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勞動者由於非本人原因暫時失去工作,致使工資收入中斷而失去維持生計來源,並在重新尋找新的就業機會時,從國家或社會獲得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它是社會保險五大項目中的一個。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以來,一直實行基金制,在基金來源上採取用人單位繳費和財政補貼的方式。2017年1月1日起,失業保險總費率為1.5%的省(區、市),可以將總費率降至1%,降低費率的期限執行至2018年4月30日。

基本信息

組成內容

=失業保險

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優撫安置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等方面,其中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五個項目。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進而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的制度。
在我國,失業人員在滿足: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三個條件後,方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待遇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按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即: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即:支付給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的補助。
(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供養其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4)為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展職業培訓、介紹的機構或接受職業培訓、介紹的本人給予補償,幫助其再就業。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對失業保險費繳納的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到一點五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零點五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契約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失業保險待遇是由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構成。失業保險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只有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項待遇。

基本種類

失業保險待遇中,醫療補助金是失業人員患病就醫時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的補助,標準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一般包括每月隨失業保險金一同發放的門診費和按規定比例報銷的醫療費兩部分;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以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準參照當地在職職工的規定;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是為了鼓勵和幫助失業人員儘快實現再就業而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的費用,一般說來職業介紹的補貼支付給職業介紹機構,由他們為失業人員免費介紹職業,而職業培訓的補貼的支付辦法則不同,有些是直接發給失業人員、有些則是失業人員培訓後報銷,還有的是對培訓失業人員的培訓機構進行補貼。

主要特點

失業保險失業保險
1、普遍性。它主要是為了保障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失業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蓋範圍包括勞動力隊伍中的大部分成員。因此,在確定適用範圍時,參保單位應不分部門和行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其職工應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鎮、農村,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後,只要本人符合條件,都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分析我國失業保險適用範圍的變化情況,呈逐步擴大的趨勢,從國營企業的四種人到國有企業的七類九種人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再到《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城鎮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充分體現了普遍性原則。

2、強制性。它是通過國家制定法律、法規來強制實施的。按照規定,在失業保險制度覆蓋範圍內的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根據有關規定,不履行繳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互濟性。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於社會籌集,由單位、個人和國家三方共同負擔,繳費比例、繳費方式相對穩定,籌集的失業保險費,不分來源渠道,不分繳費單位的性質,全部併入失業保險基金,在統籌地區內統一調度使用以發揮互濟功能。

服務對象

失業保險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的對象是所有的因社會環境因素所迫而導致非自願失業的工薪勞動者。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就業轉失業的人員。根據有關規定法定勞動年齡是16-60歲,體育、文藝和特種工藝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履行審批程式後可以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對企業中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中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職工實行退休制度,對從事有毒、有害工作和符合條件的患病、因工致殘職工可以降低退休年齡。
按照國際慣例,無正當理由自動離職的人、因犯有過錯被開除的人、從事家務勞動的人以及僱主的親屬等,都不納入失業保險的範圍之內。有的國家還對失業保險對象的年齡規定了上下限,低於立法規定的勞動年齡,高於立法規定的退休年齡,都不在失業保險的範圍之內。
在一些國家,失業保險的獲得還必須以有就業意願併到有關的政府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為前提。未進行登記,則被視為沒有工作意願,所以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在建立了就業培訓制度的國家,通常要求失業者參加就業培訓,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培訓者,也不能領取或不能全額領取失業保險金。
因為失業保險所針對的失業風險並不造成勞動者勞動能力的喪失,而是勞動機會的喪失。因此失業保險往往嚴格地規定了保險期限,中國的現行制度規定的期限是世界上最長的,達到24個月。規定保險期限的目的是促進失業者尋找工作的積極性。

歷史發展

失業保險的歷史演進失業保險最早見於20世紀初的法國,當時的法國政府通過立法,建立了由個人自願選擇是否參加的非強制性的失業保險制度。隨後挪威、丹麥等北歐國家也建立了類似制度。1911年,英國頒布國民保險法,開創了世界上強制性失業保險的先例。據美國社會保障署90年代中期的統計,世界上一共有包括中國在內的40多個國家,如美國、德國、日本、保加利亞等建立了失業保險制度。其中採取強制性制度的要占到四分之三。

