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和約

巴黎和約

《巴黎和約》指一系列在巴黎或凡爾賽簽訂的戰爭和約。在七年戰爭、北美獨立戰爭、拿破崙戰爭、克里米亞戰爭、美西戰爭、一戰、二戰等戰爭戰後,都簽訂過以《巴黎和約》為名稱的戰爭和約檔案。

​和平條約

《巴黎和約》《巴黎和約》

(北美獨立戰爭)美國和英國為結束美國獨立戰爭而締結的和平條約。又稱《美英凡爾賽和約》。1783年9月3日簽訂於巴黎附近的凡爾賽。和約共10條,主要內容有:英國正式承認美國為自由、自主和獨立國家,放棄對美國的統治和領土主權的一切要求;確認美國疆界東起大西洋沿岸,西止密西西比河,北接加拿大五大湖區,南至佛羅里達北界;兩國人民從此永久和平,停止在海上、陸上的一切敵對行動並互釋戰俘;英從美境內所有港口、地區、港灣撤出全部軍隊和艦艇,該和約的簽訂使美國獲得完全獨立。

和約歷史

巴黎和約巴黎和約

(克里米亞戰爭)Peace Treaty of Paris

結束克里木戰爭(克里米亞戰爭)的和約。1856年 2月25日起,克里木戰爭交戰國英、法、撒丁、土耳其與俄國以及和議發起者在奧地利舉行會議,後因討論黑海海峽問題又邀請1841年《倫敦海峽公約》簽字國之一普魯士參加。3月30日簽訂《巴黎和約》。和約規定歐洲列強正式承認土耳其為“歐洲協調”的一國,並保證奧斯曼帝國的“獨立與完整”;俄國把多瑙河口及南比薩拉比亞歸還給摩爾達維亞,放棄對奧斯曼帝國境內(包括摩爾達維亞和瓦拉幾亞)東正教教徒的保護權,由列強共同保障其利益。摩爾達維亞和瓦拉幾亞仍處於土耳其宗主權之下,塞爾維亞自治但土耳其蘇丹對塞爾維亞的最高權力仍保留;俄國將卡爾斯歸還給土耳其,收復被英、法聯軍占領的塞瓦斯托波爾及克里木的其他城市;黑海中立化,黑海海峽(博斯普魯斯海峽和達達尼爾海峽)禁止各國軍艦通行,俄、土在黑海都不得保有6艘以上800噸的輪船和4艘以上200噸的船隻,也不得在黑海沿岸設立海軍兵工廠和海軍要塞。多瑙河上貿易航行完全自由,對一切國家開放,並由英、俄、法、奧、普、撒丁和土耳其組成“歐洲多瑙河委員會”來保證這一規定的執行。

《巴黎和約》的簽訂對俄國打開黑海海峽向南擴張的企圖是一個沉重打擊。使英、法兩國在奧斯曼帝國境內建立了自己的優勢地位。土耳其則淪入由歐洲列強支配和擺布的境地。

七年戰爭

Peace of Paris

不列顛和漢諾瓦與法國和西班牙於1763年簽訂的結束七年戰爭的和約。和約規定,不列顛取得加拿大和密西西比河以東原屬法國的地區,不列顛用哈瓦那換取西班牙的佛羅里達,作為補償,西班牙再從法國取得路易斯安娜,此外不列顛在印度、加勒比海和西非也有收穫。

美西戰爭

美國和西班牙為結束兩國1898年戰爭而締結的條約。1898年12月10日由雙方代表在巴黎簽訂。和約共17條,主要內容有:

①西班牙放棄對古巴的一切主權要求和所有權,由美國予以占領。

②西班牙將波多黎各島和西印度群島中其他西屬島嶼及關島讓與美國。

③西班牙將通稱菲律賓群島的各島嶼讓與美國,在本條約互換批准書後3個月內美付給西2000萬美元。

④雙方互相遣返戰俘。

⑤兩國互換條約批准書後,西軍撤離菲律賓和關島,各處堡壘和海岸防禦工事中的重型大炮(野戰炮除外)在條約生效後6個月內仍置原地,美國可出資購買。

⑥美國承諾在互換條約批准書之日起10年內,允許西班牙船舶和貨物以美國船舶和貨物所得到的同樣條件進入菲律賓群島各港口;西班牙有權在已放棄或讓與其主權的領地的港口和地方設立領事館。

