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滋病及機會性感染免、減費藥物治療管理辦法

愛滋病及機會性感染免、減費藥物治療管理辦法

為體現國家對愛滋病病人的關懷,減免範圍:為農村居民和城鎮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等醫療保障制度的經濟困難人員中的愛滋病病人免費提供抗病毒藥物;對疫情較重地區經濟困難的愛滋病病人常見機會性感染治療藥品費用給予適當減免;為感染愛滋病病毒的孕婦提供免費的母嬰阻斷藥物及嬰兒檢測試劑,愛滋病病人的治療管理及定點醫療機構的設定等按照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印發的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體現國家對愛滋病病人的關懷,延長病人的生命並提高生存質量, 控制愛滋病流行和傳播,規範開展愛滋病及常見機會性感染的免、減費藥物治療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人群及減免範圍:為農村居民和城鎮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等醫療保障制度的經濟困難人員中的愛滋病病人免費提供抗病毒藥物;對疫情較重地區經濟困難的愛滋病病人常見機會性感染治療藥品費用給予適當減免;為感染愛滋病病毒的孕婦提供免費的母嬰阻斷藥物及嬰兒檢測試劑(愛滋病免費抗病毒治療藥品名錄,愛滋病常見機會性感染名稱[參考]附後)。

第三條 愛滋病流行嚴重地區愛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療的免費藥物、母嬰阻斷的免費藥物及嬰兒檢測試劑費用由中央財政安排,其他地區愛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療免費藥物等費用由地方政府負擔;愛滋病病人常見機會性感染的治療藥物減、免費用,以及開展愛滋病及常見機會性感染免、減費藥物治療的組織動員、宣傳發動、藥物管理、人員培訓等費用由地方財政安排。

第二章

第四條、 衛生部負責全國愛滋病及常見機會性感染免、減費治療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工作。

省、市(地)、縣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和管理愛滋病及常見機會性感染免、減費治療工作。

第五條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愛滋病及常見機會性感染免、減費治療的技術支持和對地方的技術指導工作;負責匯總、分析各地報送的相關治療信息,並報送衛生部。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收集、匯總並上報治療相關信息;抗病毒藥物的儲存、分發和調配。

第三章

第六條 愛滋病病人的治療管理及定點醫療機構的設定等按照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印發的《關於愛滋病抗病毒治療管理工作的意見》(衛醫發[2004]106號)執行。

第七條 各地對自願諮詢檢測新發現的感染者和病人應開展關於治療的諮詢,提供當地開展免、減費抗病毒藥物治療地點等信息,並有責任將需要治療的病人轉診到當地指定醫療機構。

第八條 對於希望接受免、減費治療的病人,須出具本人身份證;農村中的病人須同時出具所在村委會或鄉政府或縣級疾病預防控制部門的相關身份證明;城市中的病人須同時出具所在居民委員會開具的生活困難證明,並簽署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的聲明。

第四章

第九條 各省、市(地)、縣(區)衛生行政部門在每年年底以前,根據本地愛滋病流行及發病情況測算本地區下一年度需要進行愛滋病抗病毒治療的病人數、需實施母嬰阻斷的人數,以確定所需藥品和試劑的種類和數量,制訂出本地區的年度藥品和試劑分配使用計畫,並逐級審核上報。市(地)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收到縣(區)級藥品使用計畫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於次年1月15日前上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年度藥品和試劑使用計畫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後,應於次年1月底以前通知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第十條 中央給予補助的地區愛滋病抗病毒治療藥物及實施母嬰阻斷所需藥物和試劑採取由衛生部和財政部組織統一招標、省級衛生和財政部門分散採購的運作方式進行採購。其他地區所需藥物及試劑由省級衛生部門和財政部門組織採購。

第五章

第十一條 衛生部負責全國愛滋病免、減費抗病毒治療工作的監督與評估工作,定期組織開展免、減費抗病毒治療效果評估、藥品計畫、採購、供應工作的監督檢查,保證抗病毒藥物治療的安全有效和藥品的及時合理提供。

第十二條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具體承辦衛生部交辦的日常監督與評估工作。

第十三條 省、市(地)、縣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對本轄區愛滋病抗病毒及常見機會性感染治療工作進行督導。

第六章

第十四條 各地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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