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議長

參議長由副總統兼任,因副總統很少到參議院所以參議院要選舉出一位臨時議長主持參議院會議,行使議長之權。 如提出徵稅議案的權力屬於眾議院,參議院不得提出徵稅議案,只能審議和修正眾議院提出的徵稅議案。 此外,綜合撥款議案也由眾議院提出,參議院只審議和修正眾議院提出的綜合撥款議案。

議會共和制國家參議院的議長為參議長.
參議長由副總統兼任,因副總統很少到參議院所以參議院要選舉出一位臨時議長主持參議院會議,行使議長之權。由副總統兼任的參議長只能在贊成和反對票數相等時投決定票,而且不得參加議案審議。
憲法規定,總統任命大使、公使、領事、最高法院法官及政府其他官員須與參議院協商,並獲出席議員三分之二贊成。
選舉人投票選舉總統與副總統時,選舉名單應由選舉人簽名並證明,封印後即送達政府所在地,徑呈參議長。參議長應在參議院與眾議院全體議員之前面,開拆所有名單書,然後計算票數。獲總統選舉票過半數者當選,如無人獲得半數選票時,眾議院應從總統候選人名單上得票最多的3人中立即投票選舉1人為總統。得副總統選票過半數者當選副總統,如無人獲得過半數選票,參議院應從名單上票數最多的2人中選舉1人為副總統。
國會兩院在權力上相當,但職責各有側重。如提出徵稅議案的權力屬於眾議院,參議院不得提出徵稅議案,只能審議和修正眾議院提出的徵稅議案。此外,綜合撥款議案也由眾議院提出,參議院只審議和修正眾議院提出的綜合撥款議案。外交條約和總統提出的人事任命的認可權屬於參議院,參議院因而掌握了代表國會控制總統的外交政策和人事的決定性權力;眾議院只能藉助它的撥款權,對政府的外交政策和人事施加間接的影響。依據憲法,總統缺位時,第一繼任人為副總統兼參議長,第二繼任人為眾議長。依據憲法,彈劾權屬於眾議院,參議院則享有審判權。眾議院對總統的彈劾,須經參議院參加審判的參議員中的三分之二多數同意,方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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