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供貨商協會

合肥市供貨商協會,是經市商務局批准、在市民政局註冊登記、由各類商品產銷企業和各類經濟成分的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協會自2006年4月正式成立以來,秉持“服務、維權、自律”的宗旨,堅持“以會刊、簡報、網站為平台,以組織多種活動為抓手”的工作思路,對內提升服務力,對外擴大影響力,充分發揮協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加強政、銀、企的交流和溝通,促進經濟社會的和諧健康發展。

基本信息

一、明確的服務宗旨

一是加強行業自律,倡導和諧發展,努力成為政府的好幫手。協會成立之初,就圍繞誠信經商、守法經營、公平競爭、行業規範等發布了“行業自律宣言”,維護良好的零供關係和市場秩序。三年多來,協會積極協助政府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重要方針政策,營造寬鬆、有序的市場環境。06年,在協會的努力促成下,合肥市商務局和市工商局聯合頒發了《零售商、供貨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同時,協會通過實踐總結,制定的《關於商業零售企業逾期結款、拖欠貨款的三級預警辦法》,受到國家商務部的充分肯定,並在官方網站上向全國推廣。
二是強化服務意識,乾實事辦好事,努力成為企業的好“娘家”。三年多來,協會始終把為企業服務擺在首位,在企業權益維護、零供矛盾協調、專門人才培訓、財務規範指導、法律知識諮詢、企業融資等方面提供服務。因而,供貨商協會被廣大會員企業稱譽為真正的“會員之家”。
三是著力調查研究,建設企業信用,努力成為銀行的好參謀。近兩年,協會對會員企業通過調查研究,及時掌握企業的業務狀況、財務狀況以及發展狀況,建立較為完整的企業檔案,在此基礎上對會員企業進行分類管理。同時與政府有關部門協作,每年度開展一次“誠信企業”評選活動。這些措施,有力推動了企業信用體系建設,也為企業創造了有利的融資條件。

二、積極的合作姿態

協會始終秉承“合作共贏、攜手共進”的理念,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繫和合作,不斷拓寬服務領域,增強服務功能。
第一、 與安徽鑫匯擔保有限公司建立長期的戰略夥伴關係,積極為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尤其是在廣大中小企業面臨國際金融危機的困境中,協會一方面組織會員企業倡導“抱團取暖、聯手擋浪”的合作精神,共渡難關;另一方面,以鑫匯擔保公司為依託,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銀保企對接活動,大力拓寬融資渠道,及時為企業排憂解難。2009年12月上旬,協會與鑫匯擔保公司聯合推出了對會員企業融資擔保費率優惠的措施,即:凡是會員企業融資擔保的,可按規定保費的20%給予優惠;對持續參加年檢的會員企業、連續獲評“誠信企業”稱號的及長期合作的優秀企業,可享受30%左右的優惠。
第二、與安徽匯源翔投資有限公司、安徽省鑫徽建築設計研究院建立長期的戰略合作關係,努力為中小企業提供多方面的需求服務。
第三、近期,協會會長余超以主發起人,與合肥安遠建築安裝有限公司董事長鬍海劍等合作籌建小額貸款公司,旨在為廣大中小企業在短期、小額融資方面提供更為便捷的服務。
第四、廣泛加強與各類企業的聯繫溝通,不斷發展和壯大會員隊伍。目前,加入協會的會員企業及保持密切合作關係企業共有500多家,涉及行業廣泛,遍布合肥及三縣。
第五、與省內外的60多個協會組織進行經常性的交流和聯繫,並保持良好的合作關係。

