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天國法規

太平天國法規

19世紀中葉爆發的太平天國革命,是中國舊式農民戰爭的高峰,也是近代中國第一次革命高潮。在長期激烈的階級搏鬥中,太平天國革命的領導者不僅創建了農民階級的政權,也制定了革命的法律。這些法律雖然不系統、不完整,但在當時的革命鬥爭中起了積極的作用,在中國近代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歷史背景:

19世紀中葉爆發的太平天國革命,是中國舊式農民戰爭的高峰,也是近代中國第一次革命高潮。在長期激烈的階級搏鬥中,太平天國革命的領導者不僅創建了農民階級的政權,也制定了革命的法律。這些法律雖然不系統、不完整,但在當時的革命鬥爭中起了積極的作用,在中國近代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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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天國法製法律:

 
《十款天條》

1851年1月11日,洪秀全金田揭旗起義,向太平軍和革命民眾發布了簡明軍紀5條;遵條命、別男行女行、秋毫莫犯、公心和儺(音挪,太平天國用語,即和睦)、各遵頭目約束,同心合力,不得臨陣退縮。1852年,永安建制,頒布《十款天條》:凡不拜皇上帝而拜邪神者,均屬罪犯天條;嚴禁殺人、害人、姦淫、偷竊、搶劫。《十款天條》原是拜上帝會教徒的行為規則,起義時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革命紀律和軍律,在太平軍中強制學習,超過3個禮拜仍不能熟記者治罪。

《太平條規》

《十款天條》頒布不久,又制定《行營規矩》和《定營規條十要》,統稱《太平條規》。它要求恪遵天令,熟識天條;不得私藏金銀器飾,吸菸飲酒;不許謊言國法王章,訛傳軍機將令;不得虜掠、姦淫、妄取一物、無故殺害平民、燒毀房屋、濫役民夫等。由於太平天國初期以軍事組織作為社會的基本組織,因此軍律既治軍也治民。這些條規雖帶有濃厚的宗教色彩,但有力地打擊了各種危害革命的犯罪行為,推動了革命的發展。

刑事法律 

1853年在《十款天條》《太平條規》基礎上制定的太平天國刑事法律,現已發現62條。太平天國刑法的鋒芒首先指向敵對太平天國的反革命活動。對於“反草(太平天國稱人心為燈草,反草即變心)通妖”的反革命罪犯,從重處罰,或點天燈,或五馬分屍;擾亂革命秩序及無故殺人者斬首。由於太平天國奉行“人人不受私,物物歸上主”的信條,實行以公有制為特徵的“聖庫”制度,因此偷竊、劫掠、貪污均屬罪犯天條,處死刑。凡強□犯,經婦女喊冤,即斬首示眾。吸食鴉片,亦屬罪犯天條,“斬首不留”;知情不舉者,一體治罪。
太平天國的刑罰有、杖和死刑3種。枷刑沒有輕重的規定。杖刑自五板至二千板不等。死刑最重的是點天燈,其次為五馬分屍、斬首示眾。枷、杖刑多適用於處罰內部違反紀律和輕微的犯罪。死刑主要適用於反革命犯、貪污盜竊犯、強姦犯、殺人犯及其他擾亂、破壞革命秩序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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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朝田畝制度》 

1853年3月,太平天國定都天京以後,經洪秀全批准頒布了具有建國綱領性質的《天朝田畝制度》,它規劃了理想的天國藍圖,是3年革命戰爭經驗的成功總結,又是太平天國立法活動的準則和改革土地制度的重要法令。它宣布廢除一切土地私有權,剝奪地主的土地所有權:“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此處不足則遷彼處,彼處不足則遷此處。凡天下田豐荒相通,此處荒,則移彼豐處以賑此荒處;彼處荒,則移此豐處以賑彼荒處”,藉以實現“有田同耕,有飯同食,有衣同穿,有錢同使,無處不均勻,無人不飽暖”的理想社會。這個綱領要求在小生產的基礎上廢除一切私有制,絕對平分一切財富,顯然帶有空想性質,不可能實現。
《天朝田畝制度》廢除了封建的買賣婚姻,確認“凡天下婚姻不論財”的嶄新的婚姻制度。提倡一夫一妻制, 廢除以納妾為合法形式的封建多妻制;有為娼、宿娼者重罪。但是在太平天國領導人中間,卻假借上帝的旨意實行法定的多妻制,表現了封建的特權性質。
《天朝田畝制度》規定了縣以下的行政制度,以及各級鄉官的保舉、升貶、獎懲辦法。它還確立了司法機關體系和訴訟程式:“各家有爭訟,兩造赴兩司馬,兩司馬聽其曲直。”不息,則依次赴卒長、旅帥、師帥、典執法軍帥監軍總制將軍侍衛指揮檢點丞相軍師處層層申訴,最後由天王“降旨主斷,或生或死,或予或奪,軍師遵旨處決”。這種程式表現了太平天國訴訟制度的民主性和對斷案的重視,但在當時極為緊張的戰爭環境中,逐級抗訴與覆核訴訟程式是無法實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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