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事仲裁

國際商事仲裁

國際商事仲裁,又稱對外經濟貿易及海事仲裁、涉外仲裁等,是指不同國家的公民、法人將他們在對外經濟貿易及海事中所發生的爭議,以書面的形式,自願交由第三者進行評斷和裁決。

簡介

國際商事仲裁國際商事仲裁

國際商事仲裁主要運用於下列案件:國際貨物買賣契約中的爭議;國際貨物運輸中的爭議;國際保險中的爭議;國際貿易、支付結算中的爭議;國際投資、技術貿易以及合資、合作經營、補償貿易、來料加工、國際租賃、國際合作開發自然資源、國際工程承包等方面的爭議;國際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的爭議;海上碰撞、救助和共同海損中的爭議;國際環境污染、涉外侵權行為中的爭議等。其特點是以雙方當事人的協定為基礎;仲裁機構一般是民間性的組織;提交仲裁的當事人有自由選擇地點仲裁機構仲裁員、仲裁程式和適用的實體法;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一旦作出,立即生效。

仲裁方式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歷史可以追溯到本1889年。英國人為了解決本國商人和歐洲國家商人在國際貿易中的糾紛,頒布實施了第一部仲裁法。經過近兩個世紀的發展,尤其是二戰之後,伴隨著科技和經濟的發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國際商事仲裁體系,使國際商事仲裁成為解決垮國糾紛的有效手段之一。近年來,國際商事仲裁呈現了出前所未有的繁榮景象。例如,國際商院仲裁院2000年度報告統計標明,自1987年至2000年共受理各類案件11,362件,是建院以來53年總和的5倍。

特殊性

1、國際層面的競爭

國際商事仲裁的特殊性首先表現在國際商事仲裁工作必然面臨著國際層面的競爭。目前,除國際上老牌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如國際商會仲裁院、倫敦國際仲裁中心、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美國仲裁協會外,其他後起的商事仲裁機構如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韓國商事仲裁院等也都在全球範圍內積極地拓展其仲裁業務,爭取案源。必須清楚地認識到,一個國家的仲裁在世界仲裁界的地位,不僅關涉到最佳化本國的投資貿易法律環境,而且也是本國在國際層面綜合競爭能力的展現。

國際商事仲裁國際商事仲裁

要想開創中國國際商事仲裁工作的新局面,營造中國作為國際商事仲裁中心的地位,積極促進中國仲裁活動的產業化發展,應當加快推進國際化和本土化兼備的仲裁法律制度和仲裁實踐的進程,其中建立與國際接軌的仲裁法律制度、營造良好的仲裁法律環境是關鍵。

內國仲裁的國際化並不意味著仲裁的全球同一化。仲裁的國際化並沒有也不可能取消仲裁的本土化。仲裁的國際化要求內國要實行與國際接軌的仲裁法律制度,以迎合經濟全球化和國際貿易自由化的發展需要,而仲裁的本土化則要求內國根據其本國法律文化傳統,弘揚其仲裁制度中獨具內國特色的方面,發揮其自身長處,從而找到仲裁國際化和本土化的結合點,實行國際化和本土化相結合的仲裁法律制度

中國的國際仲裁堅持為當事人服務、注重營造和諧氛圍、公平公正裁判的理念,較低的收費水平減輕當事人費用負擔的做法,詢問式程式管理節約當事人時間的制度,以及仲裁與調解相結合傳統經驗,都是對當事人很有吸引力的中國特色。我們應該積極總結和宣傳這些特色,把它們化作行銷中國國際仲裁的有利武器。

2、臨時仲裁與機構仲裁併存

國際商事仲裁的第二個特殊性主要表現在,在國際商事仲裁領域臨時仲裁與機構仲裁併存。從國際商事仲裁的發展歷史看,是先有臨時仲裁,後有機構仲裁。雖然近現代國際商事仲裁日益呈現出機構化的發展趨勢,但機構仲裁不會也不可能取代臨時仲裁。當前,國際商事爭議通過臨時仲裁得以解決的多於通過仲裁機構解決的,這是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

中國仲裁法目前只考慮了機構仲裁,而沒有賦予境內臨時仲裁以合法地位。仲裁程式主要適用仲裁程式進行地國家的法律,仲裁法不認可境內臨時仲裁排除了當事人約定將其國際商事糾紛在中國進行臨時仲裁的可能性。由此,必將大量的此類案件阻擋在國門之外。這是我們要發展國際商事仲裁不能不考慮的問題。我們似乎有一種認識誤區,就是將機構仲裁和臨時仲裁對立起來。其實這兩種制度是可以互為補充的。仲裁機構也可以在臨時仲裁中發揮作用,例如《香港仲裁條例》就指明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可以在臨時仲裁中指定仲裁員。其他國際仲裁機構,也都制定規則願意承擔臨時仲裁的協助之責。臨時仲裁的存在,對機構仲裁帶來壓力和衝擊,但是也可以促進仲裁機構注重質量,提高競爭能力。限於中國目前的現狀,考慮臨時仲裁暫時還有困難,但是作為擴展中國國際仲裁領域的願景,應該有預案。

