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震動台網管理辦法

省級地震局負責本區域強震動台網的運行、維護、管理;收集本區域強震動台網獲取的強震動記錄,並及時將強震動記錄傳送所屬區域強震動台網部。 各台網部每6個月編寫一期本區域強震動記錄報告,分發至區域各單位,並報送國家強震動台網中心和中國地震局震害防禦司。 各區域強震動台網部負責本區域所有台站獲取記錄的常規處理,並對原始數據編輯相應的元數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強震動台網運行管理,確保強震動台網安全、連續和可靠運行,提高記錄資料的質量和使用價值,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或地方投資建設的強震動台網的運行維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強震動台網包括固定強震動台站、地震動強度(烈度)速報台站、專用台陣、流動台網和地震動強度(烈度)速報中心、區域強震動台網部、國家強震動台網中心
第四條 中國地震局震害防禦司負責全國強震動台網的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以下簡稱省級地震局)負責本區域內強震動台網的運行維護管理。

第二章 中心、區域台網部及省級地震局職責

第五條 國家強震動台網下設1個國家強震動台網中心和東南、西南、西北3個區域強震動台網部,國家強震動台網中心兼具東北、華北區域台網部功能。其中,東南區域台網部管轄的範圍包括江蘇、浙江、上海、廣東、海南、安徽、江西、福建、湖北、湖南等10個省(市);西南區域台網部管轄的範圍包括雲南、四川、廣西、貴州、西藏等5個省(區);西北區域台網部管轄的範圍包括甘肅、新疆、青海、陝西、寧夏等5個省(區);東北、華北區域台網部管轄的範圍包括黑龍江、吉林、遼寧、內蒙古、河北、北京、天津、山東、河南、山西等10個省(區、市),中國地震局工程力學研究所管理的台站(陣)納入東北、華北區域台網部的管轄範圍。
第六條 國家強震動台網中心負責匯集、整理和處理分析全國強震動觀測台網獲取的強震動記錄;建立強震動觀測資料庫,按照中國地震局要求發布強震動觀測數據及其處理結果,為社會服務;對強震動觀測儀器的主要技術性能進行檢測和標定;執行全國強震動流動觀測任務。
第七條 區域台網部負責收集、處理本區域內強震動台網獲取的強震動記錄,並將初步處理後的強震動記錄傳送國家強震動台網中心;負責抽檢轄區台站運行情況;建立本區域台網強震動觀測資料庫,及時發布本區域破壞性地震的地震動信息;執行強震動流動觀測任務。
第八條 地震動強度(烈度)速報中心負責區域內的地震動強度(烈度)速報,負責匯集、處理區域內獲取的強震動記錄,將初步處理後的強震動記錄傳送至相應的區域強震動台網部和國家強震動台網中心。
第九條 省級地震局負責本區域強震動台網的運行、維護、管理;收集本區域強震動台網獲取的強震動記錄,並及時將強震動記錄傳送所屬區域強震動台網部。

第三章 台網維護管理

第十條 台站的日常維護管理由所在省級地震局負責。各區域台網部應通過遠程通訊對所轄台站進行抽查,並保證每年至少4次,確保強震動台網運行的安全、連續、可靠。
第十一條 國家強震動台網中心、各區域強震動台網部、烈度速報中心應建立機房管理制度,每天填寫工作日誌,主要內容包括:數據匯集及數據轉換情況;數據整理情況;數據入庫情況;數據備份情況;台網軟、硬體檢查維護情況等。
第十二條 省級地震局每月遠程通訊檢查所轄強震動台站(陣)至少2次,填寫遠程通訊檢查表;每6個月現場檢查至少1次,填寫現場檢查表。
第十三條 對地震活動性明顯增強或已發布短臨預報的地區,適當增加台站(陣)遠程通訊檢查和現場檢查次數。
第十四條 遇有特殊情況(如洪水、滑坡等)或獲知台站(陣)儀器發生故障時,應及時前往台站(陣)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台站設備進行檢修、更換期間,應安裝備機,保證台站的連續觀測。
第十六條 台站(陣)監控區內發生5級以上地震後,應立即前往台站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七條 台站(陣)應建立觀測資料檔案,內容包括建台報告、台站檢查資料、獲取記錄情況和相應的地震資料、儀器故障和排除記載、加速度計標定檢測報告、台站(陣)重大事件記載等。
第十八條 台網的維護管理費應專款專用,確保台網正常運轉。
第十九條 強震動觀測實行定期評比制度,每年舉行一次。對成績優異的單位予以獎勵,觀測質量差、工作存在失誤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第四章 台站觀測數據的匯集

