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審

商標評審

商標評審是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商標爭議進行裁決的行政程式。《商標評審規則》制定於1995年,並於2002年9月和2005年9月進行了兩次修改。

簡介

1.商標評審是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商標爭議進行裁決的行政程式。《商標評審規則》制定於1995年,並於2002年9月和2005年9月進行了兩次修改。
2.商標評審委員會是一個行政執法機構,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事宜獨立行使裁決權,不受行政或者其他因素的影響。除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以外,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實行合議制度,由商標評審人員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合議組審理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採取書面審理方式。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2條;《商標評審規則》。
3。商標評審的類型
(一)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不服的複審;
(二)當事人對商標局異議裁定不服的複審;
(三)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註冊商標轉讓申請不服的複審;
(四)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不服的複審;
(五)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註冊不當商標不服的複審;
(六)在先商標權利人對註冊商標提出爭議申請;
(七)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認為註冊不當商標提出撤銷的申請。
4。商標評審的途徑及基本要求
國內申請人提交評審申請,可以委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可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也可以直接辦理。
外國人或外國企業申請商標評審事宜,應當委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指定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
當事人委託商標代理組織申請商標評審事宜的,應當交送代理人委託書一份。代理人委託書還應當載明代理內容及許可權,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代理人委託書還應當載明委託人的國籍。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或者參加商標評審,應當使用中文。代理人委託書和有關證明的公證、認證手續,按對等原則辦理。外方書件應當附中文譯本。
5。對商標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不服的複審
法律依據:《商標法》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資格:必須是經商標局駁回的原商標註冊申請人。
申請時限:從接到商標局駁回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申請複審;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它正當理由 ,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延期三十天。(以下各類複審請求同駁回複審
申請書件:
1、《商標複審申請書》及複審理由;
2、被商標局駁回的《商標註冊申請書》原件;
3、《商標核駁通知書》原件;
4、原申請商標圖樣十份;
5、商標局寄送核駁通知書的信封;
6、其它有關證明材料和實物證據。
評審規費:1500元,若申請延期再增加500元延期費。(以下各類案件規費及延期費同駁回複審)
其它要求:提交原《商標註冊申請書》的商標、商品/ 服務及所填寫的其它內容不能作任何改動。
6。對商標局異議裁定不服的複審
法律依據:《商標法》第十九條。
申請人資格:必須是原商標異議案件的異議人或被異議人
申請時限:從接到商標異議裁定之日十五天內申請複審。(延期請求同駁回複審)
申請書件:
1、《商標複審申請書》一式兩份,載明複審理由;
2、提交商標局《商標異議載定書》原件及商標局寄送該裁定書的信封;
3、新的事實和理由。
評審規費:(同駁回複審)
其它要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將《商標複審申請書》副本寄送另一方當事 人,限期答辯到案,超期限答辯或拒絕答辯不影響案件裁決。
7。對商標局駁回註冊商標轉讓申請不服的複審
