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艷照門

北京艷照門

2007年1月1日到5月9日,為了吸引眼球,增加公司收入,保住中國聯通增值服務商的位置,身為輕點萬維無線網際網路業務部主管的羅剛指使他手下的業務主管楊某和產品編輯袁某和丁某等3人在公司內通過聯通WAP業務傳播淫穢信息。

案情回放

北京艷照門北京艷照門
該案的背景是有關部門針對移動信息增值服務提供商(SP)的集中清理和打擊。2007年4月,信息產業部公安部等10部委在全國範圍內組織開展了“依法打擊網路淫穢色情專項行動”,而淫穢色情一度泛濫的SP行業則首當其衝成為了重點打擊區域之一。
2007年1月1日到5月9日,為了吸引眼球,增加公司收入,保住中國聯通增值服務商的位置,身為輕點萬維無線網際網路業務部主管的羅剛指使他手下的業務主管楊某和產品編輯袁某和丁某等3人在公司內通過聯通WAP業務傳播淫穢信息,經鑑定共上傳28張淫穢圖片,點擊率達25萬多次。北京市公安局發現情況後,於去年5月10日會同西城區警方,突襲該公司在西直門成銘大廈的總部將4人抓獲,當場發現該公司共有6台用於發布WAP業務的伺服器,其中一台專門用於發布淫穢圖片信息。

初審結果

北京艷照門28歲的羅某大專文化,原是輕點萬維電信公司的無線網際網路業務部主管,楊某、袁某和丁某分別是他手下的業務主管和產品編輯。
為了提高用戶點擊量牟利,北京輕點萬維電信技術有限公司業務主管羅某帶領3名手下,通過聯通WAP業務上傳28張艷照,點擊量達到25萬多次。
28張圖片,換來了總共15年的刑期。12月20日,被外界稱為“北京艷照門”的北京輕點萬維電信技術有限公司四員工涉嫌上傳黃色圖片案,傳來初審判決結果。北京西城區法院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分別判處四位被告有期徒刑5年到3年不等。
法院認定,北京輕點萬維電信技術有限公司無限網際網路業務部,以公司牟利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及移動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羅某和楊某作為部門主管和產品經理,指使下屬上傳淫穢信息,系單位犯罪中的主管人員;丁某和袁某參與上傳淫穢電子信息,系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責任人員,均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法院判決羅某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5千元;楊某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4千元;丁某和袁某分別獲刑3年,並處罰金3千元。
聽到判決後,4人都提出異議,羅某舉手質疑自己的自首行為為什麼沒有被認定,楊某等3人則認為量刑過重,將提起抗訴。

庭審階段

四位被告中,有三位是外地人,其親屬多不在北京,家人原以為他們在北京有一個體面的工作,卻未料到可能會身陷鋃鐺。被告家屬表示,從未想到在高科技公司上班的親人會涉嫌犯罪。
而此後媒體對於該案“全國最大手機販黃案”和“網路艷照門”的大量報導,更讓家屬感到親人有可能會被重判。 “當聽說28張照片可能面臨著10年刑期的時候,我們都感到很崩潰。”這位家屬說,判刑很重。
此案一位被告的律師告訴記者,作為領導的羅剛審判後就已經表達對於判決的不滿,作為部門主管,他被判最重的五年有期徒刑。
而被認定為管理人員的業務主管楊某則認為自己並非是管理人員。“實際上,他的角色只不過是上傳和下達命令,不可能參與任何的決策。甚至他都沒有看到過那些照片,也不知具體內容。”楊某的律師認為。
而袁某和丁某作為羅剛手下的編輯則只負責執行。“這就好像在某一個公司上班一樣,最後,因為公司的業務有問題,要把員工抓起來。”他們的親屬向記者說。

量刑爭議

一審判決結果公布後,相關被告的家屬和律師,以及一些觀察人士對此仍存爭議。
爭論焦點之一在於量刑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4年制定的《關於辦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量刑標準有傳播淫穢物品數量、網站點擊量、網站會員人數及被告人牟利數額等。

《解釋》第一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簡訊息等二百件以上的”,或者“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一萬次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具體到本案,四名被告涉嫌上傳的圖片數量為28張,未達到200件的標準,檢方因此按照點擊數這個標準來進行處理。
根據《解釋》第二條,如果數量達到第一條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而“達到規定標準二十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在量刑方面,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官釋案

點擊量如何確定
檢察機關指控的25萬多次點擊量,法院最終認定實際點擊次數為8萬多。法官介紹,本案開庭審理時,公訴機關曾出示網路行業協會的鑑定,根據伺服器中的web訪問日誌檔案記錄,統計28張圖片的訪問次數為253335次。後經法定程式對點擊次數進行重新鑑定,結論顯示,瀏覽頁面的請求為25萬多次,經過專用工具計算實際點擊數,並排除該公司員工自己點擊數後,涉及淫穢圖片的實際頁面點擊量為82973次。這份鑑定結論排除了為檢驗設備和網頁性能進行的點擊,較為科學,同時有4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證人證言相佐證,因此法院最終採納了這一數字。

