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後美國國家安全法律制度研究

一、構建美國國家安全體制的立法 二、設立美國國家安全機構的立法 二、冷戰後美國國家安全體制的嬗變

圖書信息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第1版 (2011年6月1日)
叢書名: 比較法文叢
平裝: 432頁
正文語種: 簡體中文
開本: 16
ISBN: 7511816444, 9787511816443
條形碼: 9787511816443
尺寸: 23 x 17 x 2.2 cm
重量: 680 g

作者簡介

黃愛武,1969年生,湖南人。華東政法大學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畢業於華東政法大學,先後獲法學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2007年英國華威大學訪問學者。長期從事法學研究和教學,主要研究領域為國際法和行政法學。參與編寫《破產程式運作實務》(法律出版社)、《中國法律思想史》(清華大學出版社)、《法律文化史研究》(商務印書館)等著作;在《東方法學》、《法治論叢》等刊物發表論文10餘篇;參與國家級和省部級課題近10項;參與制定或修改法律法規10餘部。

內容簡介

《戰後美國國家安全法律制度研究》全面系統梳理和探究了美國建國以來,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頒布的各項國家安全法律,剖析了美國現代國家安全情報體制、機構的法律職能及其演變過程,揭示了美國行政、法院和國會對國家安全工作開展法律監督的歷程,總結了美國國家安全法制建設的內在規律和特點,對我國國家安全法制建設有較高的參考和借鑑價值。《1947年國家安全法》是美國建立現代國家安全體制的基本法和開端,至今仍對美國國家安全工作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作者將其全文翻譯,中英文對照附於書後,以饗讀者。

目錄

導論
一、研究對象和範圍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義
三、研究狀況及文獻綜述
四、資料收集和研究方法
第一章 戰後美國國家安全立法的發展與完善
第一節 建國至“二戰”時期美國國家安全立法回顧(1776年-1946年)
一、建國初期美國國家安全立法
二、“一戰”期間美國國家安全立法
三、“二戰”期間美國國家安全立法
第二節 冷戰時期美國國家安全法律的發展(1947年-1991年)
一、構建美國國家安全體制的立法
二、設立美國國家安全機構的立法
三、劃分美國國家安全機構職能的立法
四、監督美國國家安全工作的立法
五、保護美國情報人員身份的立法
六、加強美國國家安全保密工作的立法
七、防範和懲治危害美國國家安全行為的立法
八、制定美國開展技術偵察的立法
九、鎮壓美國共產黨的立法
第三節 冷戰後至“9·11”前美國國家安全法律的完善(1992年-2001年)
一、調整美國國家安全機構和職能的立法
二、加強美國國家安全教育的立法
三、新增打擊美國經濟間諜的立法
四、賦予美國國家安全機構新手段的立法
第四節 “9·11”後美國國家安全法律的完善(2001年-2008年)
一、構建新的美國國家安全情報體制的立法
二、建立新的美國國家安全機構的立法
三、應對美國新形勢,打擊恐怖主義的立法
四、加強美國入境安全與管理的方法
五、完善美國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立法
第二章 戰後美國國家安全法律體系評述
第一節 戰後美國國家安全法律淵源
一、美國的法律淵源
二、戰後美國國家安全法律主要表現形式
第二節 戰後美國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突出方面
一、以制定法為主、判例法為輔
二、法律的公開性和國家安全工作的隱蔽性有機結合
三、注重配合形勢需要、靈活運用立法技術
第三節 戰後美國國家安全工作權力與公民權利的法律協調
一、國家安全信息公開與公民知情權的法律協調
二、國家安全技術偵察權力與公民隱私權的法律協調
三、國家安全優先權與公民言論自由權的法律協調
第四節 戰後美國國家安全法律與其他法律的銜接
一、戰後美國國家安全法律直接體現了美國憲法精神
二、戰後美國國家安全法律是行政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戰後美國國家安全法與刑法互為補充
第三章 戰後美國國家安全體制構建與演變
第一節 戰後美國國家安全體制概況
一、戰後美國國家安全情報系統的運行體制
二、戰後美國國家安全情報體系的預算
第二節 戰後美國國家安全體制的發展與完善
一、冷戰期間美國國家安全體制的發展
二、冷戰後美國國家安全體制的嬗變
三、“9·11”後美國國家安全體制的完善
第三節 戰後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能及其演變
一、戰後美國建立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原因
二、戰後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的組成及其職能
三、戰後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演變
四、戰後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評述
第四章 戰後美國國家安全情治單位法定職能及其調整
第一節 戰後美國國家安全情治單位概況
一、戰後美國國家安全情治單位的類型
二、戰後美國國家安全情治單位法定職能
第二節 戰後美國國家安全情治單位法律職能及其演變
一、美國國家級國家安全情治單位法律職能及其演變
二、美國政府部門國家安全情治單位法律職能及其演變
三、美國國家安全軍事情治單位法律職能及其演變
第五章 戰後美國國家安全工作法律規制
第一節 戰後美國國家安全體制的法律構建
一、依法確立美國國家安全體制最高領導人
二、依法設定美國國家安全體制組織形式
三、依法明確美國國家情報主任的定位
第二節 戰後美國國家安全機構的法律調整
一、依法設立美國國家安全機構
二、依法賦予美國國家安全機構職權
三、依法管理美國國家安全機構內部事務
四、依法賦予和約束美國國家安全機關人員的權利
五、依法確定國家安全機構與其他政府部門和企業間的關係
第三節 戰後美國國家安全業務的法律規制和保障
一、對美國國家安全工作手段的法律規制
二、對美國國家安全活動的法律規制
三、對美國國家安全工作的法律保障
第六章 戰後美國國家安全工作的法律監督
第一節 戰後美國國家安全法律監督機制
一、戰後美國國家安全監督相關法律及其作用
二、戰後美國國家安全法律監督的對象和形式
第二節 戰後美國總統對國家安全工作的法律監督
一、戰後美國總統對國家安全工作法律監督的方式
二、洛克菲勒委員會和墨菲委員會在國家安全監督中的角色和作用
第三節 戰後美國法院對國家安全工作的法律監督
一、戰後美國法院國家安全法律監督保守性表現
二、戰後美國法院國家安全法律監督意識的覺醒
三、戰後美國法院國家安全法律監督作用的發揮
第四節 戰後美國國會對國家安全工作的法律監督
一、戰後美國國會國家安全法律監督機制建立的歷史背景
二、戰後美國國會國家安全法律監督的主要途徑
三、戰後美國國會國家安全法律監督模式的形成
四、戰後美國國會國家安全法律監督的改革與發展
第五節 戰後美國國家安全法律監督機制評析
一、國家安全活動“保密性”和監督“公開性”的矛盾
二、美國國會監督部門和情報界之間缺乏互信的矛盾
三、情報順應政治需要和忠於客觀事實的矛盾
附錄美國《1947年國家安全法》(英中條文對照)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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