法律依據:《細則》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資格:必須是註冊商標轉讓的受讓方。
申請時限:(申請時限及延期請求同駁回複審)
申請書件:
1、《商標複審申請書》一份,載明理由;
2、《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書》原件;
3、《商標轉讓駁回通知書》原件及商標局寄送的信封;
4、轉讓的商標註冊證複印件;
5、其它有關證明材料。
評審規費:(同駁回複審)
8。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的複審
法律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和《細則》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三十一條。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資格:必須是被商標局撤銷商標的商標註冊人。
申請時限:從收到商標局《關於撤銷註冊商標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天內提交複審。(延期請求同駁回複審)
申請書件:
1、提交《商標複審申請書》一份,載明理由;
2、提交《關於撤銷註冊商標決定書》及商標局寄送的信封;
3、其它有關材料。
評審規費:(同駁回複審)
9。對商標局撤銷註冊不當商標不服的複審
法律依據:《商標法》第二十七第第(1)款、《細則》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資格:必須是被商標局撤銷的註冊不當商標的商標註冊人
申請時限:(申請時限及延期請求同駁回申請)
申請書件:
1、提交《商標複審申請書》一份,載明理由;
2、提交《關於撤銷註冊不當商標決定書》及商標局寄送的信封;
3、其它有關材料。
評審規費:(同駁回複審)
10。對註冊商標提出爭議申請
法律依據:《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2)款、《細則》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資格:應當是比被爭議商標申請在先的商標註冊人。
申請時限:自被爭議商標經商標局核准註冊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延期)
申請書件:
1、《商標爭議載定申請書》一式兩份,並載明爭議理由。被爭議商標公涉及(商標或商品/ 服務)部分內容的,可申請部分撤銷;
2、申請人提供申請在先的商標註冊證複印件。
評審規費:(同駁回複審)
其它要求:
1、申請人提供被爭議商標刊登《商標公告》的期號、頁數、註冊號;
2、被爭議商標在核准註冊前已經異議裁定的,不得再以相同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
3、商標評審委員會將《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副本寄送被爭議人,限期答辯,被爭議人依據爭議內容可提出放棄部分被爭議內容;
4、被爭議人拒絕答辯或超過時限答辯,不影響該商標裁定。
11。對認為註冊不當商標提出撤銷申請
法律依據:《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細則》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資格:任何單位或個人。
申請時限:1988年1月13日以後,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
申請書件:
1、《撤銷註冊不當商標申請書》一式兩份,載明理由;
2、有關證據材料。
評審規費:(同駁回複審)
其它要求:
1、商標評審委員會將《撤銷註冊不當商標申請書》副本寄送被申請人。限期答辯;
2、被申請人拒絕答辯或埏過時限答辯,不影響商標裁定。
12。對商標局撤銷註冊不當商標不服的複審
法律依據:《商標法》第二十七第第(1)款、《細則》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資格:必須是被商標局撤銷的註冊不當商標的商標註冊人
申請時限:(申請時限及延期請求同駁回申請)
申請書件:
1、提交《商標複審申請書》一份,載明理由;
2、提交《關於撤銷註冊不當商標決定書》及商標局寄送的信封;
3、其它有關材料。
評審規費:(同駁回複審)
13。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的時間
商標評審委員會自收到商標評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十天內,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予以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書面通知當事人的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商標評審委員會變為當事人和申請基本符合法定條件,但需要補正的,可以限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補正;限期內未作補正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當事人,並退回全部申請書件。