1898年4月,美西戰爭爆發。同年7月,西戰敗求和,於8月12日被迫在華盛頓同美簽訂停戰協定。10月1日,美西開始在巴黎舉行和會,12月10日簽訂本和約。美國通過該和約奪得西屬大片殖民地,增強了其在拉丁美洲和亞洲的政治、經濟與軍事地位,揭開了帝國主義列強重新瓜分殖民地的序幕。

一戰

結束第一次世界大戰的和約之一。全稱《協約和參戰各國對德和約》。1919年6月28日在巴黎西南郊凡爾賽宮簽訂,1920年1月10日生效。簽字國有美國、英國、法國、義大利、日本、比利時、玻利維亞、巴西、古巴、厄瓜多、希臘、瓜地馬拉、海地、漢志(今為沙烏地阿拉伯一省)、宏都拉斯、賴比瑞亞、尼加拉瓜、巴拿馬、秘魯、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塞爾維亞—克羅埃西亞—斯洛維尼亞、暹羅(今泰國)、捷克斯洛伐克、烏拉圭等戰勝國為一方,戰敗國德國為另一方。美國代表雖簽了字,但因參議院未批准該和約,故簽字無效。

參加和會的各國之間矛盾重重,經過激烈討論的討價還價,1919年6月,德國被迫與協約簽署了《凡爾賽和約》。

《凡爾賽和約》內容:

①阿爾塞斯和洛林交還法國,萊茵河東岸50千米內不得設防,承認波蘭獨立,部分領土劃歸波蘭等國;

②德國的海外殖民地交給戰勝國進行“委任統治”;

③廢除德國的普遍義務兵役制

④德國應支付大量戰爭賠款

拿破崙

1814年,會議討論了整個歐洲在拿破崙戰爭後的現狀的問題。拿破崙1814年第一次退位以後,法國與第六次反法聯盟國家簽定了第一次巴黎和約。法國利用反法聯盟之間的分歧,迫使他們放棄對法國的過分要求。

二戰

Peace Treaty of Paris,1947

反法西斯同盟國與法西斯德國的盟國義大利、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匈牙利和芬蘭分別締結的和約的總稱。亦稱《五國和約》。1947年2月10日訂於巴黎,同年9月15日生效。同五國(其中一國或若干國)簽訂和約的國家主要有蘇聯、美國、英國、法國、中國、比利時、白俄羅斯、捷克斯洛伐克、希臘、荷蘭、波蘭、烏克蘭、南斯拉夫、印度、紐西蘭、加拿大、澳大利亞、南非、巴西、衣索比亞等。

《五國和約》分別包括序言及領土、政治、軍事、經濟和賠償等條款。

序言宣布結束戰爭狀態;戰勝國承諾贊助意、羅、保、匈、芬加入聯合國的要求。

領土條款

領土條款宣布廢止法西斯國家改劃的歐洲版圖,確定一些國家的新疆界:

①義大利疆界仍為1938年1月1日原有疆界,但在意法邊界的4個地區作有利於法國的微小調整;意南邊境的伊斯特拉半島和尤利亞克拉伊納一部分、阜姆城(今里耶卡)、扎拉(今扎達爾)及其附近島嶼、佩拉戈薩島及其附近各島劃歸南斯拉夫;的里雅斯特及其周圍地區劃作自由區;佐澤卡尼索斯群島(今南斯波拉澤斯群島)劃歸希臘。

②羅馬尼亞疆界除與匈之間恢復到1938年1月1日的疆界外,仍維持1941年1月1日原疆界,羅因此應按1940年6月的“蘇羅協定”,將比薩拉比亞和北布科維納割讓給蘇聯;廢止1938年11月和1940年8月的維也納仲裁,從匈牙利收回特蘭西瓦尼亞。

③保加利亞疆界仍維持1941年1月1日的邊界。

④匈牙利與奧地利、南斯拉夫邊界仍為1938年1月1日原有邊界,並承認1945年6月捷把從匈收回的外喀爾巴阡烏克蘭割讓給蘇聯的“蘇捷協定”;匈捷邊界在匈、捷、奧三國交界處作少許有利於捷的變動。