名詞解釋

WAP
WAP是一種向移動終端提供網際網路內容和先進增值服務的技術。只要有一部支持WAP的手機就可以瀏覽網站,享受新聞瀏覽、股票查詢、郵件收發、線上遊戲、聊天等多種套用服務。

初審抗訴

警方收繳的輕點公司伺服器中,存有28張涉案艷照的訪問日誌統計。經北京網路行業協會電子數據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點擊量共25.3萬。這是檢方提起指控的重要依據。
此案兩次退補公安偵查均與點擊量統計有關。一位接近檢方的辦案人士回顧,檢方一度試圖核准用戶實際點擊量,要求鑑定部門再次鑑定。
對此,北京網路行業協會電子數據司法鑑定中心回函稱,“該點擊數量即為以上28張圖片的實際點擊次數”,“在無新鑑定材料的情況下無法區分盈利與非盈利部分”。
在庭審中,四名被告人及其各自委託律師當庭質疑點擊量統計,申請重新鑑定
在一份《關於WAP案點擊量的辨析說明》中,輕點公司將這一數字拆解,“行業潛規則等原因的存在,25萬點擊量並非用戶實際點擊數,存在誤差。”被告人律師之一張士忠表示。“辨析說明”承認,輕點公司存在超過10%大量的自點擊行為,即自己公司出錢點擊自己公司的業務——這部分應該首先扣除。
原輕點公司技術總監李軍武解釋,這是行內的潛規則。削尖腦袋增加點擊量的目的在於,運營商聯通公司規定,內容提供商後10位實行末位淘汰,而人氣旺業務量大排名靠前的公司,將得到聯通公司諸多優惠政策。
另有多位業內人士介紹,自點擊行為在行業內由來已久,屢禁不止的另一原因是,公司不賠反賺。“比如,在外地花40元就可以買到100元的電話卡,消費後聯通與該公司三七分成的話,公司還可以賺30元。”
李軍武進一步解釋,在WAP業務的交易、統計中,頁面點擊量是基本單位,一個頁面被點擊一次,顯示在伺服器上,就是其中的所有圖片均被點擊一次。
按照他的說法,一般來說,伺服器中圖片點擊數量,數倍於用戶實際點擊次數。
此外,綜合手機無線上網存在網路不穩、重複點擊、部門維護點擊等因素,輕點公司方面對實際點擊量的最終計算是3.37萬。如果法庭採信這一計算結果,被告人的刑期將減輕為3年以下。
一位來自司法解釋的起草部門、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法官曾撰文稱,“虛增的、不正常的數量從被點擊總數中減去。”
據另一位當事人律師許萬琳介紹,檢方對辯方提供的“辨析說明”的態度是,“這是一種分析,而不是證據”。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認為,如確有證據證明實際點擊的確切數量,法官應該嚴格按照相關法條作出判決。
但在北京郵電大學網路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劉德良看來,本案中,不僅點擊量統計誤差本身不可避免,而且重複點擊和雇用點擊花樣翻新,實際點擊量無從考究,以此作為量刑標準有失公平。曾有10人被刑拘,但最後被指控者只有4人

終審未知

誰在牟利?
重刑指控下,“犧牲品”、“替罪羊”字樣在網路上出現。一些公眾不解的是:為何公司未被列為被告?
當事者家屬的質疑更重。“罪行的蛋糕都切給了4個人,公司難道沒有責任?”一位家屬表示憤慨。
案發後輕點公司僅被吊銷執照。但此番受審4人中,職位最高者為輕點公司WAP部門主管羅剛。除此,並沒有公司高層站在被告席上。
“這意味著案件以自然人犯罪被起訴,而沒有提起單位犯罪。”辯護律師之一王仲偉把這稱為“檢察院的嚴重遺漏”。
5位辯護律師全部認為,本案指控個人犯罪並不準確。他們的依據基本相同:上傳圖片需要公司多部門協同才能完成,並且,牟利者顯然並非個人。
辯方律師幾乎共同認為,傳播圖片者的行為是職務行為,牟利者應為輕點公司,該公司有利益分成關係的聯通公司也是一個獲利者,應承擔監管責任。
事實上,案發時該公司曾有10人被刑拘,但最後被指控者只有4人。有律師分析,之所以檢方未提起單位犯罪,估計考慮到牽涉面太廣。也有律師猜測,未提起單位犯罪很可能是因為“案件新穎,辦案人水平有限”。
據《法制日報》報導,檢方對此的回應是,“法律並沒有規定構成非法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必須以為自己牟利為前提。”
劉德良研究員傾向於認定這是一起單位犯罪。“職務行為,單位犯罪。即使判刑,個人也應該歸到單位犯罪的名下進行審判。以單位犯罪論,對個人的名譽和刑期等都將有所不同。”
對於上述說法,原輕點公司法定代表人孫志忠稱,事發前輕點公司並無高層知曉上傳艷照事件,“雖然跟公司業務相關,但不一定是公司行為”。
區別於借色情網站牟利被判刑者,不少WAP業內人士私下說羅剛等四人此番受審,為行業的現狀付出了代價。“WAP業務或多或少都曾沾‘色’,被判公司犯罪的寥寥無幾。行業環境如此。”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資深網際網路人士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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