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制度

國家預算收支的收納、撥付制度。在預算的執行過程中,預算資金的收納、劃分、留解和撥付業務,由國家金庫(簡稱國庫或金庫)負責辦理。

概念

各國國庫制度設立的方法各有不同,大致可歸納為3類:①國家金庫制。即由國家在財政機關內自設國庫,辦理預算收支的保管出納業務。②委託金庫制。即國家委託中央銀行辦理國家金庫業務。③銀行存款制。即國家直接將預算收入存入銀行,銀行按存款辦法管理。
中國實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制 。根據 1985年7月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具體經理國庫;國庫機構按照國家預算管理體制設立,原則上一級財政設立一級國庫。中央設總庫;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分庫;省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設中心支庫;縣和不設區的市、市轄區設支庫;支庫以下設國庫經收處 ,由人民銀行委託當地專業銀行辦理,受支庫領導。

職責

中國國庫的職責是:辦理國家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和留解;辦理國家預算支出的撥款;向上級國庫和同級財政機關反映預算收支執行情況;協助財政、稅務機關督促企業和其他有經濟收入的單位及時向國家繳納應繳款項;組織、管理、檢查和指導下級國庫工作;辦理國家交辦的同國庫有關的其他工作。國庫有權檢查各經收處和徵收機關對其經辦的收入款項,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地繳納入庫,對於坐支 、挪用的要及時追究處理;對違反當年預算管理體制,變更各級預算之間收支劃分範圍和留解比例,以及隨意調整庫款各帳戶間存款餘額的,有權拒絕執行;對不符合國家規定,要求辦理收入退庫的,有權拒絕辦理;監督財政存款的開戶和財政庫款的支撥;對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國庫辦理違反國家規定的事項,國庫有權拒絕執行,並及時向上級報告;對不符合規定的憑證,國庫有權拒絕受理。國庫收納庫款以人民幣為限,支撥庫款只辦理轉帳,不支付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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