊,或與原實際居住情況發生變化,不符合立戶條件的。

受理民警應嚴格查驗手續要件:

(一)分戶。戶主和本人共同提出書面申請,房屋產權證明(產權證或購房契約等),戶主及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對涉及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還需提供法院判決書或調解協定材料。

(二)並戶。戶主提出申請。

對於符合分戶或並戶政策規定且手續齊全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受理民警將申請人提交的手續材料複印件整卷交與社區民警入戶調查,原件退還申請人;

(二)社區民警入戶調查核實後,出具書面調查情況及擬辦意見;

(三)報派出所長批准後,憑呈批卷和網上授權辦理分戶或並戶的系統數據修改工作。注意修改與戶主關係項目;

(四)列印《居民戶口簿》,通知本人到所領取;

(五)列印《常住人口(申領二代證)登記表》交與社區民警過錄,並將原常表按規定妥善保存。

補發戶口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補發《居民戶口簿》申請,應予受理:

(一)《居民戶口簿》丟失或損毀;

(二)《居民戶口簿》被本戶其他戶內成員扣押,經工作無效,造成被扣押人無法辦理個人事務的。

受理民警應嚴格依照規定辦理補發事宜:

(一)對丟失或損毀要求補發《居民戶口簿》的,由戶主和家庭主要成員共同提出申請、居民身份證及複印件;

(二)對戶內成員扣留本戶《居民戶口簿》的,公安機關必須做說服勸解工作。經說服勸解無效的,社區民警出具書面調查報告並提出擬辦意見,同當事人書面申請、居民身份證、扣留雙方當事人《居民信息表》,一併整卷報派出所主管所領導審批後,為當事人重新發放《居民戶口簿》。對由戶政中心受理的,由外勤民警調查,分局戶政科主管領導審批。

對於符合補發《居民戶口簿》政策規定且手續齊全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對丟失或損毀的,按照戶內成員人數,重新列印首頁並逐人列印“常住人口登記卡”,將《居民戶口簿》編號錄入系統;

(二)對戶內成員扣留本戶《居民戶口簿》的,僅列印首頁和當事人“常住戶口登記卡”,不得列印戶內其他人員“常住戶口登記卡”。申請人為多人的,按書面申請中署名情況列印。制發《居民戶口簿》後,要在常表及人口系統記事欄中註明扣留事實、處置經過和重新制發居民戶口簿編號等情況;

(三)留存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手續材料。

恢復戶口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恢復戶口申請,應予受理:

(一)出國(境)回國人員恢復戶口:

1、因出境戶口在本市註銷;

2、已回國定居;

3、未取得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未加入他國國籍。

(二)釋放解教人員恢復戶口:

1、因服刑或勞教戶口在本市註銷;

2、已釋放解教,或經批准假釋、保外就醫等被監外執行的;新疆放回人員除外。

(三)退役士兵恢復戶口:

1、因入伍在本市註銷戶口;

2、以士兵身份退出現役。

受理民警應按照不同類型的恢復戶口申請,嚴格查驗手續要件:

(一)本人申請;

(二)房屋產權證明。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一張;

(四)對以下三類恢復戶口申請查驗不同手續要件:

1、出國(境)回國人員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發的護照;

2、退役士兵提交《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士官退出現役證》及區縣復員軍人安置辦公室開具的《天津市人民政府接收復員幹部退伍士兵戶口介紹信》;

3、釋放解教人員提交釋放或解教證明。

(五)屬於投靠落戶的,還需憑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同意落戶書面證明;

(六)屬於搬遷不能回原註銷戶口地恢復戶口,到現住地(限本市同等地區之間)恢復戶口的,憑原註銷戶口地派出所出具的註銷戶口證明;

(七)受理民警需查驗本人註銷戶口依據(原常表、戶口受理簿)。

對於符合恢復戶口政策規定且手續齊全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通過系統“無準遷證遷入”模組為申請人辦理增加系統人口數據操作,據實登記錄入各類戶口登記項目內容。對因假釋、保外就醫等被監外執行人員恢復戶口的,需整卷報分局戶政科批准後,憑呈批卷和網上授權辦理;

(二)重新列印《居民戶口簿》交與民眾,退還相關證件材料,並錄入新《居民戶口簿》編號;

(三)列印《常住人口申領二代證登記表》,交社區民警過錄到《現住人口登記簿》中;

(四)辦理制發二代證事宜,並收取制證費用。

補錄戶口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補錄戶口申請,應予受理:

(一)持原市內戶口遷移證(移居證)要求落戶的;

(二)漏登、信息丟失需要補登的;

(三)本市本科畢業改派回津要求落戶的;

(四)錯辦死亡、遷出、刪除等業務恢復戶口的;

(五)因失蹤返回需恢復戶口的。

受理民警應根據不同類型的補錄戶口申請,嚴格查驗手續依據,並按照以下要求整理補錄戶口呈批卷:

(一)持原市內戶口遷移證(移居證)要求落戶的:

1、受理單位填寫的《補錄戶口呈批表》;

2、申報人提交的書面申請;

3、落戶地派出所社區民警起草的調查情況報告;

4、分局戶政科主管民警起草的複查情況報告;

5、申報人提供的戶口遷移證(移居證)原件。對戶口遷移證丟失的,需提供原遷出地派出所戶口遷移證(存根)複印件;

6、落戶地派出所提供的原常住人口登記表或人口登記卡片複印件。

(二)漏登、信息丟失需要補登的:

必須持有我市居民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人口信息系統或《現住人口登記簿》中無該人信息資料,方可申報補錄戶口登記。

1、受理單位填寫的《補錄戶口呈批表》;

2、申報人書面申請;

3、落戶地派出所社區民警起草的調查情況報告;

4、分局戶政科主管民警起草的複查情況報告;

5、派出所受理民警對申報人提供的居民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原件審核後,加蓋“與原件核實無誤”印章的複印件;