三、 規範的工作機制

協會始終以“勤勤懇懇開展工作、實實在在為會員企業謀利”作為最高準則,並不斷總結和探索一套能夠適應自身發展、遵循市場規律、滿足會員需求的工作機制。
1、有力的領導機構。目前,有一批發展規模較大、前景較好的優秀企業進入協會擔任副會長和理事。通過定期召開會長辦公會、理事會和經常的互動聯繫,對協會工作進行全方位的指導,有力地推動協會的發展。同時,協會還邀請了有關省、市領導和相關部門領導擔任協會的名譽會長和高級顧問,為協會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指導。
2、健全的辦事機構。協會設有秘書處、會員部、財務部、培訓部、法律事務部、會刊編輯部等機構。各部門按照協會職能明確分工負責,並建立較為完善的規章制度,保障協會工作的協調、高效運轉。
3、具體的入會辦理流程。協會堅持“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凡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各類企業和經民政部門登記的各類社會團體,擁護本會章程,按期繳納會費,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單位。

四、合肥市供貨商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協會定名為《合肥市供貨商協會》,英文名:Hefei suppliers association。簡稱:hsa
第二條本會是由各類商品產銷機構和各種經濟成份的企業單位自願組織的非盈利性行業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政府和各商業企業、協會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充分發揮本會在全市商品流通領域中的協調、指導、自律職能,促進行業合作,推動行業健康、規範發展。維護會員在全市乃至全省中的合法權益。建立健全的行業信用、服務體系,加強與國內外各相關職能部門及協會的聯繫,建立有效的溝通與信息反饋機制。將合肥名優產品推介出去,為繁榮合肥經濟服務。
第四條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是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市商務局,本會接受合肥市商務局業務指導和合肥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地址在合肥市淮河路226號24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
一、協助政府及主管部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產品行銷工作中的方針、政策,制定行規、行約,維護正常的經營秩序。
二、建立供貨與零售之間的溝通機制,促進協調與合作,維護供應商在省內、外經營過程中正當權益。
三、建立商業信用檔案,準確、及時、全面地記載和反映零售商、供應商的信用狀況,協助政府及主管部門對會員單位進行資質信用等級評定,引導零售商、供應商加強自律,合法經營。
四、建立零售商貨款結算風險預警機制,對零售商拖欠供應商貨款數額較大、期限較長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報商務主管部門,並提示相關的供應商。
五、建立發展與國內、外知名企業的合作渠道,協調會員開發省內、外市場,組織大型商務活動。
六、收集國內、外供應商管理信息和發展經驗,推動先進流通技術在供貨商中的套用,組織會員單位外出考察和對外經濟交流。
七、藉助協會平台,擴大會員企業知名度,積極做好會員企業的品牌宣傳。
八、提供法規政策、企業管理、投融資方面的諮詢服務,同時做好這方面資料編輯的出版和發行工作。
九、組織和指導會員對各類人員進行業務技術培訓,在授權範圍內對各類專業人員進行資格認證。
十、承擔政府委託的各項有關任務,接受會員委託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單位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凡在合肥市境內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各產品生產企業(包括全民、集體、私營、“三資”、聯營等各種經濟成份的商品生產、工業企業和隸屬工業、農業、文教、部隊、機關團體等各個部門)和經過民政部門登記的各類行業協會及相關的社會團體,擁護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單位會員。單位會員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一名負責人參加本會活動。
二、個人會員:生產,行銷部門的專家、省內外銷售專家、和知名人士、企業家、領導幹部、批發商、供貨商,擁護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個人會員或名譽會員。
凡要求入會的各類會員,均需提出申請,填寫會員登記表,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會員的權利:
一、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二、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五、有要求本會維護行業、企業合法權益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承擔本會交給的任務;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提供協會需要的有關資料;
四、維護本社團合法權益;
五、按期交納會費。
第十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無故不交納會員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如果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一條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二條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
一、制定、通過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五、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討論決定本會其它重要工作。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遲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裁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遲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五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機構;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一條本會長、副會長、會長任期五年,且任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負責監督、配合協會一切工作和落實情況;
第二十四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用。
會長所在單位10000元/年,常務副會長所在單位8000/年,副會長所在單位5000/年等,理事所在單位2000/年,單位會員1200/年,個人會員500/年。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間必須接受社會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三十七條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領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經2006年4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的編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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