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在一定區域內,根據國家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和當地自然、經濟、社會條件,對土地的開發、利用、治理、保護在空間上、時間上所作的總體安排和布局。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家將土地資源在各產業部門進行合理配置,首先是在農業與非農業之間進行配置,其次在農業與農業內部進行配置,如在農業內部的種植業、林業、牧業之間配置。

詳細介紹

概念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指在各級行政區域內,根據土地資源特點和社會經濟發展要求,對今後一段時期內(通常為15年)土地利用的總安排。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四條和第三章的規定,我國從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到省、市、縣、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別由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天誠國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城鄉建設、土地管理的綱領性檔案,是落實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據,是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項基本手段。

所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從全局的和長遠的利益出發,以區域內全部土地為對象,對土地利用、開發、整治、保護等方面所作的統籌安排。

圈內:即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大多數建設項目必須使用圈內土地。

圈外:即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軍事項目可以使用圈外土地。

審批許可權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①省級、省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審批;②除此之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省政府批准,其中,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政府授權設區市的市政府批准;③浙江省省級及杭州市、寧波市、台州市等長三角城市均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必須報國務院批准,其他市級和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省政府批准(報批土地占用基本農田的鄉鎮規劃報省批准,不占用基本農田的建設項目報本級地級市批准);④設區的城市郊區的鄉鎮(包括街道辦事處、農場)、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和省政府確定的中心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省的批准,其他鄉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局部修改

局部修改規劃必須符合以下條件:A、國務院和省政府已批准行政區劃調整的;B、國家和重大能源、交通、水利基礎設施及國家軍事設施建設項目用地涉及基本農田的;C、國防、交通、水利、能源、通訊、環保、城市和省級中心鎮基礎設施建設和省級農業龍頭企業擴大農副產品出口加工、重大外商投資建設項目用地不涉及基本農田,但未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D、建設項目已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劃指標已預留,但由於選址未確定、沒有落實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上或已落實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但實際位置需作調整的;E、建設項目符合符合規劃建設占用耕地機動指標條件的;F、建設項目用地符合國家供地政策(與產業政策基本相符),全部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以外非耕地的;G、對市、縣(市、區)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城鎮建設項目,確實無法在現行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安排,在縣(市、區)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前期工作完成後,可以申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調整(一般一年只能提一至兩個項目,項目類型沒有限制);H、國家和省重大基礎建設的拆遷安置、搶險避災安置和下山脫貧安置用地,確定無法在現行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安排的(先用後批)。

規劃組成

(一)現行規劃實施情況評估;

(二)規劃背景與土地供需形勢分析;

(三)土地利用戰略;

(四)規劃主要目標的確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新增建設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總規模、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安排等;

(五)土地利用結構、布局、分區、建設用地管制和節約集約用地的最佳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別化政策;

(七)規劃實施的責任與保障措施。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簡化前款規定的內容。

(5)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批的內容

1.是否充分體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社會經濟生態綜合效益的要求。

2.上級規劃下達的各項土地利用控制指標是否落實。

3.各類用地協調較好,布局合理,土地利用結果調整依據是否充分,調控措施是否可行。

4.土地利用分區是否科學,合理。

5.非農建設用地指標分解與各類非農建設用地規模控制是否緊密銜接,控制到位。

6.耕地占卜平衡掛鈎措施是否得到落實。

7.規劃文本,說明和專題研究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

8.規劃圖內容是否全面,編繪方法是否正確,圖面是否清晰。

9採用基礎資料是否準確,可靠。

規劃目標

1)總目標

區域土地的可持續利用,實現區域可持續發展,即三個效益的統一。

2)具體目標

是總體目標下的子目標,是總目標的具體體現。

規劃內容

1.土地利用現狀分析

2.土地供給量預測

3.土地需求量預測

4.確定規劃目標和任務

5.土地利用結構與布局調整

6.土地利用分區

7.確定實施規劃的措施。

規劃任務

①土地利用的巨觀調控:是土地利用巨觀管理體系的重要基礎,是土地利用巨觀控制的組要依據。

②土地利用的合理組織: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時空上對各類用地進行合理布局,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引導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整治和保護,以保證充分、合理、科學、有效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資源,防止對土地資源的盲目開發。

③土地利用的規範監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具有法律效力,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規劃方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監督各部門土地利用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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