6、落戶派出所提供的原常住人口登記表(指內部登記依據)複印件。

(三)本市本科畢業改派回津要求落戶的:

必須是本市普通高校遷往外地大學本科畢業生,兩年內(從畢業證簽發之日算起兩年內)未在遷入地落戶又改派回津落戶的人員,方可申報補錄戶口登記。

1、受理單位填寫的《補錄戶口呈批表》;

2、申報人書面申請;

3、落戶地派出所社區民警起草的調查情況報告;

4、分局戶政科主管民警起草的複查情況報告;

5、派出所受理民警對申報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審核後,加蓋“與原件核實無誤”印章的複印件;

6、派出所受理民警對申報人提供的畢業證原件審核後,加蓋“與原件核實無誤”印章的複印件。申報人提供的戶口遷移證原件。對戶口遷移證丟失的,需提供原遷出地派出所戶口遷移證(存根)複印件和原遷入地未落戶證明;

7、落戶派出所提供的原常住人口登記表(指內部登記依據)加蓋“與原件核實無誤”印章的複印件;

8、申報人提供的經市教委確認改派並加蓋市教委畢業生調配專用章的報到證,經受理民警審核後加蓋“與原件核實無誤”印章的複印件;

9、申報人提供的就業協定或工作單位接收證明原件。

(四)錯辦死亡、遷出、刪除等業務恢復戶口的:

1、受理單位填寫的《補錄戶口呈批表》;

2、受理單位提供的錯辦人的錯辦前、後的戶口登記資料(如常住人口登記表、遷移證等)複印件;

3、受理民警起草的錯辦該戶口的情況說明;

4、分局戶政科起草的調查核實情況報告。

錯辦戶口在錯辦當天發現的,可以向戶政處五科提交回滾戶口申請,重新辦理。

(五)因失蹤返回需恢復戶口的:

1、受理單位填寫的《補錄戶口呈批表》;

2、申報人提交的書面申請;

3、落戶地派出所社區民警起草的調查情況報告;

4、分局戶政科主管民警起草的複查情況報告;

5、原註銷單位提供的註銷戶口卷宗原件。

(六)戶口原在本市,遷出或註銷後未在外省市落戶的:

1、受理單位填寫的《補錄戶口呈批表》;

2、申報人提交的書面申請;

3、《戶口遷移證》原件,對戶口遷移證丟失的,需提供原遷出地派出所戶口遷移證(存根)複印件;

4、落戶地派出所社區民警起草的調查情況報告;

5、分局戶政科主管民警起草的複查情況報告;

6、落戶地派出所提供的原常住人口登記表或人口登記卡片複印件。對因重人重戶口等原因本市人口數據被刪除,外省市戶口註銷後,申請恢複本市戶口的,提供註銷戶口卷宗材料。

(七)屬於投靠落戶的,還需憑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同意落戶書面證明。

(八)由於搬遷等原因不能回原註銷戶口地補錄戶口,到現住地(限本市同等地區之間)補錄戶口的,憑原註銷戶口地派出所出具的原常表及不具備落戶條件證明。

第三十七條對於符合恢復戶口政策規定且手續齊全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受理後,將有關複印材料交社區民警調查核實,社區民警出具書面調查報告,並提出擬辦意見,整卷報派出所長;

(二)派出所長審核無誤的,報分局戶政科;

(三)分局戶政科審批民警應採取實地調查的方法,對社區民警調查情況進行覆核,並出具複查書面報告,報戶政科長;

(四)分局戶政科長審核無誤的,報分局主管局長;

(五)分局主管局長審核無誤的,報市局;

(六)經市局批准後,戶籍視窗受理民警憑呈批卷和網上授權辦理增加系統人口數據操作;

(七)重新列印《居民戶口簿》交與民眾,並記載新《居民戶口簿》編號;

(八)列印《常住人口申領二代證登記表》,交社區民警過錄到《現住人口登記簿》中;

(九)辦理制發二代證事宜,並收取制證費用。

寄宿人口

寄宿人口是指具有我市常住戶口,到本市非戶口登記的地址居住的人員。

寄宿人口管理應當做到人來登記、人走註銷。

對入住轄區十五日以上的寄宿人口登記率不得低於90%,對離開轄區十五日以上的寄宿人口註銷率要達到100%。寄宿人口的寄宿原因填寫準確,無違規變更動態登記項目問題。

現住地派出所民警要採取“以房找人”的工作措施,定期對界內出租房屋、空房等寄宿人口的主要落腳地進行走訪,及時發現未登記的寄宿人口。要依靠輔警、治安積極分子、戶口信息員、物業公司等依靠力量發現新入住的寄宿人口,加強調查熟悉工作,注意對寄宿人口的聯繫方式的信息採集,注意發現列管工作對象,落實相應管理措施。

戶籍地派出所民警每周要通過人口信息系統查詢“本市縣其他住址”欄目的變動情況,及時發現界內人戶分離人口的現住地址信息,依據變動清單完成寄宿地址追加過錄工作。

現住地派出所民警應在十五日內發現新入住的寄宿人口,依據其居民戶口簿、身份證核對本人實際情況。在登記寄宿人口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現住址、寄宿原因的基礎上,通過人口信息系統進行寄宿戶口登記,並列印《寄宿人口登記表》。對租借房屋居住的寄宿人口還應登記房主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號碼,同時做好租賃房屋的登記工作。

現住地派出所民警在對寄宿人口登記“戶主關係”項目時,寄宿人口屬常住戶口戶內成員的,依據與常住戶口戶主的關係填寫,不設立寄宿戶口戶主;除上述情況外應單獨設立寄宿戶口戶主,戶內成員關係按照與寄宿戶口戶主關係填寫。

對於登記的寄宿人口信息無照片的,如果本人辦理過二代證的不再掃描照片,對未辦理過二代證的,應採集並掃描照片。

嚴格按照實際情況對照寄宿原因字典項目填寫“何時何因寄宿本址”項。

在登記寄宿人口時系統無此人常住人口信息的,如登記人持有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要按照先由戶口地派出所登記常住戶口,再登記寄宿戶口的原則辦理。寄宿地派出所要告知當事人及時到戶口地派出所查詢戶口登記情況,戶口地派出所按照有關規定登記常住戶口後,寄宿地派出所再登記寄宿戶口。

