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閤檢地

日本中世封建制賴以維持的經濟基礎是莊園公領制。 莊園領主把土地分成直營地“一色田”和收年貢、雜役的名田兩部分。 這種以名主為核心建立起的管理和組織生產並繳納年貢和服勞役的一套制度,被稱為“名田體制”。

太閤檢地概述

太閤檢地是日本歷史上安土桃山時代的一次重大變革。太閤檢地徹底整頓了中世末期複雜、重層的土地領有關係,廢除了“職”的體系,以石數制為槓桿,建立起以“一職統制”(即一元化的以豐臣秀吉政權為頂點、以服軍役為條件的、豐臣秀吉——屬下大名——家臣層層封授的近世封建土地領有制)和“一地一‘作人’”(即否定中間剝削,確定直接生產者小農的排他性土地占有使用權)為原則的近世封建土地制度。太閤檢地不僅剝奪“在地領主”和部分上層名主的土地所有權,而且將其一部分納人自己的家臣團、集中於城下町,同時,將其餘部分同直接生產者小農一道作為負擔年貢的作人束縛於土地上,從而實現了“兵農分離”,奠定了近世幕藩體制的基礎。

太閤檢地之前的背景

日本中世封建制賴以維持的經濟基礎是莊園公領制。莊園公領制盛行於12-13世紀。莊園公領制靠“名田體制”和“職體制”來維繫。莊園領主把土地分成直營地“一色田”和收年貢、雜役的名田兩部分。名田是賦課年貢、雜役等封建義務的基本單位,原則上,一個名田只有一個名主。這種以名主為核心建立起的管理和組織生產並繳納年貢和服勞役的一套制度,被稱為“名田體制”。名田體制下的莊園有兩種類型:在畿內及其周圍生產力較為先進的地區。每個名主所占有的名田面積大體在1-2町步之間,這類莊園被稱為“均等名”;另外,在生產力相對低下的邊境地區,名主一般占有面積達數町步乃至數十町步的“百姓名”。以上兩類莊園均由一色田(也稱散田、間田)和名田構成。其中名田所占比例較大。據現存莊園帳籍可知,大和國出雲莊,在12世紀末時,耕地由16個均等名和一色田構成。均等名總計22町步,一色田總計9町步。再如若狹國太良莊,在13世紀中葉,耕地由7個名主占有總計17町步反20步的名田和由17個作人耕種的總計4町5反50步的一色田構成⑵。所謂“職體制”一般地講是本家--領家--莊官--名主這樣階層性的重層的支配土地的土地所有制體制。這種土地所有制體制以基於土地寄進和分配名田產生的本家職--領家職--莊官職--名主職表現出來。這個“職”既表示職的擁有者對土地的不同的受益權,同時也表示上級貴族--中小貴族--地方貴族--莊民這樣的身份性的社會等級秩序。直接生產者的剩餘勞動以年貢等形式被上述各級職的所有者所分割。

太閤檢地的具體制度

將過去不統一的一間的長度定為6尺3寸
360步一反改為300步一反
田地分為上、中、下、下下四等,各規定標準產量—石數,即上田1、5石,中田1、3田,下田1、1石,下下田另行規定
以標準升“京升”統一各地區不同的舊升
以標準產量的石數的三分之一收取年貢
儘量貫徹“一地一作人”的原則太閤檢地在兵農分離方面是以編成軍隊為目的的一大土地改革,同時也是根本否定古代封建制即本領(世襲私領)制的一大事業
天正16年(1588)秀吉發布《刀狩令》
天正19年(1591)秀吉發布《身份統制令》,進一步明確實行“兵農分離”到確立身分制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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