申請與受理

申請商標評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須有合法的主體資格;
(二)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三)屬於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範圍;
(四)依法提交符合規定的申請書及有關證據材料;
(五)有明確的評審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六)依法繳納評審費用。
 申請商標評審,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申請書;有被申請人的,應當按照被申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申請人的商標發生轉讓、移轉,已向商標局提出申請但是尚未核准公告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檔案;基於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申請複審的,還應當同時附送商標局的決定書或者裁定書。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名稱、住所地、通訊地址、聯繫人和聯繫電話。評審申請有被申請人的,應當載明被申請人的名稱和住所地。委託商標代理組織辦理商標評審事宜的,還應當載明商標代理組織的名稱、通訊地址、聯繫人和聯繫電話;
(二)爭議商標及其申請號或者初步審定號、註冊號和刊登該商標的《商標公告》的期號;
(三)明確的評審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
 商標評審申請不符合本規則第十二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條件之一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商標評審申請不符合本規則第十二條第(四)、(五)、(六)項規定條件之一的,或者未按照實施條例和本規則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檔案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向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
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依據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視為申請人撤回評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商標評審申請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30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商標評審委員會已經受理的商標評審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不符合受理條件,應當依據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予以駁回:
(一)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核准註冊前已經提出異議並經裁定的商標,又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的;
(二)違反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人撤回商標評審申請後,又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的;
(三)違反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已經作出的裁定或者決定,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的;
(四)其他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情形。
商標評審委員會駁回商標評審申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評審申請有被申請人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後,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及有關證據材料送達被申請人,限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並按照申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期滿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的,視為放棄答辯。
 當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或者答辯後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並自提交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一次性提交與申請書或答辯書相同份數的證據材料;未在申請書或答辯書中聲明或者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但是,期滿後基於新的事實形成的證據或者確有其他正當理由的除外。
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材料,有對方當事人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將該證據材料傳送給對方當事人,限其在指定期限內進行質證。
 申請人提交申請書或者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時,應當同時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的名稱應當與所提交的證件相一致。
當事人名稱或者住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檔案。
 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和製作目錄清單,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的具體事實作簡要說明,並簽名蓋章。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後,應當按目錄清單核對證據材料,並由經辦人員在回執上籤收,註明提交日期。
 商標評審申請書及有關證據材料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提供。未按照規定格式和要求填寫、提供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或者期滿未補正的,適用本規則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商標評審答辯書及有關證據材料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提供。未按照規定格式和要求填寫、提供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向被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補正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或者期滿未補正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審理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評審案件應當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合議組由商標評審人員3人以上的單數組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由商標評審人員一人獨任評審:
(一)商標局作出駁回決定、異議裁定所引證的商標在評審時已經喪失專用權或者在先權利的;
(二)被請求裁定撤銷的商標已經喪失專用權的;
(三)商標局作出駁回決定所引證的商標歸申請人所有,因申請人未及時辦理變更手續被商標局駁回,評審時申請人已向商標局申請辦完變更手續的;
(四)商標局作出駁回決定所引證的他人在先申請或者註冊商標,評審時已核准轉讓給申請人的;
(五)其他可以獨任評審的案件。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據實施條例第九條和本規則第七條的規定對商標評審人員提出迴避申請的,被申請迴避的商標評審人員在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審理工作。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作出決定、裁定後收到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提出的迴避申請的,不影響評審決定、裁定的有效性。但評審人員確實存在需要迴避的情形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收到申請後7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不迴避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後3日內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商標評審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審理工作。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複議申請應當在3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書面通知複議申請人。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決定的複審案件,除應當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外,應當針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和申請人申請複審的事實、理由、請求以及評審時的事實狀態進行評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本條前述規定作出複審決定前應當聽取申請人的意見。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異議裁定的複審案件,應當針對當事人複審申請和答辯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評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請求裁定撤銷註冊商標的案件,應當針對當事人申請和答辯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評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作出撤銷註冊商標決定的複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決定和申請人申請複審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評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作出撤銷或者維持註冊商標決定的複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作出撤銷或者維持註冊商標決定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法律適用進行評審。但是,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申請複審的案件當事人需要補充證據且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在商標評審程式中,當事人的商標權發生轉讓、移轉的,受讓人或者承繼人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聲明承受轉讓人的地位,參加後續評審程式並承擔相應的評審後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評審:
(一)申請人死亡或者終止後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評審權利的;
(二)申請人撤回評審申請的;
(三)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商標評審委員會調解後達成協定的;
(四)其他應當終止評審的情形。
終止評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結案,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合議組審理案件應當製作合議筆錄,並由合議組成員簽名。合議組成員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如實記入合議筆錄。
經審理終結的案件,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作出決定、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書、裁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評審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決定或者裁定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三)決定或者裁定結論;
(四)可供當事人選用的後續程式和時限;
(五)決定、裁定作出的日期。
決定書、裁定書由合議組成員署名,加蓋商標評審委員會印章。
 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裁定,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15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商標評審委員會。
商標評審委員會自所作出的決定、裁定發出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來自人民法院或者案件當事人任何有關該決定、裁定之起訴信息的,視為有關當事人未向法院起訴,該決定、裁定移送商標局執行。
 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可以決定對評審申請進行公開評審。
 當事人請求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提出需要進行公開評審的具體理由。
申請人請求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的答辯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被申請人請求進行公開評審的,應當在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答辯書或者補充有關證據材料時一併提出。
 公開評審的具體程式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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