對持有關戶籍證件未落常住戶口的人員,不予登記寄宿戶口,應通過暫住人口系統的未落常住戶口模組進行登記。

寄宿人口登記工作完成後,現住地派出所民警要在三日內將《寄宿人口登記表》過錄到《現住人口登記簿》。

現住地派出所民警對寄宿人口戶口登記動態項目(文化程度、婚姻狀況、服務處所、職業)發生變化的要及時變更,並按照市局有關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的工作要求,對戶口登記項目變更更正依據存檔備查。動態項目變更後,要在居民戶口簿相應項目欄上加蓋受理民警印章。嚴禁現住地派出所對國家公務人員的工作單位和職業,在系統內進行變更,對確實發生變化的,現住地派出所民警應在寄宿人口登記表記事欄內進行記載。

現住地派出所民警要摸清寄宿人口是否具備戶口遷移條件,對具備遷移條件的要動員其將戶口遷至現住地,做到人戶一致。

現住地派出所民警應在寄宿人口搬離寄宿地或轉為常住戶口十五日內發現並註銷寄宿戶口登記。註銷的《寄宿人口登記表》撤出後銷毀。

社區民警每年十二月份要對轄區內寄宿人口的登記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梳理整頓。

境外管理

境外人口是指:外國人、無國籍人、華僑和港、澳、台居民。

公安派出所境外人口登記的對象,是指在轄區內社會面購房、租(借)房居住以及在“三小單位”或他人家中住宿的境外人口。

境外人口租住的房屋全部納入出租房屋管理;無違規收費和處罰問題發生。

第五十五條開展經常性的調查走訪,收集、整理、掌握轄區內境外人員的基本情況及人員交往、活動軌跡等動態情況,落實管理措施。

對轄區內來自重點國家(地區)、背景複雜以及有不良記錄的境外人員,採取公開與秘密向結合的方式,實施重點管理控制,實時了解有關情況。對發現境外人員有關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上報國保、刑偵、治安等部門;發現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外國人的,應當及時上報出入境管理部門。

社區民警要依託社區,加強轄區內境外人員住宿登記管理工作專職兼職建設;在涉外單位、物業公司、旅館業、社區中物建聯絡員、信息員,推進境外人員住宿登記管理工作社會化。

公安派出所的戶籍室受理轄區境外人員住宿登記申報。境外人員居住相對集中、條件具備的地區,可將受理境外人員申報住宿登記延伸至社區警務室。

境外人口申報住宿登記,公安派出所應當查驗申報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身份證件以及住宿相關證明。同時要登錄公安部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統,查詢核實其相關信息。申報住宿登記手續可由他人或者單位代為辦理,同時查驗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單位證明。

境外人口基本信息資料的採集依據出入境證件視讀區內容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統的出入境信息為準。對上述兩項依據登記不一致的,以出入境證件視讀區內容為準,並在系統備註欄和《境外人員登記表》備註欄內做好記載。境外人口系統內所有的字元均在半角狀態錄入。

錄入信息前,應登錄公安部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統對護照進行比對,核實該人真實身份信息,並將姓名、證件號碼、簽證號碼等項目信息通過複製、貼上的方式錄入基層警務信息系統,避免出現再生性差錯。

外文姓名的錄入應依據出入境證件視讀區內容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系統登記的信息,按照基層境外信息系統設定的外文姓、外文名項目分別錄入。對出入境證件視讀區內容的外文姓名無法區分姓和名的,將視讀區域的外文姓名一併錄入系統外文姓項目欄中,外文名項目可以為空項。

在姓名錄入時,對每組單詞之間以一個半角空格為間隔,有標點符號作間隔時應照錄,姓名長度超過系統限制的,在最後一個位元組錄入一個半角的“?”,並在備註中登記完全姓名。

對外文姓名系手寫不能有效識別的,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系統登記的外文姓名為準,通過複製、貼上錄入到系統外文姓中。

對符合登記規定的,應當場辦理。列印《境外人員住宿登記備查卡》,在備查卡右下角和騎縫處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上聯留存,下聯交申報人存查。同時,列印《境外人員登記表》,由申報人簽字後,加蓋公安派出所戶口專用章和民警章。

派出所內勤民警每天要將當日受理列印的《境外人員登記表》,在二個工作日內移交社區民警,社區民警二日內將《境外人員登記表》過錄到《現住人口登記簿》,納入管理。

社區民警在境外人員辦理住宿登記後的一周內,上門對申報人住宿狀況進行核查,記錄在案。

境外人員申報登記事項變更的,公安派出所應當核實相關材料,辦理變更手續,並將變更數據錄入系統。

社區民警應按照境外人口登記的住宿或居留期限,及時發現離開轄區的境外人口。同時要通過境外人口信息系統發現離開本轄區到其他轄區住宿的境外人員,及時辦理註銷手續。對離開轄區的境外人員,社區民警要多渠道獲知其擬前往的地點,並在系統備註欄內進行記載。境外人員離開轄區後,社區民警應在3日內將《境外人員登記表》從《現住人口登記簿》中予以撤銷,銷毀撤出的《境外人員登記表》。

境外人員在轄區內居留期間死亡的,社區民警應當及時將《境外人員登記表》從《現住人口登記簿》中予以撤銷,並在系統備註欄內內中註明死亡時間、死亡原因等情況,銷毀《境外人員登記表》。

社區民警應在每年十二月對轄區內居住的境外人口進行一次全面梳理整頓。

戶限審批

夫妻投靠

外省市人員與我市非農業人口結婚夫妻投靠。

(一)受理條件:

1、來津人年齡在三十五周歲以上,結婚投靠配偶在津居住十年以上,十八周歲以下子女可以隨遷;

