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志明[原江西省政府副秘書長]

吳志明[原江西省政府副秘書長]

吳志明,男,江西南昌人。曾任江西南昌市委政法委書記,市委常委等職務。2011年8月被開除黨籍公職、罷免其南昌市人大代表職務,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2012年12月被判處死刑,緩刑兩年。

基本信息

受賄

吳志明 吳志明

2011年8月22日江西省紀委通報,中共江西省紀委日前對江西省政府原副秘書長、黨組成員吳志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

吳志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道德敗壞,生活腐化。 吳志明的上述行為嚴重違反黨紀政紀,其中有的問題已涉嫌犯罪。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中共江西省紀委常委會審議並報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吳志明開除黨籍處分,並建議按程式開除其公職、罷免其南昌市人大代表職務;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審判

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秘書長吳志明受賄案2012年12月19日進行一審宣判,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吳志明犯受賄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1年,被告人吳志明利用其先後擔任南昌市西湖區區長、青山湖區區委書記、南昌市人民政府市長助理、南昌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和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或者單位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47325774.74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志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吳志明主動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志明在被調查期間,提供線索,使偵查機關順利破獲其他犯罪案件,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本案涉案贓款贓物已經全部追回,挽回了經濟損失,可以酌情對被告人吳志明從輕處罰。一審法院綜合全案情節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被判死緩的中國政府官員

2013年7月,原鐵道部長劉志軍案一審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近年來不少的高級官員被判處死緩,他們中絕大部分人存在巨額受賄、索賄犯罪行為。
劉志軍,原鐵道部部長,收受賄賂約6460餘萬元 吳志明[原江西省政府副秘書長],曾任江西省政府副秘書長,索賄受賄總計4700餘萬元
祖宗衡:原深圳市市長,受賄總計3318768餘萬元 李堂堂,原寧夏回族自治區主席,受賄768餘萬元
鄭少東[公安部原部長助理],公安部原部長助理、經偵局局長,索賄受賄826餘萬元 皮黔生,天津市原常委、濱海新區管委會原主任,受賄768餘萬元,造成國有資產損失2.2億元
黃瑤,貴州省政府原主席,受賄954餘萬元 陳紹基,廣東省政協原主席,受賄2960餘萬元
陳同海,中國石化原董事長,受賄約有1.96億元 張春江,原中國移動書記、副總經理,受賄746餘萬元
劉志華,北京市原副市長,受賄696餘萬元 王益[原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受賄1196餘萬元
孫善武,河南政協原副主席,受賄910餘萬元 米鳳君,吉林省原人大副主任,受賄約有628餘萬元
王華元,浙江省委原常委,受賄總計771餘萬元 宋勇,遼寧省原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受賄1022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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