價值取向

國際層面的仲裁案源,具有跨國流動性。當事人在考慮約定仲裁地點時,會對仲裁地和仲裁機構作評估,甚至會考慮仲裁地的仲裁環境和仲裁政策。外在環境友善於仲裁的,當事人願意前來仲裁。外在環境制約仲裁的,當事人前來仲裁會心存疑慮。中國的仲裁環境在變化,仲裁政策在轉型發展中。總的來說,國家對仲裁是支持的,但是在某些方面,現有的一些政策規定還不完全適應國際仲裁的發展需要,還在制約著國際商事仲裁的發展。在這些問題中,比較突出的一個是涉外仲裁代理問題,一個是“收支兩條線”的財務管理體制問題。

1、仲裁代理資格

國際商事仲裁國際商事仲裁

允許外國律師作為代理人參加中國涉外經濟貿易仲裁,是中國涉外仲裁的一貫做法,也是中國涉外仲裁現代化和與國際慣例接軌的具體表現。

2002年7月4日法務部發布的《法務部關於執行〈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有關對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及其代表以代理人身份參與在華國際仲裁活動的限制曾引起了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以及國際商事仲裁界的廣泛關注,並引起了一些關於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及其代表能否以代理人身份參與在華國際仲裁活動的疑問。法務部辦公廳已經明確,法務部的上述規定的原義充分考慮並尊重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可自由選擇仲裁代理人的國際仲裁基本原則和仲裁不同於訴訟的特點,未禁止和否定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處及其代表以代理人身份參與在華國際仲裁活動,也並不禁止其代理涉及適用中國法律的仲裁案件,而僅就其以代理人身份在仲裁活動中對中國法律的適用以及涉及到中國法律的事實發表代理意見或評論的行為作出了限制。但是將訴訟領域常見的對外國律師代理資格的限制延伸到國際仲裁領域,這與世界絕大多數國家採取的做法不一致。國際仲裁的前提是有仲裁協定,一些外國律師在代表其客戶與中國當事人談判仲裁地點時,出於對將來可能發生爭議後他們仲裁代理資格的考慮,堅持不在中國仲裁,而是去外國仲裁。在外國仲裁,同樣可以適用中國法律,外國律師在仲裁活動中可以就中國法律的適用發表意見,外國裁決在中國法院申請執行時適用法律問題是實體問題,不受法院審查。這有可能會把原來可以爭取在中國國內進行的國際仲裁推到了國外。要發展中國的國際商事仲裁、開創國際商事仲裁新局面,這個問題需要進一步解決。

2、“收支兩條線”

目前,全國185家仲裁機構,除少數幾個仲裁委員會外,絕大多數仲裁委員會均納入了“收支兩條線”的財務管理體制。中國的仲裁委員會發展狀況很不平衡,有的仲裁機構可以採取“收支兩條線”的財務管理體制,而有的仲裁機構則不宜於採取這種體制。對於國際仲裁而言,採取“收支兩條線”的財務體制管理和處理仲裁費用,會引起外國當事人對中國仲裁機構性質的疑慮,引起外國當事人對中國仲裁機構能否不受行政干預、能否獨立公正仲裁的疑慮,不利於吸引外國當事人選擇在中國仲裁。

在國際商事仲裁活動中,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指定外籍仲裁員是正常現象。由於受“收支兩條線”的財務管理體制的影響,我們不可能參照國際上其他國際仲裁機構的標準給國際商事仲裁案件的仲裁員發放仲裁報酬,一些外國仲裁員表示過低的報酬使得他們無法接受指定擔任仲裁員。這也會導致高素質仲裁員的缺失,影響仲裁質量,使我們在與其他國際仲裁機構的競爭中處於不利的地位。從政策層面解決“收支兩條線”是否適用於國際仲裁問題,十分必要。

現狀

自世界上第一部仲裁法誕生之後,首次立法確立了國際貿易糾紛中的仲裁制度至今,世界各國大都制定了本國的仲裁法。為了更好地協調本國的仲裁法,致使國際商事爭議得到有效地解決,國際社會先後制定了多項區域性和全球性國際公約及檔案。其中,最有影響的是1958年聯合國主持制定的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公約。

(二)中國涉外仲裁機構及立法

國際商事仲裁國際商事仲裁

中國大陸有兩個涉外仲裁機構:中國國際經貿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貿仲裁委員會受理中外當事人之間,外國當事人之間的商事糾紛。自1999年以來,中國國際經貿仲裁委員會每年受理案件200件以上,已成為主要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之一。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是中國唯一受理涉外海事糾紛常設機構。另外,在香港設有香港仲裁中心,該中心受理國際商事爭議和香港區內的爭議案件。