2、來津人一方系再婚的,年齡在三十五周歲以上,結婚投靠配偶在津居住三年以上;

3、被投靠人系本市非農業戶口。

(二)審批程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複印件)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局審核上報市局,市局審批後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同時簽字);

2、申請人及隨遷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被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4、離婚人員須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定書或離婚調解書;

5、住房證明(是指屬於申請人、被投靠人本人或者直系親屬的合法住房);

6、單位或村(居)委會證明(投配偶落戶的。不需提交被投靠人單位證明)、暫住或寄宿人口登記表;

7、隨遷人如系獨生子女的,須提供《獨生子女證》,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須出具準生證,超計畫生育的須出具徵收社會撫養費原始依據;

8、其它必須的證明材料。

外省市人員與我市非農業戶口殘疾人員夫妻投靠

(一)受理條件:

1、外省市人員與我市患嬰兒癱後遺症等嚴重疾病的非農業人口結婚,年齡在三十周歲以上,在津居住五年以上的;

2、外省市人員與我市患盲、聾啞,四肢不全等嚴重殘廢的非農業人口結婚,婚後來津投配偶居住生活的。

(二)審批程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複印件)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局審核上報市局,市局審批後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同時簽字);

2、申請人及隨遷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被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4、離婚人員須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定書或離婚調解書;

5、住房證明(是指屬於申請人、被投靠人本人或者直系親屬的合法住房);

6、單位或村(居)委會證明(投配偶落戶的。不需提交被投靠人單位證明)、暫住或寄宿人口登記表;

7、隨遷人如系獨生子女的,須提供《獨生子女證》,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須出具準生證,超計畫生育的須出具徵收社會撫養費原始依據;

8、醫院診斷證明、殘疾程度照片;

9、其它必須的證明材料。

離、退休人員夫妻投靠。

(一)受理條件:

家庭基礎在津,單身在外地工作,按國家規定辦理

離(退)休手續來津投靠配偶,不改變戶口性質的,

(二)審批程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複印件)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分局審批後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同時簽字);

2、申請人及隨遷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被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結婚證;

5、單位證明;

6、離(退)休證;

7、其他必須的證明材料。

農業人口夫妻投靠。

(一)受理條件:

1、外省市農業人口因結婚投靠本市農業人口落農業戶口;

2、18周歲以下子女可隨遷。

(二)審批程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複印件)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分局審批後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同時簽字);

2、申請人及隨遷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被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4、離婚人員須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定書或離婚調解書;

5、單位或村(居)委會證明(投配偶落戶的。不需提交被投靠人單位證明)、暫住或寄宿人口登記表;

6、隨遷人如系獨生子女的,須提供《獨生子女證》,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須出具準生證,超計畫生育的須出具徵收社會撫養費原始依據;

7、其它必須的證明材料。

本市各區縣之間夫妻投靠。

(一)受理條件:

1、本市各區縣之間投靠配偶“農轉非”;

2、“兩區三縣”到其他十三區投靠配偶遷移落戶;

3、未婚子女可隨遷。

(二)審批程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複印件)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分局審批後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同時簽字);

2、申請人及隨遷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被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4、離婚人員須提供《離婚證》離婚協定書或離婚調解書;

5、住房證明(是指屬於申請人、被投靠人本人或者直系親屬的合法住房);

6、單位或村(居)委會證明(投配偶落戶的。不需提交被投靠人單位證明)、暫住或寄宿人口登記表;

7、隨遷人如系獨生子女的,須提供《獨生子女證》,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須出具準生證,超計畫生育的須出具徵收社會撫養費原始依據;

8、其他必須的證明材料。

老人投靠子女

外省市離、退休老人投靠子女。

(一)受理條件:

1、夫妻均達到離、退休年齡並同時提出申請(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

2、已辦理離、退休手續;

3、申請人外省市無子女。

(二)審批程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複印件)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分局審批後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同時簽字);

2、申請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被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申請人和被投靠人單位人事部門查檔證明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父(母)子(女)關係及子女情況證明。

5、來津人如系離婚人員,須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定書或離婚調解書;

6、住房證明(是指屬於申請人、被投靠人本人或者直系親屬的合法住房);

7、他處無投靠的證明;

8、其他必須的證明材料。

子女投靠父母

外地子女投靠父母(非農業戶口)。

(一)受理條件:

外地人口與我市非農業人口結婚,其生18周歲以下的子女要求投父母(包括繼父母)的。

(二)審批程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複印件)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局審核上報市局,市局審批後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同時簽字);

2、申請人及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被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投靠人父母的《結婚證》,如被投靠人雙方離婚或一方死亡,須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定書或離婚調解書,以及《死亡證明書》;

5、申請人和被投靠人居住地村(居)委會出具的父(母)子(女)關係情況證明;

6、投靠人的《出生醫學證明》;

7、投靠人的《獨生子女證》或二胎準生證;

8、住房證明(是指屬於被投靠人本人或者直系親屬的合法住房);

9、其他必須的證明材料。

外地子女投靠父母(“農投農”戶口)。

(一)受理條件:

外地農業人口與我市農業人口結婚,其生18周歲以下的子女要求投父母(包括繼父母)的。

(二)審批程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複印件)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分局審批後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同時簽字);

2、申請人及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被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投靠人父母的《結婚證》,如被投靠人雙方離婚或一方死亡,須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定書或離婚調解書,以及《死亡證明書》;

5、申請人和被投靠人居住地村(居)委會出具的父(母)子(女)關係情況證明;

6、投靠人的《出生醫學證明》;

7、投靠人的《獨生子女證》或二胎準生證,或徵收社會撫養費原始依據;

8、其他必須的證明材料。

本市子女投靠父母“農轉非”以及由兩區三縣、鐵城到其他十三個區投父母。

(一)受理條件:

本市人口子女投靠父母“農轉非”以及由兩區三縣、鐵城到其他13區投父母的不受年齡限制,但必須未婚。

(二)審批程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複印件)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分局審批後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同時簽字);

