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

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是國家智慧財產權舉辦的從事專利代理行業的職業資格考試,開始於1992年。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每年舉行一次,一般在11月全國十幾個考點城市同時進行。應試人員自取得某一部分成績合格記錄當年起三年內,兩部分均合格的,由考核委員會辦公室發出總成績合格通知單。應試人員在收到總成績合格通知單後向考核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專利代理條例》有關規定的,由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頒發“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

考試介紹

專利代理人是指獲得了專利代理人資格,持有專利代理人工作證並在專利代理機構專職或兼職從事專利代理工作的人員。專利代理人受專利代理機構指派從事以下業務:
(1)為申請專利提供諮詢;
(2)代理撰寫專利申請檔案、申請專利以及辦理審批程式中的各種手續以及批准後的事務;
(3)代理專利申請的複審、專利權的撤銷或者無效宣告中的各項事務,或為上述程式提供諮詢;
(4)辦理專利技術轉讓的有關事宜,或為其提供諮詢;
(5)其他有關專利事務

報名條件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且具備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報名參加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
1.18周歲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高等院校理工科專業畢業或者具有同等學歷;
3.熟悉專利法和有關的法律知識;
4.從事過兩年以上科學技術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高等院校理工科專業畢業是指取得國家承認的理工科大專以上學歷,並獲得畢業文憑。

報名材料

報名人員報名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年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報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護照、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3.學歷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4.工作證明原件
5.本人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張
6.考試報名費
報考人員可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下載報名表。

考試內容

報考人員可依據每年《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指南》進行複習、備考。
內容包括:專利法律知識、相關法律知識、專利代理實務。

試卷科目

考試包括專利法律知識(總分為150分)、相關法律知識(總分為100分)和專利代理實務(總分為150分)三門考試科目。
考試採用閉卷方式進行。專利法律知識和相關法律知識兩門科目採用填塗機讀答題卡方式,專利代理實務科目採用論述答題和實際撰寫方式。

考試錄取

採用專利法律知識和相關法律知識總和(稱為“法律知識”部分)確定一個分數線、專利代理實務(稱為“代理實務”部分)單獨確定一個分數線,雙合格分數線擇優通過的錄取方式。每年由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根據專利工作的實際需要和當年試題的難易程度,分別確定法律知識部分和代理實務部分的合格分數線。
如果應試人員的法律知識部分或者代理實務部分的考試成績通過該部分當年的合格分數線,則由考核委員會辦公室發出該部分考試合格成績單,成績合格的記錄自當年起三年內有效。應試人員需在接下來的兩年內補考並通過另一部分的考試。如果應試人員在三年內未能通過兩部分的考試,則再次參加考試的,重新起算合格成績記錄周期

查驗資料

1.查驗時間
北京考點:2012年6月11日至7月6日;
其他考點:2012年6月11日至6月29日。
2.查驗方式
報名人員可以自己或者委託他人攜帶相關材料到所選考點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設定的查驗地點接受查驗。
查驗材料
1.首次報名人員
對於2012年首次參加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報名人員,接受查驗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護照、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者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原件及複印件;
(2)學歷或者學位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3)工作證明原件。
2.再次報名人員
對於2009年至2011年曾經參加過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報名人員,接受查驗時,應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護照、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者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原件及複印件。
3.委託他人進行查驗
報名人員委託他人進行查驗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護照、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者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原件及複印件;
(2)報名人員出具的委託書原件。

考試錄取

自1992年《專利代理條例》頒布實施到2004年,國家知識產權局舉辦了7次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於2005年提出《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改革方案》,將每兩年舉辦一次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改為每年舉辦一次並固定舉辦考試的時間,將原來實行的四個科目的考試改為三個科目的考試,並對三個科目的名稱和內容調整為中國專利法律知識、相關法律知識和專利實務
為適應我國智慧財產權事業發展的需要,促進專利代理行業健康發展,國家知識產權局在2005年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制度改革的基礎上,於2009年進行了第二次考試制度改革。現行的考試辦法是採用專利法律知識和相關法律知識總和(稱為“法律知識”部分)確定一個分數線、專利代理實務(稱為“代理實務”部分)單獨確定一個分數線,雙合格分數線擇優通過的錄取方式。每年由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根據專利工作的實際需要和當年試題的難易程度,分別確定法律知識部分和代理實務部分的合格分數線。
如果應試人員的法律知識部分或者代理實務部分的考試成績通過該部分當年的合格分數線,則由考核委員會辦公室發出該部分考試合格成績單,成績合格的記錄自當年起三年內有效。應試人員需在接下來的兩年內補考並通過另一部分的考試。如果應試人員在三年內未能通過兩部分的考試,則再次參加考試的,重新起算合格成績記錄周期。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專利代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採取全國統一考試方式,每年舉行一次。

第三條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包括以下考試科目:
(一)與專利有關的法律基礎知識
(二)專利申請檔案撰寫;
(三)專利申請手續、審批程式及文獻檢索;
(四)專利審批標準及複審與無效。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以閉卷筆答方式進行。

第四條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由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負責組織。
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務院有關部門、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的有關人員以及專利代理人的代表組成,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主管領導擔任委員會主任。
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各項具體工作。

第五條

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應當在舉行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六個月之前發出通知,公布考點城市、考試時間等事項。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由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統一命題,命題範圍以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制定並公布的《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大綱》為準。

第六條

各考點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應當成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工作領導小組,承辦受理報名、審查報名人員資格、設定考場、組織考試等項工作。

第七條

報名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專利代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吊銷專利代理人資格的;
(三)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被取消考試資格不滿三年的。

第八條

報名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會同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的標準繳納考試報名費。

第九條

各地知識產權局、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以及有關機構、組織可以舉辦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培訓班,但是不得強制性地要求考試報名人員參加培訓,不得強制性地要求參加培訓的人員購買其指定的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十條

參與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出題、審題和組織管理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出題、審題人員不得從事與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有關的授課、答疑、輔導等活動。

第十一條

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人員違反考場規則的,由監考人員予以制止並提出警告。

第十二條

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人員有下列情形的,考點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工作領導小組可以作出取消其考試資格的處理決定:
(一)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他人答題卡或者答卷,傳遞答題卡或者答卷以及與考試內容有關的信息的;
(三)嚴重擾亂考場秩序或者威脅考試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
(四)串通考試工作人員改動答題卡或者答卷的。

第十三條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評卷,考試成績由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辦公室公布。

第十四條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合格分數線由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確定,由專利代理人考核委員會辦公室公布。

第十五條

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人員達到公布的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合格分數線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

關於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報名、考場設定、試卷運送和保管、考試規則、監考、閱卷、成績核查的具體考務規則另行制定並予以公布。

第十七條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以及考務規則的要求,進行與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有關的各項工作。參與出題、試卷運送和保管、監考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參與閱卷的工作人員應當認真負責,公平、公正。
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專利代理人即將更名為專利代理師

鑒於專利代理在專利制度正常運轉中的重要作用,國務院法制辦2011年2月11日公布的《專利代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將“專利代理人”稱謂變更為“專利代理師”,並從資格證的獲得、執業證的頒發等方面予以了全面規定。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樣的變更是為了提升從事專利代理事務的專業人員的社會地位,增強其榮譽感。並且參考了國內其他需經行政許可才能執業的專業人員的稱謂,如律師、醫師、註冊會計師等,以及歐美等已開發國家對專利代理執業人員稱謂,才做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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