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
(1) 契約涉及的是使用權,不是所有權。作為該契約標的的技術知識的所有權仍屬於許可證賣方,而且,該使用權在地域範圍和時間上都受到契約的限制。
(2) 一國當事人許可另一國當事人使用其所有的或擁有的工業產權。
(3) 專利商標權的主體處於不同的國家。
區別
(1) 客體的特殊性
國際許可證契約的客體是專利、商標和專有技術的使用權,它們是無形財產權。
(2) 許可證買方是直接用戶
許可證買方一般都有能力在購證後實施該契約項下技術,因而,買方須具有一定的技術知識及工業實施能力,以便吸收、消化所購買的技術知識,實現出其經濟值。
(3) 許可證契約的買賣雙方具有明顯的合作性質
許可證契約期限長,賣方必須履行義務,擔保所提供的技術在買方工廠里實施後可以或必定達到契約所預定的經濟指標。
共同點
(1) 屬於技術轉讓契約。
(2) 專利和商標把所有權與使用權分割開,頗有些租賃契約的特點。
(3) 與高級勞務契約也有相似的地方。
分類
(一)按照具體契約客體劃分
按照具體契約客體劃分,國際許可證契約分為:專利許可證契約;商標許可證契約;專有技術許可證契約。
1、專利許可證契約(Patent License Contract)
例如,外國如果在華沒有取得專利權或未與我國當事人達成協定,允許中國當事人使用其專利技術,則這種專利產品不能出口,這種技術也不能出口,下面有一個實際案例:
水膠炸藥這一專利是美國的。我國技術人員在查閱資料時獲得了這一專利的公開材料。於是閉門研究,破譯了其技術秘密,生產出了合格的水膠炸藥。一位港商購買了該產品。因我方不知道美國專利在香港也受保護,就同意了向港商出售該產品。在天津裝船後,被專利所有人通知不許銷售。美國的專利權人在其請求中的要價很高,但我方不能不履行同港商的契約,就只好大幅度降價,以便港商在港支付專利權人的專利費用。這樣我方的原來就比國際市場時價低許多的銷售價格現在就更低了,造成很大損失。故我方研製廠家應向美方專利權人訂許可證協定,方可研製生產。否則,就是違法的。
2、商標許可證契約(Trade Mark License Contract)
即以使用商標和商標項下的技術作為契約的標的。在國際許可證貿易中,商標許可證協定包含一定的技術貿易內容,假冒商標,一般都不能達到原商標的質量標準。
在國際市場上,要開創一個品牌商標並非易事。單純的商標許可證協定往往很少,而通常是在引進專有技術的同時,結合引進商標的使用權。我國對外貿易業務中,單純的使用對方商標的情況也很少,往往是在此商標下寫上"中國製造"字樣,以便契約到期後,不能繼續使用該外國商標時,中國廠商也會有立足之地。
3、專有技術許可證契約
實踐中,專有技術在很多情況下被採用。故在引進專利技術的同時,一起引進專有技術。技術專利人往往保留了關鍵性的技術。憑專利公開的說明書,並不能使採用該技術的人順利使用。所以只有引進專有技術,才能真正把生產需要的各項先進技術、經驗和知識引進來,達到預期目的。
(二)技術使用權的程度和範圍劃分
根據被許可方對許可方的技術使用權所享有的專有程度和範圍,可將許可證分為:獨占許可協定;排他許可協定、普通許可協定、交換許可證。
1、獨占許可契約(Exclusive License Contract)
獨占許可契約是指許可方許可對方在約定的某一地區內和契約有效期間,對許可項下的技術享有獨自占有和使用權。在簽訂這種協定的情況下,不論任何第三者還是許可方都不得在該許可證有效期內,在該地區內使用該項技術製造或銷售產品,儘管工業產權的屬於許可方。此契約可使受讓方以契約項下技術產品壟斷市場,故售價較高。
2、排他許可契約(Sole License Contract)
排他許可契約又稱獨家許可證,是指被許可方契約約定的某地區和契約有效期內,對許可證項下的技術享有獨占的使用權,許可方在契約期間不再允許任何第三者擁有使用權,但許可方自己仍可在該地區使用該項技術製造或銷售產品。由於被許可方通過該契約所獲得的該技術的使用權利比獨占許可證要小,因此其技術使用報酬比獨占許可低。
3、普通許可契約(Simple License Contract)
其主要特點是,第三方可以取得許可證項下的技術使用權,因此它是指除了契約雙方在約定地區內,對許可項下的技術享有使用權外,許可方還有權將該契約許可項下的技術使用權再買給第三者。該 許可證的價格一般要比前兩種低。
4、可轉讓的許可契約(Sub-License Contract)
不同於前三種,購證人可以將許可項下的技術使用權或商標使用權再轉讓給第三人。其再轉讓的前提是經原售證人的同意。被轉讓的第三人亦稱分售許可人。
5、交換許可契約(Cross License )
雙方可以按價值相等的技術,交叉取得雙方的技術使用權,因此,在使用該許可證時,可以根據以上五種許可證的許可許可權,明確約定各方的責任範圍和權利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