2、申請人及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被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投靠人父母的《結婚證》,如被投靠人雙方離婚或一方死亡,須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定書或離婚調解書,以及《死亡證明書》;

5、申請人和被投靠人所住地村(居)委會出具的父(母)子(女)關係情況證明;

6、投靠人的《出生醫學證明》;

7、投靠人的《獨生子女證》或二胎準生證,或徵收社會撫養費原始依據;

8、住房證明(是指屬於被投靠人本人或者直系親屬的合法住房);

9、其他必須的證明材料。

收養子女

收養子女。

(一)受理條件:

本市有常住戶口的人員,年滿30周歲,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收養1名14周歲以下兒童(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掌握在18周歲以下),已辦理收養登記手續的準予落戶。

(二)審批程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複印件)到收養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戶口所在地分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在生父母處未落戶或改變戶口性質的,經分局審核上報市局,市局審批後辦理戶口遷移落戶手續。不改變戶口性質的,分局審批後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收養人申請書(收養人雙方簽字);

2、申請人及被收養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

4、收養登記證件;

5、區縣計畫生育部門證明;

6、養父母醫院體檢證明;

7、《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

8、民政部門公告;

9、其他必須的證明材料。

引進人才戶口

公民結婚證公民結婚證

(一)受理條件:

(1)本市企業引進的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或普通全日制碩士學位及以上學歷人員,準予本人、配偶及其十八周歲以下子女在津落戶;

(2)具有普通全日制大學本科學歷的外省市人員(含“兩區三縣”到其他十三個區人員),年齡在三十五周歲以下,已在我市註冊企業工作並簽定正式勞動契約的,準予落戶;

(3)已在我市註冊的企業工作並在津落戶滿三年,且具有自己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普通全日制大學本科學歷人員,可申報其配偶落戶;

(4)對我市大專院校短缺專業,在我市公開招聘後仍不能滿足需求,需要聘用外地專科畢業生的,且該畢業生已在我市註冊企業工作滿二年,簽定五年以上勞動契約的,準予在津落戶。

(二)審批程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複印件)到落戶地派出所申請。落戶地分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局審核上報市局,市局審批後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本人書面申請;

2、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單位或村(居)委會證明;

4、暫住或寄宿人口登記表;

5、學歷或職稱證書;

6、引進單位證明;

7、勞動契約;

8、單位營業執照副本;

9、結婚證;

10、出生證、獨生子女證、準生證或徵收社會撫養費原始依據;

11、自己名下合法固定住所證件;

12、其他必須的證明材料。

突出貢獻

企業納稅申報常住戶口。

(一)受理條件:

1、對外省市人員和我市農業人口在津興辦私營企業,上年度納稅額達三十萬元人民幣的,可準予一次性辦理該企業投資人或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和十八周歲以下子女一戶或高級管理人員、企業董事長、總經理、廠長一名在津落戶或“農轉非”;

2、對外省市在津投資興辦的國有或集體所有制企業及本市鄉鎮企業,上年度納稅額達五十萬元人民幣的,可準予一次性辦理該企業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和十八周歲以下子女一戶或高級管理人員、企業董事長、總經理、廠長一名在津落戶或“農轉非”。

(二)審批程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複印件)到落戶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落戶所在地分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局審核上報市局,市局審批後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本人書面申請;

2、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單位或村(居)委會證明;

4、暫住或寄宿人口登記表;

5、結婚證;

6、出生證、獨生子女證、準生證或徵收社會撫養費原始依據;

7、單位營業執照副本;

8、納稅憑證;

9、驗資報告;

10、自己名下合法固定住所證件;

11.其他必須的證明材料。

獲榮譽稱號人員申報常住戶口。

(一)受理條件:

凡在我市工作或居住,獲得發明創造專利、市級勞動模範榮譽稱號、市級維護社會治安先進個人表彰的人員,允許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在津落戶。

(二)審批程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複印件)到落戶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落戶所在地分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局審核上報市局,市局審批後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本人書面申請;

2、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單位或村(居)委會證明;

4、暫住或寄宿人口登記表;

5、結婚證;

6、出生證、獨生子女證、準生證或徵收社會撫養費原始依據;

7、單位營業執照副本;

8、勞動契約;

9、榮譽證書或專利證書;

10、自己名下合法固定住所證件;

11、其他必須的證明材料。

釋放、解教人員

(一)受理條件:

原有我市常住戶口,在外地執行勞改、勞教、少管期滿放回的。

(二)審批程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複印件)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分局審批後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個人書面申請;

2、釋放或解除勞教、少管證件;

3、原註銷戶口依據;

4、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5.被投靠人同意接收書面材料;

6、其他必須的證明材料。

遣疆返津人員戶口。

(一)受理條件:

已釋放、解教返津的遣疆人員,家屬同意收留的,準予在津恢復戶口。

(二)審批程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複印件)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局審核上報市局,市局審批後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個人書面申請;

2、釋放或解除勞教、少管證件;

3、原註銷戶口依據;

4、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5.被投靠人同意接收書面材料;

6、其他必須的證明材料。

藍印戶口

購房辦理藍印戶口。

(一)受理條件:

凡在二ΟΟ七年四月一日以後,一次性付款購買商品住房標準為:市內六區和塘沽區(含開發區、保稅區)購房80萬元;環城四區和大港、漢沽區購房六十萬元;兩區(武清區、寶坻區)三縣購房40萬元。

二ΟΟ七年四月一日以前購房申報藍印戶口的,仍按原規定標準執行。(市內六區,塘沽、漢沽、大港三十萬,環城二十萬,兩區三縣八萬)

(二)審批程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複印件),到所購商品房座落地分局戶政大廳申請。經分局審核後上報市局審批。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藍印戶口登記申請表;

2、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暫住證;

4、結婚證;

5、出生證、準生證或徵收社會撫養費以原始依據;

6、購房發票;

7、契稅完稅證;

8、購房契約;

9、產權證;

