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歧視

孕婦歧視

孕婦歧視,是亞洲國家普遍存在的針對女性的就業歧視之一,主要是指用工單位公開拒絕錄用尚未生育的女性以及在女職工懷孕後予以解僱、降薪或者在態度上有歧視表現的現象。

現象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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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久以來,日本社會對懷孕的女性員工存在歧視。2015年11月,日本厚生勞動省的一項調查顯示,約有一半與企業存在短期契約關係的女性員工在懷孕生產後遭到用人單位的歧視。為了進行此項調查,日本厚生勞動省隨機採訪了3500名年齡在22-44歲之間的女性。調查結果顯示,在受僱於臨時機構的女性中,有48.7%的人在懷孕後曾遭到解僱、降職以及言語攻擊等不公正的對待。而擁有長期契約的女性在懷孕生產過後同樣有遭受歧視的風險。調查結果顯示,有21.8%的擁有長期契約的女性員工在懷孕後遭到用人單位降職、解僱等不公正的對待。

新加坡

2016年2月,新加坡一名叫JenPan的媽媽,在網上發布了一系列職業婦女在公共場合哺乳的照片,抗議孕婦歧視。她周圍也有很多朋友當了媽媽,也聽說了很多媽媽們的心酸故事。比如有位媽媽就說,自己被禁止在上班的時候擠奶,因為會影響工作效率。她還因此在被評價工作表現時,扣了分。還有一位媽媽在工作時無處擠奶,就在自己的辦公隔間“小心謹慎地”擠奶。結果也被告知停止擠奶,因為“即使她小心謹慎地進行,還是會干擾到其他同事”。這樣的情況還有很多。

中國

2016年5月,香港平等機會委員會一項調查顯示,超過兩成中小企業女性雇員曾因為懷孕而受到不公平對待,其中近六成請假做產檢不被算病假,產後復工有三成半表示受到過不禮貌對待。

2016年畢業季,據媒體報導,為避免就業職場“孕婦歧視”,中國大陸大學校園裡“研究生媽媽”越來越多,而且還出現“大學生媽媽”的現象。這些學生媽媽雖有人因孩子而生活較艱辛,但絕大部分說不後悔自己的決定。這些學生媽媽覺得,“先生子後事業”可彌補女性的職場先天劣勢,解決後顧之憂後更全力投入工作中。

中國實行二孩政策後,一項調查顯示,七成以上的企業因為二孩政策在招聘女員工時增加了顧慮。據調查,有的企業表面上雖未拒絕女性求職者,但一些隱形態度或措施往往造成女員工“被辭職”。二孩放開甚至讓“已婚已育”的利器都不好用了。

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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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面對“三期”時,不得不暫時中斷工作,因此會影響工作的連貫性。另外,企業在女職工“三期”期間,還必須支付相應的工資,勢必會增加用人單位的成本。因此,很多用人單位在選擇錄用員工時,為了降低用人成本,出現“重男輕女”的現象。

女大學生求職時,“你打算什麼時候要孩子”幾乎成了必問的環節之一。不少女生髮現,在簡歷里註明“已婚已育”更有助於就業。北京、河北、山東的應屆本科女畢業生在求職應聘中,被問及是否獨生子女或生育“二孩”的比例高達58.48%。與此形成呼應的是,高校內的“研究生媽媽”越來越多,生子現象還在向本科蔓延。

法規

中國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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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就業歧視也引起了國家的重視,相關的法律中也明確禁止歧視,並對女性勞動者進行特別的保護條款。

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規定:女性與男性享有平等就業權。

就業促進法》中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契約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產期的,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也不得與之解除勞動契約。

法律有了明文的規定,明目張胆歧視女職工的單位已經大為減少,很多單位轉向隱形歧視,這也大大增加了維權難度。在招聘過程中遇到了隱形歧視,當事人很難維權。招聘時用人單位與應聘者並未形成勞動關係,如果用人單位暗箱操作,從現行的法律來看,很難找出用人單位的錯。

中國香港

根據香港《性別歧視條例》,任何人在招聘或在女雇員工作期間,因為她們的性別和懷孕、生育而歧視她們,即屬違法。

雖有立法保障,但懷孕歧視問題並未得到有效遏止,部分僱主仍抱僥倖心理,為了短期利益和固有偏見而侵害在職女性的合法權益。生育權利作為女性的獨有和天賦人權,在任何一個文明社會都受到政府和法律的保障和維護。既然現行法例的保障條文清晰,那么執法部門就應該針對懷孕歧視行為加強執法,“平機會”作為負責執行《性別歧視條例》的法定機構,更應該鼓勵和協助受到不公平對待的婦女積極舉報和蒐證,發揮法律約束力和阻嚇作用,敦促僱主給女性雇員應有的尊重和“生育遷就”措施,向社會傳遞正向信息,營造一個更加公平公正的就業環境。

日本

日本政府2015年11月26日宣布,將在2016年向國會提交超過10項議案,以保護孕婦、兒童等弱勢群體權益,進而達到提高生育率的目的。日本政府希望,這些法律生效後,日本每對夫婦平均生育子女數量能由目前的1.42提高到1.8。2014年10月,日本最高法院就一起職場孕婦歧視案作出裁定,宣判僱主不得歧視懷孕女性,不得給孕婦降職或拒絕提供較為輕鬆的工作。此後,日本社會對“歧視孕婦”立法的呼聲越發高漲。

此外,擬提交的法案內容還將包括保護“臨時工孕婦”權益,保障她們在孕期享有休假的權利。

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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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很多法律法規中都反對歧視,但對於新出現的歧視,具體操作性比較差。面對花樣翻新的女性就業歧視,制定法律時需要更加有針對性和操作性,從而保護女性平等參與就業的權利。女性求職者受到性別歧視維權時,首先面對的難題是,受歧視者很難收集到證據。一些國家規定舉證責任倒置,讓企業找出自己不對性別進行歧視的證據,這樣更利於保護處於弱勢的勞動者。

中國就業歧視的現象還很多,隨著新情況的不斷出現,歧視行為也越來越隱蔽。因此,國家是否可以制定一部專門反就業歧視的法律,明確界定各種歧視的構成要件,並加大處罰力度。對於就業歧視而言,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讓用人單位給予補償。

在一些中小型企業,對婦女“三期”保護的法律規定幾乎形同虛設。相關職能部門應主動出擊,維護女性職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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