中國的失業保險制度1986年10月開始實行的《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標誌著失業保險制度在中國的起步。1993年5月,國務院又頒布了《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擴大了保險對象的範圍,調整了保險待遇的水平,改變了基金統籌的層次。直到1999年1月國務院頒布《失業保險條例》,中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才走上了與國際接軌的正道:⑴.保險範圍擴大到城鎮所有的企業和事業單位;將保險基金統籌的層次提高到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調整了繳費比例和給付標準;完善了監督機制。

到1997年初,世界上已有68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失業保險制度。法國最早於1905年建立了失業保險制度。大多數國家對連續領取失業補助金的時間有一定限制。在管理體制上多數國家是由政府部門管理,有些是由自治機構管理,這種自治機構一般由受保人、僱主和政府三方代表組成。失業保險與就業服務之間經常保持緊密的行政聯繫。有些國家已將失業保險和就業服務合併管理,基層的管理工作尤其如此,目的是為了促進失業人員儘快實現再就業。

人社部、財政部近期下發《關於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從2017年1月1日起,失業保險總費率為1.5%的省(區、市),可以將總費率降至1%,降低費率的期限執行至2018年4月30日。

辦理條件

失業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即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辦理材料

《戶口簿》、《身份證》、《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終止或解除勞動契約證明書》、《畢業證》、兩張一寸照片(有《失業證》、《勞動手冊》的請攜帶)。

辦理地點

戶籍所在地鎮(街)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科(所)以及戶籍所在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失業保險服務區”。[1]

辦理流程

1、接收檔案
首先單位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應當書面告知職工有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為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在解除契約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繳費記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證明及失業人員檔案材料報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其次將接收檔案信息(如:姓名、性別、參加工作時間、失業時間、原單位名稱等)錄入微機。
2、發放《失業保險登記表》
失業人員應在解除契約之日起60日內本人攜帶解除契約的檔案及身份證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失業保險登記表》。超期的,如果是單位原因造成的應由單位出具證明,無故不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的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3、填寫《失業保險登記表》
《失業保險登記表》一式兩份,填寫完整後回原單位加蓋公章,並攜帶身份證複印件一份、一寸近期彩色照片三張(農民契約制的需要四張、農民契約制轉城鎮契約制的需要五張)交回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4、待遇審核
根據《山東省失業保險規定》對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限進行審核,在失業人員登記表中註明。失業人員登記表一份存入失業人員檔案,一份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定期整理存檔。
5、失業證辦理及發放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自收到“失業人員登記表”後10個工作日辦理完畢,失業人員定期由本人攜帶身份證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證》和職業指導通知書,按時參加職業指導,填報培訓專業,並在《失業證》上進行登記。[2]

辦理時限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自收到“失業人員登記表”後10個工作日辦理完畢。

失業情況

從我國情況分析,造成失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勞動力供大於求。我國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國,1998年底,人口總數達12.5億人,其中經濟活動人口就達7.1億。特別是八十年代以來,我國進入勞動年齡人口的高峰期,勞動年齡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明顯上升,十年間上升近10個百分點。另一方面,我國又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低,其他經濟資源相對短缺,制約了勞動力資源的開發利用。從發展趨勢看,今後一個時期,每年新增勞動力在1000萬人左右,農村剩餘勞動力跨地區流動約3000萬人,其中有相當一部分將要加入到城鎮就業隊伍中。另外,隨著企業事業單位改革的不斷深化,歷史上形成的富餘人員問題將要逐步得到解決,多年來積澱的大量冗員進入社會競爭就業崗位將成為必然趨勢。可以說,勞動力供大於求的矛盾將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存在。
二是我國正在對經濟結構進行重大調整,與之相適應,勞動力結構必然要進行相應調整,不可避免地會造成部分人員失業,這種結構性失業的狀況增加了失業壓力。
三是伴隨著科技進步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一些領域特別是第一、第二產業的傳統部門,不僅不能擴大就業容量,反而會減少用人,分流部分勞動力,致使失業人員數量增加。
四是由於許多失業人員技能單一,職業技術水平不高,難以適套用人單位的需要,加上擇業觀念陳舊,不能依靠自身的努力開闢就業門路,加大了實現再就業的難度。
五是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覆蓋面窄,市場就業機制尚未完全建立,對勞動力流動和合理配置也有著明顯的制約作用。