10、其他必須的證明材料。

投資申辦藍印戶口。

(一)受理條件:

1、外省市單位、個人或我市農業人口在津投資註冊並經營納稅的企業,在津有自己名下固定合法住所,投資二百萬人民幣,登記一人藍印戶口。申請登記藍印戶口人員均需清戶辦理,即申請人已婚的,需同時辦理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請人未婚的,需同時辦理本人及父母。投資登記藍印戶口的,只允許登記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投資者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2、外省市(包括境外、國外)個人或企業,在津投資五千萬元人民幣以上,註冊成立並已經營納稅的企業,對其雇用的高級管理人員、行銷人員、技術人員等重要崗位人才,每投資二百萬人民幣,可登記一人藍印戶口。

(二)審批程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複印件)到登記藍印戶口所在地分局戶政大廳申請。經分局審核上報市局審批。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藍印戶口登記申請書;

2、申辦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暫住證;

4、申辦人結婚證;

5、出生證、準生證或徵收社會撫養費原始依據;

6、法定代表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7、投資人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8、申辦人房屋手續;

9、營業執照;

10、驗資報告;

11、銀行進帳單;

12、稅票;

13、單位證明;

14、其他必須的證明材料。

更正日期

(一)受理條件:

居民出生日期需要變更或者更正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二)審批程式:

申請人須持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證件(原件及複印件)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戶口所在地分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局審核上報市局,市局審批後辦理更正手續。

(三)申請人須提供的有關材料:

1、個人書面申請(因我市公安機關原因造成年齡差錯的不需書面申請);

2、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能證實正確出生日期的原始出生資料或原始戶籍資料;

4、其他必須的證明材料。

身份管理

居民身份證照片。

(一)照片標準:

按照《居民身份證制證用數字相片技術要求》(GA461—2004),標準照片要求:申領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相片,頭部占照片尺寸2/3,不著制式服裝或白色上衣,常戴眼鏡的公民應配戴眼鏡。白色背景無框線,人像清晰,層次豐富,神態自然,無明顯畸變。相片無斑點、瑕疵、印墨缺陷,臉部無局部亮度。照片尺寸為26mm(寬)×32mm(高),臉部寬度(兩耳根之間)為15±1mm。

(二)照片採集:

照片採集三種形式:第一種形式是公民在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採取現場數位相機拍攝(即現場數碼採集);第二種形式是公民提供彩色標準紙質照片進行掃描(即相片掃描採集);第三種形式是公民在異地採集照片,提供電子人像信息(異地人像採集)。

1、現場數碼採集。進入派出所綜合信息系統,以申領人公民身份號碼為查詢項調取庫存信息及照片,與申領人本人及其《居民戶口簿》進行審核,無誤後利用人像採集系統現場採集申領人照片,並進行相片認證。

2、相片掃描採集。進入派出所綜合信息系統,以申領人公民身份號碼為查詢項調取庫存信息及照片,與申領人本人及其《居民戶口簿》、交驗照片進行審核,無誤後掃描申領人照片,利用人像採集系統對掃描照片進行處理,並進行相片認證。

3、異地人像採集。進入派出所綜合信息系統,以申領人公民身份號碼為查詢項調取庫存信息及照片,與申領人的《居民戶口簿》、交驗照片(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數碼照片回執》)進行審核,無誤後利用人像採集系統對提交照片進行處理(或登錄《天津公安局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數碼相片檢測中心》網站,根據照片回執的圖像號提取照片),並進行相片認證。

(三)相片認證:

登入《天津公安局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數碼相片檢測中心》網站,預覽認證相片,進行認證,認證合格後進入派出所綜合信息系統合成制證信息;認證不合格從新採集照片直至認證合格。異地採集照片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數碼照片回執》下載相片後不進行認證直接在派出所綜合信息系統合成制證信息。

居民身份證申領。

(一)受理條件:

對於符合下列條件的居民身份證申領,應當予以受理:

1、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

2、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台灣同胞遷入內地定居的,華僑回國定居的,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定居並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在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時,應當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3、申領人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變更、更正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先行變更、更正戶口登記項目後,方可辦理申領居民身份證手續;

4、申領人派出所綜合信息系統中無歷史照片的,應到戶口地派出所補錄照片後,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二)審核證明證件:

應當嚴格審核辦理居民身份證申領公民提交的以下證件證明:

1、申領人《居民戶口簿》;

2、申領人本人因長期在外省市工作、行動不便等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的,可委託其戶籍在津家人或親屬代為辦理。具體證件:代辦人需持申領人書面委託書(代辦人需從各分局領取)、申領人《居民戶口簿》、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居民身份證標準彩色照片(紙質照片和電子照片均可)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數碼照片回執》,代辦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三)辦理程式:

對於符合辦理居民身份證申領條件並且證明材料齊備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式予以辦理:

1、進入派出所綜合信息系統,選擇常住人口管理子系統中的二代證業務模組里的申換補領辦理功能,以申領人公民身份號碼為查詢項,從居民身份證受理系統內調出申領人信息,核驗無誤後如實填寫相關項目;

2、採集人像信息,進行照片認證,認證合格後合成制證信息;

3、列印《常住人口(申領身份證)登記表》交申領人核實簽字認可。如申領人對登記表項目提出異議,經核實確需修改、變更的按相關要求辦理,涉及證件項目的承辦人要重新受理;

4、進入天津市非稅收入系統,按照收費標準收取制證工本費並開具代收費票證;

5、公民領取證件時,要查驗《居民戶口簿》、領取憑證,進入派出所綜合信息系統,選擇常住人口管理子系統中的二代證業務模組里的發放功能,現場讀取居民身份證晶片信息,且將證件視讀、機讀信息與計算機人口信息進行核對檢驗,確保準確無誤後填寫相關發放信息。並經申領人在《簽發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上籤字確認後發放證件。

居民身份證換領。

(一)受理條件:

對於符合下列條件的居民身份證換領,應當予以受理:

1、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公民身份號碼變更、地址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應當申請換領新證;

2、申領人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變更、更正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先行變更、更正戶口登記項目後,方可辦理換領居民身份證手續。

(二)審核證明證件:

應當嚴格審核辦理居民身份證換領公民提交的以下證件證明:

1、申領人《居民戶口簿》;

2、原《居民身份證》;

3、申領人本人因長期在外省市工作、行動不便等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的,可委託其戶籍在津家人或親屬代為辦理。具體證件:代辦人需持申領人書面委託書(代辦人需從各分局領取)、申領人《居民戶口簿》、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居民身份證標準彩色照片(紙質照片和電子照片均可)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數碼照片回執》、申領人《居民身份證》、代辦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三)辦理程式:

對於符合辦理居民身份證換領條件並且證明材料齊備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式予以辦理:

1、進入派出所綜合信息系統,選擇常住人口管理子系統中的二代證業務模組里的申換補領辦理功能,以申領人公民身份號碼為查詢項,從居民身份證受理系統內調出申領人信息,核驗無誤後如實填寫相關項目;

2、採集人像信息,進行照片認證,認證合格後合成制證信息;

3、列印《常住人口(申領身份證)登記表》交申領人核實簽字認可。如申領人對登記表項目提出異議,經核實確需修改、變更的按相關要求辦理,涉及證件項目的承辦人要重新受理;

4、進入天津市非稅收入系統,按照收費標準收取制證工本費並開具代收費票證;

5、公民領取證件時,要查驗《居民戶口簿》、領取憑證,進入派出所綜合信息系統,選擇常住人口管理子系統中的二代證業務模組里的發放功能,現場讀取居民身份證晶片信息,且將證件視讀、機讀信息與計算機人口信息進行核對檢驗,確保準確無誤後填寫相關發放信息。並經申領人在《簽發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上籤字確認後發放證件;

6、換領居民身份證要收繳公民原居民身份證。收繳的居民身份證收繳信息要進入派出所綜合信息系統,選擇常住人口管理子系統中的二代證業務里的收回交回模組填寫相應的收繳信息。

居民身份證補領。

(一)受理條件:

對於符合下列條件的居民身份證補領,應當予以受理:

1、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補領居民身份證的,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

2、申領人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變更、更正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先行變更、更正戶口登記項目後,方可辦理補領居民身份證手續。

(二)審核證明證件:

應當嚴格審核辦理居民身份證補領公民提交的以下證件證明:

1、申領人《居民戶口簿》;

2、申領人本人因長期在外省市工作、行動不便等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的,可委託其戶籍在津家人或親屬代為辦理。具體證件:代辦人需持申領人書面委託書(代辦人需從各分局領取)、申領人《居民戶口簿》、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居民身份證標準彩色照片(紙質照片和電子照片均可)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數碼照片回執》,代辦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三)辦理程式:

對於符合辦理居民身份證補領條件並且證明材料齊備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式予以辦理:

1、進入派出所綜合信息系統,選擇常住人口管理子系統中的二代證業務模組里的申換補領辦理功能,以申領人公民身份號碼為查詢項,從居民身份證受理系統內調出申領人信息,核驗無誤後如實填寫相關項目;

2、採集人像信息,進行認證,認證合格後合成制證信息;

3、列印《常住人口(申領身份證)登記表》交申領人核實簽字認可。如申領人對登記表項目提出異議,經核實確需修改、變更的按相關要求辦理,涉及證件項目的承辦人要重新受理;

4、進入天津市非稅收入系統,按照收費標準收取制證工本費並開具代收費票證;

5、公民領取證件時,要查驗《居民戶口簿》、領取憑證,進入派出所綜合信息系統,選擇常住人口管理子系統中的二代證業務模組里的發放功能,現場讀取居民身份證晶片信息,且將證件視讀、機讀信息與計算機人口信息進行核對檢驗,確保準確無誤後填寫相關發放信息。並經申領人在《簽發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上籤字確認後發放證件。

臨時居民身份證申領。

(一)受理條件:

對於符合下列條件的臨時居民身份證申領,應當予以受理: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的,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

(二)審核證明證件:

應當嚴格審核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申領公民提交的以下證件證明:

1、申領人《居民戶口簿》;

2、申領人《代收費票證》。

(三)辦理程式:

對於符合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申領條件並且證明材料齊備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式予以辦理:

1、進入派出所綜合信息系統,選擇常住人口管理中的臨時二代證業務模組,以申領人公民身份號碼為查詢項,調取制證信息,按要求填寫相關項目;

2、進入天津市非稅收入系統,按照收費標準收取制證工本費並開具代收費票證;

3、公民領取證件時,民警要將臨時居民身份證與申領人《居民戶口簿》審核,待申領人在《臨時居民身份證簽發登記表》上籤字確認後發放證件。

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

申領、換領居民身份證收取工本費每證二十元,丟失補領或損壞換領居民身份證收取工本費每證四十元,臨時居民身份證收取工本費每證十元。

對農村五保戶、農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當年國家確定的絕對貧困線以下的貧困戶、領取政府定期救濟補助的特困戶,城市中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以及領取國家定期撫恤補助金的優撫對象,在其首次申領和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時,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民政科出具統一有效證明並核驗“低保證”等相關證件免收居民身份證工本費。

對因自然災害、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難以及其他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居民,在其首次申領取、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時,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民政科出具的有效證明可減半收取居民身份證工本費。

制證時限。

自申領人簽字提交《常住人口(申領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三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

公安機關在受理臨時居民身份證申領後的二十四小時內製作發放臨時居民身份證。

第九十四條公民身份號碼變更證明信。

(一)受理條件:

對於符合下列條件的開具公民身份號碼變更證明信申請,應當予以受理:

因公民身份號碼出現重號、錯號以及變更,為證明身份辦理其他事務等,需要派出所出具相關戶籍證明的,可以申請開具公民身份號碼變更證明信。

(二)辦理程式:

