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姓不婚

同姓不婚

同姓不婚,漢族傳統的婚姻禁忌。指同一姓氏的男女不得通婚。先秦至兩漢的倫理和法律都反對同姓通婚。 同姓不婚始於中國西周初期,是周人實行族外婚時遺留下的規定。 春秋時,人們對同姓婚配會造成後代畸型及不育已有進一步認識,但同姓婚配仍在貴族中時有發生。戰國後,以氏為姓,漢代以後,姓氏不分,因而同姓不婚多有不禁。至唐代,對同姓婚又循古制,予以禁止。宋、元亦依唐律,同姓為婚乾杖而離之。明、清時地域更大,人口眾多,早成為以地域為基礎的社會,取代了原先以血緣為基礎的氏族。

歷史記載

中國從西周時代起,就確立了這一婚姻制度,出於倫理和生理兩方面的考慮。如“同姓不婚,懼不殖也”(《國語·晉語四》);“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左傳·僖公二十三年》),認為同姓通婚將影響種族的繁衍和後代的素質。

據《魏書·高祖紀》載:“夏殷不嫌一姓之婚,周制始絕同姓之娶。”

古代違反這一規定者,輕則受到輿論譴責,重則受到法律懲處。唐律規定:同姓為婚者徒二年,同姓又同宗者以奸罪論。明、清律規定:凡同姓為婚者各杖六十,離異。但上古的姓和後世不同。上古時代,同姓必同宗,後世則同姓不一定有血統關係。所以清末《大清現行刑律》刪去了這一規定。

備註:周制同姓不婚,到漢代則未必,亦有同姓通婚的情況。如《漢書》六十六《王訴傳》云:訴薨,子譚嗣。譚薨,子鹹嗣。王莽妻即鹹女。另,《通典》云:呂后妹嫁於呂雲。

原因

這段記載已經明白無誤地告訴我們:在周代以前,夏、商時期還有同姓成婚的存在,而從周代開始,從制度上嚴格禁止同姓成婚。另據史料記載,從周代往後,諸朝歷代都對“同姓不婚”有嚴格的規定,這些規定大多以法律條文的形式確定下來,凡對違反規定者,都要採取強制措施,其中不乏一些體罰、判刑或勒令離婚等條例。

為什麼要禁止同姓結婚呢?對於這個問題似有多種看法存在。

其一,不利遺傳基因。

同姓結婚在很大程度上會造成近親繁殖,這與遺傳基因有著密切關係。據說在周代,人們就已經懂得了這個道理,認識到近親繁殖的危害。《左傳·僖公二十年》稱:“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不蕃意即不健康、先天不足。《國語·晉語》又稱:“同姓不婚,惡不殖也。”這句話說得也很中肯,同姓不婚,旨在避免婚後不育。

其二,出於政治需要。

禁止同姓成婚,在客觀上會促進與異姓之邦的聯姻,以此擴大和加強與異姓集團的政治合作及軍事聯盟。其目的在於擴充勢力範圍,向一統天下邁進。應該肯定,“同姓不婚”的政策,在政治上還是起到了積極作用的。

其三,崇尚倫理道德。

古時大多把同姓看成血親,因此把同姓成婚與至親、嫡親兄弟姐妹通婚等同看待。《通典》一書,就將同姓嫁娶視為獸行,故而當絕。另外,《白虎通·嫁娶》也稱:“不娶同姓者何,重人倫,防淫佚,恥與禽獸同也。”這裡所說得似乎比較嚴重,因為它把同姓成婚視為亂倫。

其四,防止同姓內部爭鬥。

因為文化漸進,任何人之間,妒忌之心,漸次發達,爭風吃醋的事漸多,必有因爭色而致內斗的,於是逐漸加繁其條例,最後,遂至一切禁斷。 呂思勉《中國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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