第二十條 地震發生後,區域強震動台網部應立即匯集、處理所轄地區強震動台站(陣)獲取的記錄,複製備份原始數據,刻盤永久保存,並在72小時內將原始數據及觀測記錄報告單上傳國家強震動台網中心。
第二十一條 地震發生後,地震動強度(烈度)速報中心應及時提供地震動強度(烈度)分布結果,並匯集、處理本地區速報台站和強震動台站(陣)的記錄,複製備份原始數據,刻盤永久保存,並在72小時內將原始數據及觀測記錄報告單上傳國家強震動台網中心。
第二十二條 地震發生後,省級地震局應立即匯集並初步處理本地區強震動台站(陣)獲取的記錄,並複製備份原始數據。4級以上地震的記錄或峰值加速度10gal以上的記錄應填寫觀測記錄報告單,72小時內報送到區域強震動台網部、國家強震動台網中心。
第二十三條 區域強震動台網部、速報中心匯集記錄後,兩周內按照《強震動數據規範》要求完成記錄頭段檔案編輯,並通過信息網以FTP方式將4級以上地震的記錄和峰值加速度10gal以上的記錄傳送至國家強震動台網中心。
第二十四條 各台網部每6個月編寫一期本區域強震動記錄報告,分發至區域各單位,並報送國家強震動台網中心和中國地震局震害防禦司。
第二十五條 國家強震動台網中心每6個月編寫一期全國強震動記錄報告,分發各省級地震局,同時報送中國地震局震害防禦司。監控區域內發生6級以上地震後,應在3個月內編輯強震動記錄專集,並報送中國地震局震害防禦司。

第五章 台站觀測數據的常規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各區域強震動台網部負責本區域所有台站獲取記錄的常規處理,並對原始數據編輯相應的元數據。
第二十七條 各速報中心負責本區域速報台網和其他強震動台站獲取記錄的常規處理,並對原始數據編輯相應的元數據。
第二十八條 國家強震動台網中心負責對全國所有4級以上地震的記錄和最大加速度峰值10gal以上的記錄進行常規處理,並對台網原始數據編輯、校核相應的元數據。

第六章 台站觀測數據的發布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國家強震動台網中心統一對外發布強震動記錄數據和處理結果;各區域強震動台網部、速報中心和省級地震局可以對外發布經國家強震動台網中心處理後的本區域記錄波形。
第三十條 省級地震局在獲取記錄後3個月內具有對獲取記錄的優先使用權。在此期間,未經主管部門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對外提供相應的數位化記錄數據。

第七章 儀器的標定檢測

第三十一條 加速度計原則上每五年進行一次標定檢測。
第三十二條 加速度計由符合技術要求並具備相關資質的機構或國家強震動台網中心儀器檢定實驗室進行標定檢測。
第三十三條 獲取最大加速度200gal的加速度計,待其所在台站(陣)附近地震活動平靜後,應及時進行標定檢測。

第八章 台址變動

第三十四條 台址因故需要變動,應提前向中國地震局震害防禦司報告,經批准後方可變動。
第三十五條 台址變動後,應及時建立相關資料檔案,並將變動情況報送中國地震局震害防禦司、國家強震動台網中心和相應的區域台網部。

第九章 人員配置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應根據本單位台站數量配備相應的專職台站維護管理技術人員。原則上20個以下(含20個)台站配備至少2人,21—100個台站配備3-5人,101—200個台站配備6-8人,200個以上台站配備9人以上。
第三十七條 各區域強震動台網部和速報中心應配備4-6名專職數據處理與機房管理技術人員。國家強震動中心應配備6名以上專職數據處理與機房管理技術人員。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省級地震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本區域強震動台網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 各級地方地震工作部門可參照本規定管理本區域內強震動台網,並與全國強震動台網聯網共享數據。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地震局震害防禦司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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