對於符合開具公民身份號碼變更證明信申請條件並且證明材料齊備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式予以辦理:

1、查閱本派出所相關戶籍登記及歷史檔案,如確係本派出所變更公民身份號碼的,應及時為公民出具證明。

2、經查證,不屬於本派出所變更的,應根據公民戶籍檔案中的遷移記錄,及時與遷移出地或變更公民身份號碼地派出所聯繫核實。經核實無誤後,為民眾出具證明。

暫住證申領

申請依據:《暫住證申領辦法》(公安部第25號令)。

申領條件:對擬在本市居住一個月以上、年滿十六周歲的外來務工經商人員,在登記的同時申辦《暫住證》。對探親訪友、旅遊、就醫、出差等人員,只辦理暫住登記或旅客登記,不申領《暫住證》。

申領數量:無數量限制。

收費項目名稱及依據:此項申請不收費。

申請時限:即時辦理。

申請程式:

(一)申請。

1、申請方式:申辦人到分縣局人口服務中心、派出所申請辦理。

2、申辦材料目錄:

(1)申辦人的《居民身份證》、一寸免冠照片;

(2)房屋租賃協定、房主《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屋合法權屬證明。

本崗位責任人:派出所承辦民警、分縣局承辦民警。

(二)受理、審查。

1、受理標準:

(1)事項屬於本機關的職權範圍;

(2)材料齊全、規範、符合法定形式。

2、審查程式:

(1)申辦材料齊全、規範,符合法定形式,即時辦理,頒發《暫住證》;

(2)對申辦材料不符合標準或不齊全的,受理單位告知申請人補齊相關內容。

本崗位責任人:派出所承辦民警、分縣局承辦民警

處罰。

(一)不按規定申報暫住戶口登記、申領《暫住證》,經公安機關通知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責任人或者暫住人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二)騙取、冒領、轉借、轉讓、買賣、偽造、變造《暫住證》的,收繳《暫住證》,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行為人有非法所得的,除沒收非法所得外,處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三倍的罰款;

(三)僱傭無《暫住證》人員或者扣押《暫住證》和其他身份證件的,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監督措施。

(一)暫住證申領規範在各級人口管理接待視窗公示;

(二)建立投訴制度,市局戶政處對外投訴電話為23943513,對投訴問題,做到件件解決落實。

出租房屋管理

管理依據:《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1995年3月6日公安部第24號令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管理實施主體:天津市公安局

管理範圍:凡在本市從事出租房屋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治安登記,並簽定《治安責任保證書》。

管理數量:無數量限制。

收費項目及依據:此項管理不收費。

管理時限:及時管理。

管理程式:

(一)登記:

1、登記方式:出租房屋房主到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民警根據房主提供的房屋信息進行登記建檔管理。

2、登記材料目錄:房主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房屋租賃協定、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屋合法權屬證明。

本崗位責任人:派出所承辦民警。

(二)受理標準:

1、事項屬於本機關的職權範圍;

2、材料齊全、規範、符合法定形式。

(三)出租房屋建檔材料目錄:

《房屋出租(借)登記表》、《房屋座落平面圖》、《房屋租賃契約》、《治安責任保證書》、《安全檢查記錄》。

本崗位責任人:派出所承辦民警。

處罰。

(一)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監督措施

(一)出租房屋管理規範在各級人口管理接待視窗公示;

(二)建立投訴制度,市局戶政處對外投訴電話為23943513,對投訴問題,做到件件解決落實。

人才新政

2018年5月16日,第二屆世界智慧型大會在天津開幕。天津副市長孫文魁在會上介紹“海河英才”行動計畫,放寬對學歷型人才、資格型人才、技能型人才、創業型人才和急需型人才的落戶條件。

對獲得副高及以上職稱,以及擁有國外精算師、特許金融分析師(CFA)、金融風險管理師(FRM)、註冊會計師、註冊稅務師、註冊建築師、註冊勘察設計工程師、註冊資產評估師、律師等職業資格的資格型人才,可直接落戶。
高等職業院校畢業並在天津工作滿1年或中等職業學校畢業並在天津工作滿3年的,具有高級職業資格、不超過35周歲,具有技師職業資格、不超過40周歲,具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不超過50周歲的技能型人才,可直接落戶。
對創辦符合天津產業政策且企業穩定運行超過1年,個人累計繳納所得稅10萬元以上的創業型人才,不受年齡限制,可直接落戶。
對人工智慧、生物醫藥、新能源材料等戰略型新興產業領域重點企業的急需型人才,由企業家自主確定落戶條件。
來津人才可自主選擇在本人或配偶名下的產權房,或所在單位集體戶落戶。無產權房、無就業單位或所在單位無集體戶的人才,可在市、區人力社保部門指定的公共服務機構的人才集體戶落戶並存檔。
落戶辦理程式方面,學歷型、資格型、技能型、創業型人才,可登入“天津公安”民生服務平台線上提出落戶申請,公安部門於3個工作日內反饋審核結果。引進人才持申報材料到擬落戶行政許可中心引進人才聯審視窗辦理落戶手續。
對急需型人才,由企業人力資源部門提出名單,董事長簽發落戶推薦函,經區人才辦批准後,企業人力資源部門或人才本人持認定書,到擬落戶行政許可中心辦理落戶手續。
為最佳化人才發展環境,天津將允許各區企、事業單位在符合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利用自有用地建設人才公寓。新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在天津購買首套自住用房不限購。外籍人才在繳存、提取住房公積金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高校畢業生方面,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畢業、35周歲以下的外省市人員,被在津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以及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錄用,且在津繳納一定時間社會保險的可以落戶。
成建制遷入天津的企業、研發機構,凡符合天津引進人才條件的人員占擬遷入人員總數50%以上的,允許其他不符合條件的人員一併遷入落戶。
積分落戶即對人才年齡、受教育程度、專業技術職稱、技能水平、社保、住房等指標,分別賦予不同分值,外來從業人員特別是技能人才達到一定分值,可申請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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