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室

志室

zhìshì,BL52

足太陽膀胱經穴位

在腰部,當第2腰椎棘下,旁開3寸。

志室志室

志室

【別名】精宮。
【穴義】腎臟的寒濕水氣由此外輸膀胱經。
【名解】
1)志室。志,腎之精也,腎氣也。室,房屋之內間也,與堂相對,堂在前、室在後,亦指穴內氣血為腎臟外輸寒濕水氣。志室名意指腎臟的寒濕水氣由此外輸膀胱經。
2)精宮。精,腎之所藏也,腎之精氣也。宮,宮殿也。精宮名意指腎臟水液氣化的精微之氣由此外輸膀胱經。本穴物質為腎臟之水的氣化之氣,腎臟水液的氣化之氣大部分冷降歸於地部,只有少部分清氣吸熱後上行至本穴,本穴物質為腎氣精微所化,故名精宮。
【氣血特徵】氣血物質為涼濕水氣。
【運行規律】少部分吸熱後循膀胱經上行,大部分冷降歸於地部並循膀胱經下行。
【功能作用】內散腎臟之熱,外降體表之溫。
治法】寒濕則點刺出血或先瀉後補或補之灸之,乾熱則瀉針出氣或水針。

【出處】志室,經穴名。出《針灸甲乙經》。別名精宮。屬足太陽膀胱經。在腰部,當第2腰椎棘突下,旁開3寸。布有第十二胸神經後支的外側支及第一腰神經外側支,第二腰動、靜脈後支。主治腰脊強痛,遺精,陽萎,小便不利,陰中腫痛,頭昏目眩,耳鳴耳聾,月經不調,以及腎炎,腎盂腎炎,前列腺炎等。直刺0.5-1寸。艾炷灸5-10壯;或艾條灸10-20分鐘。

定位

在腰部,當第二腰椎棘突下,旁開3寸。

膀胱經背部穴點陣圖膀胱經背部穴點陣圖

解剖

皮膚→皮下組織→背闊肌腱膜→豎脊肌腰方肌。淺層布有第一,第二腰神經後支的外側皮支和伴行的動,靜脈。深層有第一,第二腰神經後支的肌支和相應的腰背動,靜脈背側支的分支和屬支。

主治

1:遺精,陽痿,遺尿,小便不利,水腫,月經不調。

2:腰脊強痛。

操作

直刺0.5~1寸。

針刺角度針刺角度

古代文獻摘錄

《甲乙經》:“腰痛脊急,脅中痛,小腹堅急,志室主之。”

《銅人》:“小便淋漓。”

《大成》:“夢遺失調,淋瀝。”

膀胱經穴位

該經脈腧穴有:睛明攢竹、眉沖、曲差、五處、承光、通天、絡郄、玉枕、天柱大杼風門、肺俞、厥陰俞、心俞、督俞、膈俞、肝俞、膽俞、脾俞、胃俞、三焦俞、腎俞、氣海俞、大腸俞、關元俞、小腸俞、膀胱俞、中膂俞、白環俞、上髎、次髎、中髎、下髎、會陽、承扶、殷門、浮郄、委陽委中、附分、魄戶、膏肓俞、神堂、譩譆、膈關、魂門陽綱、意舍、胃倉、肓門、志室、胞肓、秩邊合陽、承筋、承山、飛揚、跗陽、崑崙、仆參、申脈、金門、京骨、束骨、足通谷、至陰,共67穴,左右合134穴。

穴位的功能

穴位是人體臟腑經絡之氣輸注並散發於體表的部位,是與臟腑經絡之氣相通並隨之活動、變化的感受點和反應點。《內經》稱穴位為“氣穴”,是“脈氣所發”和“神氣之所遊行出入”的部位。根據穴位的基本含義,穴位的功能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即感受刺激(toreceptstimulus)和反映病證(toreflectillness)。
(一)感受刺激
針灸推拿等治療方法必須作用於一定穴位而產生作用,這是因為刺激作用於穴位後,能激發經氣運行,以達到宣通氣血、調整陰陽、扶正祛邪的目的,所以,從感受刺激這方面來說,穴位是體表存在的感受針灸、推拿等諸多刺激的感受裝置(receptingsetting).
(二)反映病證
《靈樞·九針十二原》載:“五臟有疾也,應出十二原。明知其原,睹其應,而知五臟之害矣”。《靈樞·邪客》指出,肺心有邪,其氣留於兩肘;肝有邪,其氣留於兩腋;脾有邪,其氣留於兩髀;腎有邪,其氣留於兩月國。張介賓類經》注曰:“凡病邪久留不移者,必於四肢八溪之間有所結聚,故當節之會處索而刺之”。說明古人早已認識到穴位是與臟腑經絡之氣相通,並隨之活動變化的反應點。機體在病理狀態下,體表穴位具有反映病證的作用。臟腑器官疾病通過經絡,在體表某些穴位出現各種異常變化的現象,稱為穴位病理反應(pathologyresponse)。

附:腧穴的定位

1.骨度分寸定位法2.體表解剖標誌定位法 3.手指同身寸取穴法

1.骨度分寸定位法

(1)頭部:前髮際至後髮際12寸,耳後兩完骨(乳突)間9寸。
(2)胸腹部:天突至歧骨(胸劍聯合)9寸,歧骨8寸,臍至橫骨上廉(恥骨聯合上緣)5寸;兩乳頭間8寸。
(3)背腰部:兩肩胛骨內側緣之間6寸,大椎至尾椎共有21椎。
(4)上肢部:腋前紋頭至肘橫紋9寸,橫紋至腕橫紋12寸。
(5)側胸腹部:腋至季脅(第11肋端)12寸,季脅至髀樞(股骨大轉子)9寸。
(6)下肢部:橫骨上廉至內輔骨上廉(股骨內髁上緣)18寸,內輔骨下緣(脛骨內髁下緣)至內踝高點13寸,髀樞至膝中19寸,
臀橫紋至膝中14寸,中至外高點16寸,外踝高點至足底3寸。

骨度分寸骨度分寸
骨度分寸骨度分寸

2.自然標誌取穴法

中指同身寸中指同身寸

固定標誌:兩乳中間取膻中;活動標誌:握拳在掌後橫紋頭取後溪

3.手指同身寸取穴法

以患者手指為標準。
(1)中指同身寸:中指中節屈曲時內側兩端紋頭之間作為1寸,用於四肢部取穴的直寸和背部取穴的橫寸。

(2)拇指同身寸:拇指指關節的橫度作為1寸,適用於四肢部的直寸取穴。

拇指同身寸拇指同身寸

(3)橫指同身寸,又稱“一夫法”:令患者將食指、中指、無名指和小指併攏,以中指中節橫紋處為準,四指橫量作為3寸。

橫紋同身寸橫紋同身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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