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貫徹執行《企業經營範圍用語規範(試行)》的通知

工商【1990】第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業經營範圍用語規範(試行)》(以下簡稱“用語規範”)已下發。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從一九九○年二月一日起,對新申請開業的企業和申請變更登記的企業,應依據“用語規範”核定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和行業名稱的用語。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的企業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具有法律效益

二、一九八七年我局企業登記司下發的《企業經營範圍核定規範》(以下簡稱“核定規範”),應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停止使用。在此之前按“核定規範”核定經營範圍和行業名稱的企業,應在重新審核登記和換髮證照時重新核定。

三、一九八四年發布 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和代碼》現已不能有效反映國民經濟行業發展 ,也不能滿足企業登記及檔案管理分類的需要,有關部門將著手修改。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業登記檔案可按“用語規範”中的行業分類及代碼要求有計畫地進行調整。企業登記統計報表原則仍執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和代碼》為解決與企業登記檔案行業分類的銜接問題,將採用對應代碼互換的方法,具體報表格式別行布置。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將從今年十月一日起實施。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企業 登記管理工作人員應認真按“用語規範”核定企業的經營範圍,不得使用含義不清和指向不明的用語。

五、我局下發的《關於核定企業經營範圍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企字[1989]第142號)中的各項規定,應認真執行。一九八九年已經重新審核登記,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的企業或經營單位,如其主要登記事項符合“用語規範”要求的,可以不再重新核定,但核准的內容由原發照機關負責解釋。

一九九○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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