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債券

可轉債券

可轉債券,是一種公司債券,具有雙重屬性,即債券性和期權性。首先它是一種債券,具有面值、利率、期限等一系列要素,其次在一定條件下,它可以轉換成發債公司的普通股票。

簡介

可轉債券亦稱作可轉換公司債券(Convertible Bond,CB),是一種公司債券,持有人有權在規定在期限內按照一定的比例和相應的條件將其轉換成確定數量的發債公司的普通股票,可轉債具有雙重屬性,即債券性和期權性,首先它是一種債券,具有面值、利率、期限等一系列要素,其次在一定條件下,它可以轉換成發債公司的普通股票。

發行公司事先規定債權人可以選擇有利時機,按發行時規定的條件把其債券轉換成發行公司的等值股票(普通股票)。可轉換公司債是一種混合型的債券形式。當投資者不太清楚發行公司的發展潛力及前景時,可先投資於這種債券。待發行公司經營業績顯著,經營前景樂觀,其股票行市看漲時,則可將債券轉換為股票,以受益於公司的發展。可轉換債券對於投資者來說,是多了一種投資選擇機會。因此,即使可轉換債券的收益比一般債券收益低些,但在投資機會選擇的權衡中,這種債券仍然受到投資者的歡迎。可轉換公司債券在國外債券市場上頗為盛行。這種公司債券最早出現在英國,目前美國公司也多發行這種公司債。日本於1938年“商法”改正後-些公司開始發行這種債券。由於可轉換債券具有可轉換成股票這一優越條件,因而其發行利率較之普通債券為低。
通過以上的定義可以知道可轉換債券是一種臨界於債券和股票之間的有價證券,買可轉換債券的人不目的是希望可轉換債券能夠最終轉化為股票,如果不能夠轉換,它的收益率明顯是低於債券的。

特點

(1)具有債券、股票雙重性質;

(2)利息固定;
(3)換股溢價(一般為5%~20%);
(4)發行人具有期前贖回權;
(5)投資者具有期前回售權。

種類

1、國內可轉換債券
這是一種境內發行,以本幣定值的債券。如深圳寶安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發行的可轉換債券,便屬此類。
2、外國可轉換債券

指本國發行人在境內或境外發行,以某外幣標明面值,或外國發行人在本國境內發行,以本幣或外幣表示的一種債券。如上海中紡機可轉換債券就屬此類,它以瑞士法郎為面值,供海外投資者(主要是瑞士投資者)購買。
3、歐洲可轉換債券
指由國際辛迪加同時在一個以上國家發行的以歐洲貨幣定值的可轉換債券。分記名與不記名兩種。此類債券每年支付一次利息,而且其利息可免徵所得稅。

優點

首先,對股份公司來說,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在股票市場低迷時籌集到所需的資金;可以減少外匯風險,還可以通討債券與股票的轉換,最佳化資本結構;甚至可獲取轉換的溢價收入。
其次,對投資者來說,投資者購買可轉換債券,可以使手上的投資工具變得更加靈活,投資的選擇餘地也變得更加寬闊,如投資者既可持有該債券,獲取債息,也可在債市上轉手,既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換成股票,獲取股息,紅利,也可以在股市上買賣賺取差價。因此,該債券對投資者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性質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可轉換證券的一種。從廣義上來說,可轉換證券是一種證券,其持有人有權將其轉換成另一種不同性質的證券,如期權、認股權證等都可以稱為是可轉換證券,但從狹義上來看,可轉換證券主要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可轉換優先股。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一種公司債券,它賦予持有人在發債後一定時間內,可依據本身的自由意志,選擇是否依約定的條件將持有的債券轉換為發行公司的股票或者另外一家公司股票的權利。換言之,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可以選擇持有至債券到期,要求公司還本付息;也可選擇在約定的時間內轉換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資本增值。
可轉換優先股雖然與可轉換公司債券一樣可以轉換成普通股股票,但是它畢竟是股票,固定所得不是債息,而是股票紅利;它的價格隨著公司權益價值的增加而增加,並隨著紅利派現而下跌;而且破產時對企業財產的索賠權落後於債權人。由此看來它與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有本質的不同,本書主要分析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投資思路和方法,並主要針對可以轉換成發行公司自身股票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進行探討。另外除非有特殊說明,本書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有時簡稱“轉債”。
從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概念可以看出,普通可轉換公司債券具有債權和期權雙重屬性。
1. 債權性質。
可轉換公司債券首先是一種公司債券,是固定收益證券,具有確定的債券期限和定期息率,並為可轉換公司債券投資者提供了穩定利息收入和還本保證,因此可轉換公司債券具有較充分的債權性質。
這意味著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雖可以享有還本付息的保障,但與股票投資者不同,他不是企業的擁有者,不能獲取股票紅利,不能參與企業決策。在企業資產負債表上,可轉換公司債券屬於企業“或有負債”,在轉換成股票之前,可轉換公司債券仍然屬於企業的負債資產,只有在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成股票以後,投資可轉換公司債券才等同於投資股票。一般而言,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票面利率總是低於同等條件和同等資信的公司債券,這是因為可轉換公司債券賦予投資人轉換股票的權利,作為補償,投資人所得利息就低。
2. 股票期權性質。
可轉換公司債券為投資者提供了轉換成股票的權利,這種權利具有選擇權的含義,也就是投資者既可以行使轉換權,將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成股票,也可以放棄這種轉換權,持有債券到期。也就是說,可轉換公司債券包含了股票買入期權的特徵,投資者通過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以獲得股票上漲的收益。因此,可轉換公司債券是股票期權的衍生,往往將其看作為期權類的二級金融衍生產品。
實際上,由於可轉換債權一般還具有贖回和回售等特徵,其屬性較為複雜,但以上兩個性質是可轉換債權最基本的屬性。

投資價值

可轉換公司債券具有股票和債券的雙重屬性,對投資者來說是"有本金保證的股票" 。 可轉換公司債券對投資者具有強大的市場吸引力,其有利之處在於:
1.可轉換公司債券使投資者獲得最低收益權。
可轉換公司債券與股票最大的不同就是它具有債券的特性,即便當它失去轉換意義後,作為一種低息債券,它仍然會有固定的利息收入;這時投資者以債權人的身份,可以獲得固定的本金與利息收益。如果實現轉換,則會獲得出售普通股的收入或獲得股息收入。可轉換公司債券對投資者具有"上不封頂,下可保底"的優點,當股價上漲時,投資者可將債券轉為股票,享受股價上漲帶來的盈利;當股價下跌時,則可不實施轉換而享受每年的固定利息收入,待期滿時償還本金。

2.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收益較普通股紅利高。
投資者在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期間,可以取得定期的利息收入,通常情況下,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收益較普通股紅利高,如果不是這樣,可轉換公司債券將很快被轉換成股票。
3.可轉換公司債券比股票有優先償還的要求權。
可轉換公司債券屬於次等信用債券,在清償順序上,同普通公司債券、長期負債(銀行貸款)等具有同等追索權利,但排在一般公司債券之後,同可轉換優先股,優先股和普通股相比,可得到優先清償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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