中國大陸在1995年制定實施仲裁法。在1986年全國人大常委員會第六屆第十八次會議通過決議,中國正式加入1958年聯合國主持制定的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公約,同時作出兩項保留,使中國國內仲裁制度和國際仲裁制度有機地結合在一起。中國國際經貿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都有自己的仲裁規則,當事人也可以選擇採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香港仲裁中心受理國際商事爭議採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受理香港區內的爭議案件適應自己的仲裁規則。另外,根據國務院辦公廳96年檔案規定,各地組建的民商事仲裁委員會可以憑當事人協定受理國際商事爭議案件。

發展趨勢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國際交流及經濟活動日趨頻繁,垮國糾紛也逐漸增多。國際商事仲裁作為解決垮國糾紛的有效手段之一,越來越受重視。有以下發展趨勢:

(一),案件數量呈幾何增長趨勢

國際商事仲裁中,美,新三國專家聚首福州研討國際商事仲裁

國際商院仲裁院2000年度報告標明,自1987年至2000年共受理各類案件11,362件,是建院以來53年總和的5倍。香港仲裁中心作為地區性常設機構,2001年受理國際商事爭議和香港區內的爭議案件是301件,是建院之初的30倍,1999年起,每年受理國際商事爭議和香港區內的爭議案件超過200件。2000年受理國際商事爭議和香港區內的爭議案件超過298件。自1999年以來,中國國際經貿仲裁委員會每年受理案件200件以上,僅次於國際商會仲裁院,躍居世界各主要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的第二位,已成為主要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之一。

(二),仲裁機構由傳統歐洲型向亞太型轉變

縱觀以前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大多數在歐洲。如國際商會仲裁院iccca總部在巴黎,斯德哥爾歌摩仲裁院sccca總部在瑞典,倫敦國際仲裁院lca總部在倫敦,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仲裁中心wipoac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隨著亞太地區經濟的迅速發展,亞太地區國際商事仲裁也異常活躍。世界上主要國際商事仲裁機構都在亞太地區設立辦公室。亞太地區各國家先後設立自己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如紐西蘭仲裁調解機構,澳大利亞國際商事仲裁中心,中國國際經貿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日本商事仲裁協會等12家。有些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已成為主要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之一。如中國國際經貿仲裁委員會已成為主要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之一。另外,國際商會仲裁院iccca在1983年亞太地區當事人僅占3.2%,2000年則上升到15.1%,若包含澳大利亞在內則達到到16%

(三),法律選擇適應由傳統大陸法系向英美法系轉變,呈現出多元化法律適應和選擇發展趨勢

現代國際商事仲裁區別於司法訴訟制度的根本特徵在於法律適應和選擇。司法訴訟制度中法律適應和選擇依法院地確定已經成為現代國際私法中的公識和普遍性原則。但是當事人選擇仲裁解決國際商事爭議不僅可以選則仲裁程法和仲裁規則,而且可以選擇實體法,甚至可以第三國法律來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現代國際商事仲裁的法律選擇適應由傳統大陸法系向英美法系轉變,呈現出多元化法律適應和選擇發展趨勢。以國際商會仲裁院iccca為例,2000年報告標明選擇英美法系最普遍,其次是大陸法系,相比以前中東國家的法律選擇適應增長較快。相反,東南亞國家的法律選擇適應有所下降。

(四),立法趨勢由分散式立法向統一實體法轉變,國際社會制定全球性國際公約及法律檔案

世界各國大都制定了本國的仲裁法,採取分散式立法方式確立了現代國際商事仲裁制度。為更好協調本國的仲裁法,致使國際商事爭議得到有效地解決,國際社會先後制定了多項區域性和全球性國際公約及檔案,加強統一實體法立法。2002年6月21號聯合國國際商法委員會召開第35次會儀,通過國際商事調解示範法,以此有效地解決國際商事糾紛。按照這部國際商事調解示範法的有關規定,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商事糾紛可以提請調解人予以調解,達成一致協定。該協定對當事人有效而且申請執行機構強制執行。只是根據該商事調解示範法第14條的規定,採取不同的措施和方法有效強制執行。這部國際商事調解示範法又稱之為“準國際仲裁法”。1999年,聯合國國際私法委員會在海牙第19次外交會議上,在1968年布魯賽爾民商事管轄和執行區域性國際公約的基礎上,起草和修改了海牙民商事管轄和執行全球性國際公約,更好地協調了國際仲裁法,有效地解決國際商事爭議。但是由於英美等國和其它國家在專屬管轄的範圍,異國執行程式和措施等方面存在嚴重分歧,未達成一致協定,海牙民商事管轄和執行全球性國際公約仍未生效。中國先後兩次派代表參加會議,並提出了自己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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