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魯塞爾條約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比、法、盧、荷、英五國締結的同盟條約。全稱《比利時、法蘭西、盧森堡、荷蘭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間的條約》,又稱《經濟、社會、文化合作和集體防禦條約》。1948年3月17日訂於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同年8月25日生效,有效期50年。

簡介

條約由序言和10條正文組成,主要內容有:協調相互間的經濟活動,磋商社會問題,促進文化交流;倘任何一締約國在歐洲成為武裝攻擊的目標,其他締約國應依照《聯合國憲章》第51條的規定,向受攻擊的締約國提供他們力所能及的一切軍事或其他援助;締約各國將不締結任何同盟或聯合反對任何其他締約國;設立諮詢理事會,磋商條約所涉及的一切問題;任何締約國提出要求,理事會都應對可能構成威脅和平或危及經濟穩定的任何情勢,以及遇到德國侵略政策復活時應採取的態度和步驟等問題進行磋商。
該條約生效時,成立了布魯塞爾條約組織。該組織最高領導機構是外長協商委員會,負責協調彼此的外交和防務政策;最高軍事機構是五國國防部長組成的西方聯盟防務委員會,負責研究防務問題;此外,為協調軍事行動,還設立了西方聯盟參謀部和西方聯盟司令官委員會。1950年12月,該條約組織的軍事機構併入北大西洋條約組織。1954年10月23日簽訂的《巴黎協定》對該條約作了重大修改,刪去了有關防止德國侵略政策復活的詞句,並邀請聯邦德國和義大利加入;條約組織也改組為西歐聯盟。《布魯塞爾條約》是在英國倡議下簽訂的,既有防止德國侵略政策復活的意圖,也有對抗蘇聯的目的,是推動西歐防務及政治聯合的一個重要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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