法律條例

《失業保險條例》所指失業人員只限定為,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就業轉失業的人員。根據有關規定,我國法定勞動年齡是16-60歲,體育、文藝和特種工藝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履行審批程式後可以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對企業中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中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職工實行退休制度,對從事有毒、有害工作和符合條件的患病、因工致殘職工可以降低退休年齡
所謂有勞動能力,是指失業人員具有從事正常社會勞動的行為能力。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的人員,若不具備相應的勞動能力,也不能視為失業人員,如精神病人、完全傷殘不能從事任何社會性勞動的人員等。工作並以某種方式尋找工作,是指失業人員有工作要求,但受客觀因素的制約尚未實現就業對那些雖無工作,但沒有工作要求的人不能視為失業人員。這部分人自願放棄就業權利,已經退出了勞動力的隊伍,不屬於勞動力,也就不存在失業問題。
造成失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體到不同國家或一個國家的不同時期,其主導因素並不完全相同。國際上一般將失業原因分為如下幾類:摩擦性失業,由於求職的勞動者與需要提供的崗位之間存在著時間上的差異而導致的失業,如新生勞動力找不到工作,工人想轉換工作崗位時出現的工作中斷等;季節性失業,由於某些行業生產條件或產品受氣候條件、社會風俗或購買習慣的影響,使生產對勞動力的需求出現季節性變化而導致的失業;技術性失業,由於使用新機器設備和材料,採用新的生產工藝和新的生產管理方式,出現社會局部勞動力過剩而導致的失業;結構性失業,由於經濟、產業結構變化以及生產形式、規模的變化,促使勞動力結構進行相應調整而導致的失業;周期性失業,市場經濟國家由於經濟的周期性萎縮而導致的失業。

享受待遇

失業保險待遇是由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構成。失業保險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只有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項待遇。
失業保險待遇中醫療補助金是失業人員患病就醫時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的補助,標準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一般包括每月隨失業保險金一同發放的門診費和按規定比例報銷的醫療費兩部分;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以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準參照當地在職職工的規定;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是為了鼓勵和幫助失業人員儘快實現再就業而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的費用,
一般說來職業介紹的補貼支付給職業介紹機構,由他們為失業人員免費介紹職業,而職業培訓的補貼的支付辦法則不同,有些是直接發給失業人員、有些則是失業人員培訓後報銷,還有的是對培訓失業人員的培訓機構進行補貼。

申請方法

單位退工後,憑退工單、勞動手冊等證明,由本人到戶籍所在地的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進行失業登記,符合領取條件並要求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填寫《失業保險登記表》,然後根據街道通知的時間、地點到區縣職業介紹所辦理核定待遇和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領取期間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是指從辦理申領手續當天起至對應月份的前一天。例如,2月8日申領3個月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就是2月8日至5月7日。如果本人主動要求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或重新就業辦理用工手續後,被自動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原來的領取期間按月份減少。例如,6月3日申領2個月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間是6月3日至8月2日,7月份(不論哪一天操作)暫停後,領取期間即修改為6月3日至7月2日。從7月3日起暫停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未申領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可予以保留,以後要求領取的,可再次申領。重新就業且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後又再次失業,應當將其剩餘期限合併計算。

支付水平

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年限和年齡確定,在相同繳費年限下,失業保險金支付標準伴隨申領人年齡的增長而增加,也就是說:失業保險更關注年齡大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支付標準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公布。