⑤芬蘭維持1941年1月1日原有疆界,但根據1944年9月的停戰協定,應將蘇聯在1920年和1940年兩次和約中自願割讓給芬蘭的貝柴摩(今貝辰加)地區歸還蘇聯。上述和約所規定的歐洲有關國家新邊界,在1975年8月由33個歐洲國家和美國、加拿大正式簽署的《歐洲安全與合作會議最後檔案》中得以肯定。

政治條款

巴黎和約巴黎和約

政治條款和約規定:

①意、羅、保、匈、芬五國須保證本國公民享有人權和基本自由;取締國內一切法西斯組織,今後不準此類組織復活、存在和活動;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證逮捕犯有戰爭罪和違反和平與人道罪者,以及被控在戰爭期間因叛國或通敵之任何盟國或參與國國民,並交付法庭審判。

②義大利放棄在非洲前殖民地(利比亞、厄利垂亞、意屬索馬里)的一切權利,放棄由《辛丑條約》在中國攫取的一切特權,放棄在阿爾巴尼亞和衣索比亞奪得的一切權利和特權。

③芬蘭的奧蘭群島實行非軍事化;蘇聯放棄租借漢科半島的一切權利,作為交換,芬蘭將波卡拉半島之領土、領水租與蘇聯建立海軍基地,租期50年。

軍事條款

軍事條款和約規定:

①意、羅、保、匈、芬五國軍隊和軍事裝備只能是對內和純防禦性的;限期拆除邊境和其他地區的一些永備工事和軍事設施;禁止試驗、生產或擁有任何類型的核子彈、飛彈和遠程火炮等武器;不得建造、獲取、使用或試驗航空母艦、潛水艇或特種攻擊艇;不得裝備任何類型的轟炸機。

②意、羅、保、匈、芬五國陸海空軍人數限為這些國家防衛所需最低數額,其中陸軍分別不超過25萬人、12萬人、5.5萬人、6.5萬人和3.44萬人,海空軍(含防空炮兵)分別不超過5萬人、1.8萬人、1.05萬人、0.5萬人和0.75萬人。

③允許意海軍保留2艘主力艦及其他艦艇43艘,各型艦隻總噸位不得超過6.75萬噸(不含2艘主力艦);羅、保、芬海軍總噸位限額分別為1.5萬噸、0.725萬噸和1萬噸。

④意、羅、保、匈、芬空軍各型飛機總數限額分別為350架、150架、90架、90架和60架。

⑤意陸軍裝備的重、中型坦克總數不得超過200輛。五國還承擔與同盟和參與國完全合作,務使德、日不可能在其境外採取重新武裝的任何措施。 賠償和返還條款和約確認對侵略所造成的損失進行部分賠償的原則,規定了意、羅、匈、保、芬五國向有關國家的賠償數額,並要求在短期內返還從任何聯合國家領土內移去的財產。

除上述共同條款外,對羅、保、匈和約還包括在多瑙河航行自由的一般規定;對意和約還包括關於戰爭罪行,關於聯合國家在意的財產、權利和利益,以及解決爭議等特別條款。除對芬(未被占領)和約外,其他和約都規定,自和約生效之日起90天內盟軍從占領國撤出,但蘇聯有權在匈、羅領土上留駐維持與奧地利蘇占區交通線所必需的武裝部隊。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意、羅、保、匈、芬五國曾與德日結盟參與侵略戰爭,但於1943年和1944年陸續退出,同反法西斯盟國簽訂停戰協定,並程度不同地參加過反法西斯鬥爭。鑒於它們與德、日有所區別,美、英、蘇於大戰末期商定,在對德、日媾和前,先同它們媾和。1945年9月,倫敦第一屆外長會議開始討論和約條款。此後經同年12月莫斯科三國外長會議、1946年7~10月巴黎和會及11~12月紐約四國外長會議,才完成了對和約文本的最後審定。

和約的締結是同盟國在戰後初期為解決戰爭遺留問題而取得的重要成果。它基本上是戰爭結束時的軍事形勢在政治和法律上的反映,也是美蘇等國相互鬥爭與妥協的產物,對戰後歐洲格局的形成產生了重要影響。和約關於肅清法西斯勢力和實現民主自由的條款,有助於鞏固反法西斯戰爭勝利成果。但和約中關於領土疆界變動的某些條款,對以後有關國家的相互關係產生了消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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