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公務員考試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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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科學發展觀具體要求,根據安徽實際,提供公務員考試信息,提供具體的政府諮詢和考試的大綱以及發布公務員,政法幹警,農信社,選調生,公開選拔幹部,遴選幹部的考試信息,以及進行公務員考試培訓為一體的網站。

網站體系

時政要聞:主要以提供政府工作和法規政策以及社會時事熱點為主,歸納匯總年度國內、國外大事,收集整理社會熱點的相關評論,加強考生對社會熱點的系統性認識

考試政策:網站 及時發布報考指南、報名時間、報考流程、政策問答,一般的錄用流程,通用的體檢標準、警察,選調生和三支一扶的體檢標準;及時發布關於公務員招考及管理相關的政策等。

報考公告:網站主要提供公務員、事業單位、村官和招警方面,政法幹警,三支一扶,選調生的招考信息。

申論資料:相關資料申論熱點的時事評論、專題講解,應對申論考試的相關方法解讀,發布申論全真模擬試卷,以及公務員考試考試資料。

行測資料:網站發布行測各部分的高質量試題並附有詳細的解析,應對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的技巧,名師針對行測各部分的知識精講,及時發布行政全真模擬試卷。

公共基礎知識:網站發布資料和題目相結合,並配有詳細的解析,幫助考生對重要的知識點歸納整理。

面試:網站相關老師解答面試相關的考試政策,發布各地的面試真題,面試熱點點評。

線上諮詢:網站及時解答考生關於報考條件、考試政策等相關的疑問,更好的和考生進行互動。

公務員考試 公務員考試

考試論壇:這是一個考生和考生互動的環節,考生可以在上面的相關板塊發表自己的疑問、個人的合法的觀點和意見。

教材中心:網站推薦當年公務員考試的重點用書,便於廣大考生更好的備考複習。也可以對書的相關問題進行諮詢。《安徽公務員考試備考教材》來複習。

招考流程

發布公告—網上報名信息填寫—招考單位進行網上資格審核—通過審核的考試進行考務費繳納—下載列印准考證—筆試考試—筆試通過查詢成績—按照報考單位要求進行資格驗證—繳納面試費用—列印下載面試准考證—筆試、面試。以及一些當地的考試的公告,方便大家諮詢。

考試報名時間

2009年安徽公務員錄用考試的時間為3月15日

2010年安徽公務員錄用考試的時間為4月25日

2011年安徽公務員錄用考試的時間為4月24日

2012年安徽公務員錄用考試的時間為3月24日

2013年安徽公務員錄用考試的時間為4月13日

2014年安徽公務員錄用考試的時間為4月12日

2015年安徽公務員錄用考試的時間為4月25日

報考條件

報考的資格條件

(一)具有下列資格條件的人員可以報考: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1974年3月29日至1991年3月29日期間出生;

5、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7、具備擬錄用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招考職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工作經歷。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具有在縣鄉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基層和生產一線及農村工作的經歷。曾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過,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二)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作弊行為且不得報考公務員的人員,公務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現役軍人,試用期內的公務員,普通高等院校在讀的非2009年應屆畢業生,以及具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後即構成迴避關係的擬錄用職位。

調任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拓寬選人渠道,最佳化公務員隊伍結構,規範公務員調任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調任,是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民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

調任領導成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調任必須堅持德才素質與職位要求相適應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和資格條件,堅持組織安排與個人意願相結合,從嚴掌握,擇優任用。

第四條 調任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負責公務員調任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 調任資格條件

第六條 調任人選應當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強、勤奮敬業、實績突出。

(二)具有與擬調任職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歷。

(三)具備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升至擬任職務累計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專業技術人員調入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者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四)調入中央機關、省級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調入市(地)級以下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調任廳局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調任縣(市)領導班子成員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調任其他處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調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0周歲。

(六)符合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項需適當調整的,市(地)級以下機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上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省級以上機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

第七條 公務員調出機關後擬再調入機關擔任高於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的,應當具備從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晉升至擬調任職務所需的任職資格年限。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調任: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四)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調任程式

第九條 調任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調任職位及調任條件;

(二)提出調任人選;

(三)徵求調出單位意見;

(四)組織考察;

(五)集體討論決定;

(六)調任公示;

(七)報批或者備案;

(八)辦理調動、任職和公務員登記手續。

第十條 根據調任職位的要求,調任人選通過組織推薦方式產生。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

第十一條 對調任人選應當進行嚴格考察,並形成書面考察材料。考察內容包括調任人選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表現。

考察時,應聽取調任人選所在單位有關領導、民眾和幹部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所在單位應予積極配合,並提供客觀、真實反映調任人選現實表現和廉政情況的材料。

第十二條 根據考察情況集體討論決定擬調任人員,並按照任前公示制有關規定在調出、調入單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條 公示期滿,對沒有反映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調任的,按規定程式進行審批或備案;對反映有嚴重問題未經查實的,待查實並做出結論後再決定是否調任。

第十四條 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確定擬調任人員後,調入機關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辦理審批或者備案。

地方省級以下機關調任公務員須報市(地)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呈報審批、備案的材料應當包括請示、公務員調任審批(備案)表、考察材料、調出單位意見和紀檢監察機構提供的廉政情況;按規定需要進行離任審計或者經濟責任審計的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審計,並提供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

調任人員審批、備案後,辦理調動手續,並按有關規定進行公務員登記。

第十五條 調任人員的級別和有關待遇,根據其調任職務,結合本人原任職務、工作經歷、文化程度等條件,比照調入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

第十六條 調任人員除由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職務的以外,一般實行任職試用期制,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職;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第四章 紀律與監督

第十七條 調任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一)調任審批或者備案機關應當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審核把關,不得隨意降低標準,放寬條件;

(二)調入機關應當嚴格履行有關程式,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弄虛作假,搞不正之風;

(三)調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幹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關法規、政策,提供真實情況,不得突擊提拔;

(四)參加考察的人員應當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不得隱瞞、歪曲事實真相;

(五)調任人員應當遵守有關規定,接到調動通知後,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行政、工資關係等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調任工作中存在應當迴避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對違反規定的調任事項,呈報的不予批准;已經作出決定的宣布無效,並按照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國有企業和未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民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擔任本規定第二條所列職務,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和中央、國家機關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筆試內容

筆試科目: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

以2011年安徽公務員考試為參考:

筆試時間為2011年4月24日。

上午 9:00-11:00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

下午14:00-16:30  申論

筆試結束後,按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申論各占50%的比例,採用百分制計算報考人員的筆試成績。面試人員從達到筆試合格分數線的報考人員中,根據錄用計畫和報考職位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確定。面試人數按以下比例確定:相同職位錄用計畫在10人以下的,按1:3的比例;10人(含)以上的,按1:2的比例(其中錄用計畫為10-13人的,進入面試人員統一確定為28人)。筆試合格人數出現空缺的部門和職位,取消錄用計畫;達不到計畫錄用比例的,按實有合格人數確定進入面試人員。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筆試需要加試公安專業科目《公安基礎知識》,考試成績按規定比例計入報考人員筆試成績,具體見《關於2010年統一招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有關問題的通知》(魯人社辦發〔2010〕33號)。

其他

本次考試,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不指定考試教材和輔導用書,但可參考《國家公務員考試綜合教材》按照公務員考試錄用的有關規定,從事命題、閱卷等工作的專家不準參加任何形式的考試輔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公務員管理機構、公務員考試命題組等名義舉辦輔導班、輔導網站或發行出版物、上網卡等。否則,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或追究責任。

本簡章有關問題解釋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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