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取款

惡意取款

惡意取款,就是利用取款機故障取款,非法侵占銀行資金,屬盜竊行為。詞語來歷是許霆惡意取款案,深圳分行的ATM壞了,取1000塊錢只扣除1塊錢,於是許霆先後取款171筆,合計17.5萬元。法院根據中國商業銀行深圳分行的意見定性為盜竊,一審判處無期,重審判處5年有期徒刑。

基本信息

惡意取款惡意取款
惡意取款,就是利用取款機故障取款,非法侵占銀行資金,屬盜竊行為。詞語來歷是許霆惡意取款案,深圳分行的ATM壞了,取1000塊錢只扣除1塊錢,於是許霆先後取款171筆,合計17.5萬元。法院根據中國商業銀行深圳分行的意見定性為盜竊,一審判處無期,重審判處5年有期徒刑。

出台背景

惡意取款一詞的來歷是許霆惡意取款案

深圳分行的ATM壞了,取1000塊錢只扣除1塊錢,於是許霆先後取款171筆,合計17.5萬元。法院根據中國商業銀行深圳分行的意見定性為盜竊,一審判處無期,重審判處5年有期徒刑

諸多實例

繼廣州“許霆惡意取款被判無期”案之後,湖南籍民工唐風軍、唐風光兄弟因非法侵吞ATM機出錯資金58萬餘元,2007年12月被寧波市鄞州區檢察院以涉嫌盜竊罪批捕。

正確看待

惡意取款惡意取款案被告人許霆
銀行櫃員機其實就如銀行的營業員,擔當銀行與客戶之間現金支付的媒介作用,銀行櫃員機出錯也就像營業員把銀行的現金多支付給了客戶。這時,如果客戶知之再為之,主觀上就由善意占有變為惡意占有。不過,這並不改變客戶從有故障的銀行櫃員機取款行為的合法性。也就是說客戶將銀行的現金占為己有儘管有主觀上的故意,但是由於沒有採用非法手段,如偽造銀行卡、破壞櫃員機等,也就缺少法律規定的一個犯罪所必須具有的犯罪手段的條件。

從法律性質上來說,銀行櫃員機出故障,就客觀上導致了銀行失去對其現金所有權的控制,其現金就如公共場所的遺忘物,只要有銀行卡的客戶都可以取走。按照中國刑法的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侵占罪處罰。

中國刑法為侵占遺忘物的犯罪規定了“拒不交出的”的程式,也就是說,只有當行為人侵占他人財物後,經權利人向其要求交出或退還而拒絕交出或退還他人財物時才能構成侵占罪。

司法VS民意

惡意取款惡意取款案百姓反應情況
由惡意取款所引發的公共議題不僅包括罪與非罪,罪重或罪輕,更包括了平等保護、有效辯護、程式正義、司法獨立、罪刑相適應等諸多現代司法理念。進入重審程式之後,公眾既擔心司法能否打破“官不悔判”的潛規則,又隱憂於承受了輿論重壓的法官們會否只顧迎合民意,而不顧手中所操持的是司法權柄,本應唯法是從。

民意沸騰與獨立審判的碰撞,會否令本就欠缺獨立主張的司法再次失去其應有的品格,從而洞開民意干涉司法之管道。從理論上說,尊重民意與尊重法律並不必然存在著對立,它們之間應該有著某種微妙的平衡。作為法官,如果硬要說對民意保持視而不見,這似乎強人所難。要的就是走在這樣的鋼絲繩上,能夠心無二致,不為民意所左右。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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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這是中國刑法規定的“罪刑法定原則”。

惡意取款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性和應受刑法處罰性均沒有疑問,但惡意取款的行為也有ATM故障在先、社會危害較小和偶然性較大的特殊性,因此惡意取款應當成承擔法律責任。

辯論焦點

惡意取款ATM

惡意取款案辯論焦點
一派認為惡意取款無罪,但惡意取款屬於不當得利,應當返還給銀行
另一派認為惡意取款有罪。認為有罪派主要是部分法學學者律師,該派又可分為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惡意取款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盜竊金融機構)支持廣州中院一審判決;第二種觀點認為惡意取款的行為構成侵占罪;第二種觀點認為惡意取款的行為構成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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