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同文

徐同文

徐同文,男,漢族,1955年5月生,山東昌樂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1982年畢業於山東工程學院機械工程系,2003年於北京師範大學獲教育經濟學博士學位。英國劍橋大學、美國伊利諾依大學高級研究學者。曾任齊魯工業大學(原山東輕工業學院)黨委書記。 2015年10月27日,因犯受賄罪、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人民幣。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先後擔任山東理工大學、聊城大學黨政領導;

曾任臨沂師範學院院長、黨委書記、臨沂大學校務委員會主任;

2010年11-2014年7月任齊魯工業大學(原山東輕工業學院)黨委書記;

山東省人大代表。

人物成就

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地市城鄉經濟協調發展研究”等多項國家級和省部級研究課題。出版《區域大學的使命》等專著4部,在國內外發表《20世紀西方主要已開發國家大學理念的演進》《經營大學:借用企業管理理念提高管理效益》《創建一流:體系還是大學》等學術論文60餘篇,其中多篇論文被《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人大複印資料》等轉摘、轉載。

2000年,主持國家教育“十五”規劃課題“地市級高等教育發展戰略研究”,以臨沂師範學院為試點單位,全方位進行了區域大學創新試驗,經過五年探索,基本完成了試驗指標,構建起一個中國新型大學模型,產生了相當大的影響。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4月30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訊息,齊魯工業大學黨委書記徐同文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雙開

2014年7月2日,山東省紀委對齊魯工業大學原黨委書記徐同文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調查。

經查,徐同文在擔任臨沂師範學院院長、黨委書記和齊魯工業大學(山東輕工業學院)黨委書記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賄賂;貪污公款;接受他人禮品(禮金);與他人通姦;違反規定經商辦企業。14年裡先後117次收受賄賂總計400多萬元。

徐同文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並涉嫌受賄、貪污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規定,經山東省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山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徐同文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在紀委調查階段和檢察機關偵查階段,徐同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並主動交代了辦案部門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徐同文受賄、貪污犯罪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提起公訴

2015年6月,齊魯工業大學原黨委書記徐同文(正廳級)涉嫌受賄、貪污一案,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依法指定管轄,已由山東省菏澤市人民檢察院向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獲刑13年

2015年10月27日, 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齊魯工業大學原黨委書記徐同文受賄、貪污案,法庭認定被告人徐同文犯受賄罪、貪污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人民幣(下同)。

法庭經審理查明,2000年中秋節至2014年4月,被告人徐同文利用擔任臨沂師範學院黨委副書記、院長、黨委書記、山東輕工業學院黨委書記、齊魯工業大學黨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學校工程招標、土地使用權轉讓、聯考招生錄取、教師進修、職務晉升等方面為多家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本人或通過其妻秦桂芳(另案處理)、特定關係人等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賄賂折合423.491964萬元。

2009年5月,被告人徐同文利用擔任臨沂師範學院黨委書記、主持地市城鄉經濟協調發展研究課題的職務便利,安排時任臨沂師範學院科研處副處長、課題組主要成員李波,採取虛列支出評獎材料印刷費、結題印刷費的手段,套取科研經費1.455萬元,徐同文非法占為己有。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徐同文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貪污罪,依法應數罪幷罰。同時,司法機關對扣押在菏澤市人民檢察院的贓款355.020964萬元和車牌號為魯AQ091X的“豐田威颯”轎車一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懺悔錄

“信仰缺位,從根基不牢到垮塌顛覆。反思自己犯錯誤的深層原因,是黨性修養和鍛鍊不夠。信仰、理念、人生價值目標的缺失導致我在人生道路上走向歧途,不僅沒有感恩黨組織、服務人民,反而突破制度的籠子、黨紀國法的約束,貪贓枉法,蛻化變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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