領取待遇

(1)領取失業保險金。
(2)如果患病或生育,到指定的醫院就診,可以按規定申請70%的醫療費補貼。
(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辦私營企業、從事個體經營或自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以一次性領取剩餘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加上本次核定後已領取的月份,不能超過24個月),作為扶持生產資金。
(4)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以申領喪葬補助金、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
(5)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符合國家計畫生育規定的,可以申領3個月的生育補助金,標準與其領取的失業保險金計發標準相同。
(6)免費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

醫療證明

要到指定醫院就診。如果需要轉診,應該事先經區縣失業保險部門同意。急診可以就近選擇醫院但是不能到非醫保定點醫院。
醫療費補貼的範圍費用標準等參照本市職工醫保規定,也就是說醫保列入支付範圍的費用,失業保險允許補貼70%。

注意事項

失業保險失業保險
1、失業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即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1)終止勞動契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的;

(5)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契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的;

(6)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3、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

失業保險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最長可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4個月。

4、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享受的待遇

(1)自選專業報名參加一次免費職業技能培訓。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免費參加勞動保障部門統一組織的職業技能培訓。

(2)醫療補助金。每月隨失業保險金髮放10元的醫療補助金。

5、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終止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

(1)重新就業。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並已辦理了就業手續的;

(2)應徵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由其檔案代管機構,為其申請辦理退休手續,未委托檔案代理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申報,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5)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勞動教養的;

(6)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再次失業人員計算繳費年限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自參加職工醫保當月起,按規定享受相應的住院和門診醫療保險待遇,享受待遇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補助金待遇。

籌集方式

失業保險失業保險
建立失業保險基金是失業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
其他國家一般採取五種方式籌集失業保險所需資金:
一是由僱主和雇員雙方負擔;
二是由僱主和國家雙方負擔;
三是由雇員和國家雙方負擔;
四是由國家、雇員和僱主三方負擔;
五是全部由僱主負擔。
全部由僱主負擔失業保險所需資金的國家,主要採取徵收保險稅的辦法,只有個別國家採用。各國主要採取的是征繳費用、建立基金的方式。
失業保險費是失業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因此,城鎮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以保證基金的支付能力,切實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所需資金支出。發展失業保險事業是國家的一項重要職責,一方面政府要組織好失業保險費的征繳和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在失業保險費不能滿足需要時,也有責任通過財政補貼的形式保證基金支出的需要。征繳的失業保險費按規定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併入基金,這是保證基金不貶值的重要措施。其他資金是指按規定加收的滯納金及應當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罰款不在此列。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以來,一直實行基金制,在基金來源上採取用人單位繳費和財政補貼的方式。實踐證明,基金制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是相適應的,可以為失業保險提供穩定的資金來源。但由於只限於用人單位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造成收繳數額有限,基金承受能力弱。
若大幅度提高征繳比例,勢必增加用人單位負擔。在國家財力尚不充足和一些企業經營狀況較為困難的情況下,適當提高用人單位繳費比例,並實行個人繳費較為可行,也有利於增強職工個人的保險意識。
為降低企業成本,增強企業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同意,從2016年5月1日起,失業保險總費率在2015年已降低1個百分點基礎上可以階段性降至1%—1.5%,其中個人費率不超過0.5%,降低費率的期限暫按兩年執行。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確定。

領取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契約,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契約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在解除勞動契約之日起60日內到辦理失業保險業務機構申領手續(一般為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就業服務機構)。一旦超過了60日就不予辦理了,所以一定要趕緊辦理。

保險退款

失業人員在重新就業以後,以及在其他不符合領取條件時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應當退還。辦理失業保險金退款的手續是,退款人帶《勞動手冊》(未辦理用工手續的還需帶錄用證明)到區縣失業保險部門申請退款,失業保險部門核定退款金額並填寫解款單,退款人到銀行解款後,再到區縣失業保險部門領取收據,並由失業保險部門在《勞動手冊》上做退款記錄、在計算機系統修改領取記錄。

盤點保險險種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契約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契約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而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和達到契約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進行經濟補償或給付的一種經濟形式。保險是最古老的風險管理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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