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權力

依據憲法規定而享有的權力。憲法權力是憲法制定者通過憲法規範授予憲法權力行使者的,因此,憲法權力是一種“授予性權力”,憲法權力行使者不能自身創造“憲法權力”。根據人民主權原則,凡是憲法沒有明確賦予憲法權力行使者行使的權力都由人民保留,即“剩餘權力原則……

依據憲法規定而享有的權力。憲法權力是憲法制定者通過憲法規範授予憲法權力行使者的,因此,憲法權力是一種“授予性權力”,憲法權力行使者不能自身創造“憲法權力”。根據人民主權原則,凡是憲法沒有明確賦予憲法權力行使者行使的權力都由人民保留,即“剩餘權力原則”。憲法權力依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劃分為不同類型,從享有憲法權力的主體身份不同可以分為國家機關的憲法權力、社會組織的憲法權力以及公民個人的憲法權力;從憲法權力的作用來劃分可以劃分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以及監督權等。憲法權力必須以憲法權力行使者享有行使憲法權力的資格為前提,即只有基於“憲法權力權”,憲法權力才具有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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