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田

學田

學田是中國宋代以後,以其地租收入供學校、書院用費的田地。學田是隨著宋代學校教育發展而出現的一種國有土地形態。北宋乾興元年 (1022年),開始行學田制度。學田的來源: 主要從國有土地中如戶絕田、廢寺院田產、沒官田以及牧馬草地轉化而來;官僚、士紳、地主、商人的捐獻;地方政府撥款購買。從宋代起,建立一套完備的學田管理制度,曆元、明、清三代而不衰。

基本信息

簡介

學田的管理方式各地不一,政府也沒有作出統一的規定,學校通常設有專門機構或委派專人管理學田,一般有三種方式,一是由學官管理(特指府、州、縣等官學),二是由鄉紳地主管理(多為私學),三是由學校生員管理。

學田的經營方式幾乎都採用租佃制,即丈量學田,招徠佃農,確定、收取租額,以佃租的方式收入資金

中國封建土地制度下屬地方官田或公田的一種,以地租作為祭祀、教師薪俸及補助讀書人士等的開支。學田包括書院田。

歷史

學田初見於南唐,宋代開始推廣。其來源或由皇帝詔賜,或由官府從官田中撥給,或由地方撥款購置,或由私人捐獻。宋、元兩代學田數額不詳。明代學田,按某些州縣數額估算,總數當在10萬畝以上。清代按《皇朝文獻通考》記載,雍正二年(1724)關內十八省共有學田388679畝,至乾隆十八年(1753),增至 1158600畝,增1.98倍。增加最多是湖南省,次為直隸省(今河北省)。各地學田一直延續到中華民國時期。

和民田相比,學田地租較早實行實物定額租和貨幣租。宋元時,絕大部分學田已採行實物定額租制,僅小部分實行分成租制。至明清,幾乎所有學田都實行定額租制。宋代,學田中除稻田外,山地、園地、桑園等已收取貨幣租,至明清,稻田也多收貨幣租。從《古今圖書集成》所輯錄224府州縣學田事例看,收取貨幣租的占54%,貨幣實物兼行的占13.4%,收取實物租的占32.6%。以定額租而言,如山東黃縣學田租,明代每畝三升四合至二斗之間;清代每畝六升至二斗五升之間。湖南湘潭縣學田租,明代每畝七斗至八斗之間;清代每畝八斗五升至一石一斗之間。以貨幣租而言,如福建,明代萬曆至明末每畝由0.11兩至0.63兩,平均每畝0.28兩。清代從四川漢州嘉慶年間的事例看,低者每畝收錢 612文,高者2733.6文,折中計算為1673文。學田地租剝削率較民田約輕1/3。

府州縣學田由學官,即教授、教諭、教導掌管。書院學田由監院、司事、董事經管。租種學田的人多與地方官府或士紳有聯繫,或由地方吏胥及士紳把持轉租。個別地方將學田直接分配給貧士,許其終身耕種。儘管如此,學田佃種者實際上還是農民小生產者,但較多地擺脫了私人地主式的人身壓迫,具有較多的人身自由。

封建政府規定,學田不能出賣;地方志中所列“原額”學田,享有免除國家賦稅的特權,但書院田須完納田賦。

學田在封建社會裡,為地主階級政權培養人材起了一定作用。

詞語注音

【拼音】:xué tián

【注音】:ㄒㄩㄝˊ ㄊㄧㄢˊ

詞語解釋

◎ 學田 xuétián

[school-owned land] 舊時辦學用的公田,以其收入作為學校經費

詳細解釋

舊時辦學用的公田,以田地收益作為學校基金。

【出處】:《續資治通鑑·宋真宗乾元元年》:“庚辰,判國子監 孫?amp;#93; 言:‘知 兗州 日,建立學舍以延生徒,至數百人,臣雖以俸錢贍之,然常不給。自臣去郡,恐漸廢散,乞給田十頃為學糧。’從之。諸州給學田始此。”

【示例】:清 惲敬 《沙隴胡氏學田記》:“後世君子於私田之公於族者曰義田,義田之給於士者曰學田。”《清史稿·食貨志一》:“學田,專資建學及贍恤貧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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