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強震動台網管理實施細則

2.在省地震局監測中心工作人員指導下能解決的; 3.其他不需要省地震局監測中心或者市縣地震部門派人現場解決的; 5.其他需要省地震局監測中心或者市縣地震部門派人現場解決的;

第一條

為加強強震動台網運行管理,確保強震動台網安全、連續和可靠運轉,提高記錄資料的質量和使用價值,依據中國地震局《強震動台網運行管理辦法(暫行)》、《強震動觀測評比辦法》、《中國數字強震動台網技術規程》等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江西省強震動台網的運行維護、管理。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強震動台網包括固定強震動台站、地震動強度(烈度)速報台站、專用台陣、流動台網。

第四條

省地震局震害防禦處負責省內強震動台網的綜合管理,省地震局監測中心負責省內強震台網的日常運行、維護、管理。

第五條

地震發生後,省地震局監測中心應立即匯集並初步處理本地區強震動台站獲取的記錄,並複製備份原始數據,刻盤永久保存。4級以上地震的記錄或峰值加速度10gal以上的記錄應填寫觀測記錄報告單,72小時內報送到區域強震動台網部,國家強震動台網中心。省地震局監測中心應及時將上述處理情況報送省地震局震害防禦處備案。

第六條

台站的日常維護管理由省地震局監測中心負責。省地震局震害防禦處會同省地震局監測中心每月上旬和下旬分別遠程通訊檢查所轄強震動台站,並填寫遠程通訊檢查表;每半年現場檢查1次,並填寫現場檢查表。

第七條

對地震活動性明顯增強或已發布短臨預報的地區,省地震局震害防禦處會同監測中心適當增加台站遠程通訊檢查和現場檢查次數。

第八條

遇有特殊情況(如洪水、滑坡等)或獲知台站儀器發生故障時,省地震局監測中心應及時派員前往台站進行處理。

第九條

台站設備進行檢修、更換期間,應安裝備機,保證台站的連續觀測。

第十條

台站監控區內發生5級以上地震後,省地震局監測中心應立即前往台站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一條

台站應建立觀測資料檔案,內容包括建台報告、台站檢查資料、獲取記錄情況和相應的地震資料、儀器故障和排除記載、加速度計標定檢測報告、台站重大事件記載等。

第十二條

省地震局監測中心根據需要,可以委託強震動台站所在地的地震監測台站或者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進行台站日常看護管理,並簽訂協定。

第十三條

強震動台站協定看管人員可由當地地震工作部門負責推薦,並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年齡一般在18-55周歲,身體健康;
2.在當地有固定居所;
3.具備相應的道德水準;
4.具備履行看管職責的基本文化素質;
5.無不良紀錄。

第十四條

看管協定由省地震局監測中心、當地地震工作部門和委託看管人三方簽訂,報省地震局震害防禦處備案。協定應當具備以下要素:
1.受委託人身份確認;
2.明確受委託人和其他兩方的義務與權利;
3.看管費支付方式;
4.工作考核;
5.違約責任;
6.協定有效期限。

第十五條

台網的運行維護管理費納入省地震局年度經費計畫,確保台網正常運轉。

第十六條

省地震局監測中心根據本省台站數量配備相應的專職台站維護管理技術人員應當不少於2人,並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強工作人員業務培訓,確保各項工作任務的落實和職能履行。

第十七條

市縣地震工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轄區內強震動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工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為省強震動台網的運行提供必要的通信、交通、水、電等條件保障的措施。強震動台網及其台站運行受到影響時,當地市縣地震工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緊急措施,儘快恢復台網和台站的正常運行。

第十八條

市縣地震工作部門應當建立地震台站巡察制度,檢查落實地震監測台站供電系統、台站外部(觀)、正常工作所需的檢測與維護及工作環境等。

第十九條

省地震局根據需要對外發布經國家強震動台網中心處理後的本省台網記錄波形。

第二十條

省地震局在獲取記錄後3個月內具有對獲取記錄的優先使用權。在此期間,未經省地震局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對外提供相應的數位化記錄數據。

第二十一條

省地震局監測中心原則上每5年組織一次強震動加速度計標定檢測。

第二十二條

加速度計由符合技術要求並具備相關資質的機構或國家強震動台網中心儀器檢定實驗室進行標定檢測。

第二十三條

獲取最大加速度200gal的加速度計,待其所在台站(陣)附近地震活動平靜後,省地震局監測中心應及時進行標定檢測。

第二十四條

省地震局監測中心應當於儀器標定檢測工作完成後7日內將情況報送省地震局震害防禦處備案。

第二十五條

強震動台站發生監測故障或者意外事件的處置分簡易程式、基本程式、特別程式。

第二十六條

簡易處置程式是指省地震局監測中心、當地運行維護責任人或協定看管人可以直接妥善處置完畢,並只需履行向省地震局震害防禦處報告手續的事件處置程式。下列情況適用該程式:
1.看護管理方能自行解決的事件;
2.在省地震局監測中心工作人員指導下能解決的;
3.其他不需要省地震局監測中心或者市縣地震部門派人現場解決的;

第二十七條

基本處置程式是指需要履行向省地震局震害防禦處報告和審批手續的事件處置程式。下列情況適用該程式:
1.台站儀器毀壞,或者需要進一步確定情況,需要維修、更換配件的;
2.通信出現故障,需要協調才能解決的;
3.需要地方地震工作部門協助解決的;
4.監測設施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壞;
5.其他需要省地震局監測中心或者市縣地震部門派人現場解決的;

第二十八條

特別處置程式是指台站發生較大突發事件,需綜合協調,應當履行向省地震局或者中國地震局震害防禦司專題報告、專項審批等手續的事件處置程式。下列情況適用該程式:
1.台站發生較大災害性事件;
2.台站發生較大偷盜、破壞事件;
3.其他需要多方面協調解決或者專項解決的事件。

第二十九條

台址因故需要變動,應提前向省地震局、中國地震局震害防禦司報告,經批准後方可變動。

第三十條

台址變動後,應及時建立相關資料檔案,並將變動情況報送省地震局、中國地震局震害防禦司、國家強震動台網中心和相應的區域台網部。

第三十一條

由省地震局監測中心負責做好江西省強震動台網參加全國和區域強震動觀測運行維護評比和強震動觀測記錄評比的各項工作。

第三十二條

省地震局對獲得全國或者區域評比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第三十三條

省地震局對在強震動觀測的供電、觀測技術、避雷、遠程通訊技術、軟體控制等方面進行技術創新,對運行維護和提高觀測質量取得明顯效果的,由單位提出申請,提供有關資料,由專家組審核確定,給予技術革新專項獎勵。

第三十四條

省地震局對於觀測質量差、工作存在嚴重失誤的責任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批評。

三十五條

本細則由省地震局震害防禦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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