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龍協定

撣邦,是緬甸獨立自治邦。撣邦土司聯合其他原住民代表,與緬甸本部終於在1947年2月12日達成了“彬龍協定”(Panglong Agreement)。其中最重要點是:所有邦都享有自治權、民主、民權。

概述

《彬龍協定》《彬龍協定》

緬甸是一個民族組成相當複雜的國家,素有“民族的熔爐”之稱。根據緬甸政府1983年公布的材料,緬甸有135個民族。根據英國政府在1947年1月27日簽定的“昂山—艾德禮協定”中作出的在形式上承認緬甸有完全獨立的權力和承認邊區少數民族在“自願同意”的基礎上與緬甸本土統一的可能性的承諾,1947年2月9日至12日,緬甸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領導人(包括昂山)、撣邦土司、欽族、克欽族和英國政府的代表在撣邦彬龍鎮舉行的會議上通過了具有歷史意義的《彬龍協定》。
《彬龍協定》宣稱,“與會代表相信,如果撣族人、克欽族人、欽族人立即與緬甸臨時政府合作,將會很快獲得自由”;與會代表還一致同意“成立邊區聯合最高委員會,最高委員會推舉一名代表參加臨時政府處理邊區事務”。這樣,緬甸少數民族居住的邊區與緬族聚居的本土在國家關係上基本達成了統一。但以克倫民族聯盟領導人為首的克倫族上層人士拒絕參加彬龍會議,並且派代表團去英國倫敦要求自治和留在大英國協內,這就預示著獨立以後的緬甸的民族關係的複雜性。但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應該說緬甸反法西斯人民自由同盟制定的上述政策是比較正確的。
儘管昂山在1947年7月19日被暗殺,《彬龍協定》的原則在1947年9月24日通過的《緬甸聯邦憲法》中得到了充分體現。憲法第一章第二條規定作為主權國家的緬甸包括本部、撣邦、克耶邦和克欽山區以及欽族山區等地區,第一章第三條規定緬甸實行聯邦制,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了成立少數民族邦的7個條件,第四款規定必須承認少數民族在民族、語言、文化、歷史傳統等方面與多數民族有差別。憲法重視保護少數民族的權益,第十一章專門規定必須承認少數民族作為人的權利、與民族習俗有關的權利、文化權和自由交往權、派合適代表參加立法委員會的權利,並對這四項權利做了詳細解釋。例如,在人民院中必須按照該少數民族的人口比例為該少數民族留出議席;在民族院中,少數民族的議席可以超過按人口比例必須留出的議席。憲法第十二章規定必須給予聯邦邦區和自治邦區能從聯邦分離出去的權利,但從加入緬甸聯邦之日起,有關邦區在十年之內不能行使分離出去的權利;10年之後要從聯邦分離出去,必須獲得有關邦區2/3以上的立法委員會委員同意,並在有關邦區舉行全民公決,根據有關邦區所有人民的真實意願決定是否可以脫離聯邦。

協定內容

《彬龍協定》《彬龍協定》

一九四七年二月十二日,一個有緬甸總督常設事會成員、所有土司(SAOHPAS)、撣邦代表、克欽族代表和欽族代表參加的會議,在彬龍(PANGLONG)鎮舉行。與會者相信,鍳於撣族、克欽族和欽族同緬甸臨時政府的密切合作,自由將會更快地到來。
為此與會者一致達成如下協定:
一、一個由聯合山地人民最高委員會代表們推薦,並由總督選派的代表,將被任命為處理邊境地區事務的總督顧問。
二、上述顧問亦將被任命為總督常設參事會無任所成員。除國防和外交事務之外,邊境地區的議題,將按憲法會議之確定在常設參事會許可權內處理。邊境地區事務顧問,將以相同方式授與施政權力。
三、上述顧問由兩個代表各種族的副顧問協助工作。副顧問首先是處理他們各自地區的事務,所有其餘的邊境地區事務則由顧問負責。他們以共同負責的原則通過憲法會議行使權力。
四、作為總督常設參事會的成員,顧問將是參事會邊境地區的唯一代表,當討論有關邊境地區的議題時,副顧問將有權參加參事會的會議。
五、雖然總督常設參事會的許可權如上述所同意的有所擴大,它將不能以任何方式剝奪那些,目前己享有內部自治權的邊境自治地區的任何利益,原則上邊境自治地區內部事務給予完全自治。
六、雖然在完整的緬甸國範圍內劃定界線,建立克欽邦的問題需經國家修憲大會決定,但建立克欽邦的願望是符合情理的。作為朝向這個目標的第一步,邊境地區顧問和副顧問將依照一九三六年緬甸政府令所劃定的區域第二部分,對密支那(MYITKYINA)和八莫(BHAMO)這兩個地區的管理事宜進行商討。
七、邊境地區的居民,將享有在民主國家裡被視為是最基本的權益和特權。
八、被本協定所授的一切安排,都不會防礙現已屬於撣聯邦的財政自治。
九、被本協定所授的一切安排,都不會防礙克欽族(KACHIN HILLS)和欽族(CHIN HILLS) 應從緬甸國家收入中得到的財政助。總督常設參事會將會同顧問、副顧問審議克欽族和欽族與緬甸和撣邦之間的財政安排,相類似的財政安排的可能性。

委員會

撣聯邦撣聯邦

撣聯邦委員會:
(1) 坤班吉南賞大土司。
(2) 趙隨迭永貴土司。
(3) 趙宏發北相雨土司。
(4) 趙農萊卡土司
(5) 趙展通勐邦土司。
(6) 趙通岩沙勐康土司。
(7) 坤逢 沙同土司代表。
(8) 龍頂岩(北相雨)克欽代表。
(9) 龍通面(北相雨)克欽代表。
(10) 龍佳步(北相雨)克欽代表。
(11) 坤左(北相雨)克欽代表。
(12) 趙也發(北相雨)克欽代表。
(13) 坤梯(北相雨)克欽代表。
克欽委員會:
(1) 幸瓦惱蜜枝那。
(2) 昭里蜜枝那。
(3) 頂拉檔蜜枝那。
(4) 昭拉八莫。
(5) 昭亂八莫。
(6) 拉邦佳龍八莫。

緬甸政府:
(1)昂山
欽邦委員會 :
(1)吳臘蒙 ATM.IDSM 法郎。
(2)吳團甲卡 ATM地丁。
(3)吳桂滿 ATM哈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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