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雲水庫懷柔水庫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護管理條例

北京市密雲水庫懷柔水庫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護管理條例--(1995年7月27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北京市密雲水庫懷柔水庫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密雲水庫、懷柔水庫和京密引水渠(以下簡稱兩庫一渠)水源保護,防止水質污染,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兩庫一渠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保護範圍。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兩庫一渠水源保護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採取有力的對策和措施,促進兩庫一渠水源保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局對本條例的實施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密雲縣、懷柔縣人民政府和京密引水渠沿線的其他區、縣人民政府在本區、縣範圍內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密雲縣、懷柔縣環境保護局和京密引水渠沿線的其他區、縣環境保護局在轄區內對實施本條例實行監督管理,檢查轄區內單位和個人遵守本條例的情況。
市計畫、規劃、建設、水利、公用、林業、公安、衛生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兩庫一渠水源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兩庫一渠水源不受污染的義務,有權對污染兩庫一渠水質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
第六條 對在兩庫一渠水源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先進技術推廣以及在水源保護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保護區的劃定
第七條 按照水源保護管理要求,兩庫一渠水源保護範圍劃分為一、二、三級保護區。
第八條 密雲水庫一級保護區為密雲水庫環庫公路以內(蕎麥峪西側至口門子村、城予以南至黃土窪以北、前保峪嶺至老爺廟背水一側及鯰魚溝南背水一側劃定的區域除外),包括內湖區及環庫公路以外由市人民政府劃定的近水地帶。
第九條 懷柔水庫一級保護區為懷柔水庫主壩分水線、長副壩、懷沙公路、京通鐵路、懷黃三十五千伏高壓線、山脊線一圈以內。
第十條 京密引水渠一級保護區為從密雲水庫龔莊子閘到團城湖南閘段規劃渠道上口線兩側各水平外延一百米以內地區。
密雲水庫調節池及入調節池的尾水渠道上口線兩側各水平外延一百米以內地區劃為一級保護區。 第十一條 密雲水庫、懷柔水庫二級保護區為一級保護區之外至兩庫的向水坡範圍以內以及密雲水庫調節池的匯水範圍以內。
第十二條 密雲水庫、懷柔水庫三級保護區為二級保護區以外上遊河道的流域。

第三章

防止水源污染
第十三條 兩庫一渠一級保護區為非建設區和非旅遊區,禁止新建、改建、擴建除水利或者供水工程以外的工程項目。在一級保護區內的重點地段設定防護網,禁止旅遊者和其他無關人員越過網界,禁止任何人破壞防護網。禁止在密雲水庫、懷柔水庫壩上地區和京密引水渠兩岸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設定商業、飲食、服務業網點。
對一、二級保護區內水質的環境規劃、管理和評價,執行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中的二級標準和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中的生活飲用水源衛生標準。
第十四條 在兩庫一渠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水、廢液,傾倒垃圾、渣土和其他固體廢棄物;
(二)在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垃圾、渣土和其他固體廢棄物;
(三)在兩庫一渠水面游泳、進行水上訓練以及其他水上體育、娛樂活動;
(四)設定禽畜養殖場,直接在水體內放養禽畜;
(五)直接在水體內洗刷車輛、衣物和其他器具等;
(六)毒魚、炸魚、電魚及在非指定的水域釣魚;
(七)施用對人體有害的魚藥和高毒、高殘留的農藥;
(八)露營、野炊等污染水質的旅遊活動;
(九)未經市水利局批准的車輛上壩;
(十)未經市環境保護局批准的船隻下水或者將批准下水的船隻改變用途;
(十二)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污染水質的行為。
第十五條 密雲水庫、懷柔水庫二級保護區內不得建設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水的建設項目。
第十六條 密雲水庫、懷柔水庫三級保護區內不得建設化工、造紙、製藥、製革、印染、電鍍、冶金以及其他對水質有嚴重污染的建設項目。建設其他項目,必須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第十七條 在兩庫一渠保護區內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水源保護管理的法律、法規,接受環境保護、水利、規劃等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建立健全並組織落實本單位水源保護責任制度;
(三)一級保護區內的原有單位和二級保護區內的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執行《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一級標準;
(四)保持污水處理或者其他防治污染設備設施的完好和安全運行,並制定防止污染水源的應急措施,禁止將未經處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水體。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改造或者更新需暫停使用的,必須提前15天報所在地區、縣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審查批准,經批准並在採取防止水污染措施後,方可進行;
(五)當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質污染時,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減輕污染,並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市環境保護局對兩庫一渠保護區內的污染源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在總量超標的情況下,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環境保護局責令有關單位減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凡在兩庫一渠保護區內排放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治理。
第十九條 市和有關區、縣人民政府在兩庫一渠保護區內應當大力植樹造 林,保護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提高水體自淨能力。
第二十條 在密雲水庫從事網箱養魚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市環境保護局、市水利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批准的規模和地點從事網箱養魚活動,並在每年6月份向所在地環境保護局報告養魚的數量及投放餌料、藥物情況。
禁止在密雲水庫白河主壩、九松山副壩以及其他取水口三公里範圍以內和懷柔水庫內從事網箱養魚。

第四章

管理部門職責
第二十一條 密雲縣、懷柔縣人民政府和京密引水渠沿線的其他區、縣人民政府職責:
(一)依照本條例加強對兩庫一渠水源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按照《北京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保護水源,發展經濟;
(二)建立健全實施本條例的各項責任制度,監督檢查本區、縣各部門落實責任制度;
(三)嚴格控制兩庫一渠一級保護區範圍內人口的機械增長。加強庫區移民搬遷工作,妥善安排庫區移民生活。密雲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統一安排,有計畫地組織好密雲水庫一級保護區內的人口搬遷工作;
(四)向人民民眾進行自覺遵守水源保護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第二十二條 市和有關區、縣環境保護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許可權負責兩庫一渠水源保護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參加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組織水體水質監測網路,匯總監測資料,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水質情況,並負責調查處理水污染糾紛和事故。
第二十三條 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對兩庫一渠保護區內建設工程項目依法進行統一規劃管理。對按規定可以在一、二級保護區內建設的工程項目,應當嚴格審批管理,批准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必須先徵得市環境保護局同意。
三級保護區內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由市和區縣規劃、環境保護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審批。
第二十四條 市水利局職責:
(一)領導兩庫一渠管理處做好水源保護管理工作;
(二)參與兩庫一渠水體水質保護的規劃和污染防治計畫的制定;
(三)對兩庫一渠進行水質監測,並向市環境保護局提供水質水文資料;
(四)每年會同市環境保護局對兩庫一渠進行一次或者兩次水質評價;
(五)兩庫一渠管理處應當合理布設水庫水質監測點,定期監測水質,對進入保護區內的人員進行宣傳教育,對釣魚者進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公用局應當會同市水利局、市衛生局在密雲水庫和懷柔水庫生活飲用水取水口周圍劃定衛生防護區,並採取嚴格管理措施,加強水質監測,確保取用水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當取水口衛生防護區內水質受到污染時,要採取緊急措施,並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六條 市公安局應加強兩庫一渠治安秩序的管理和治安保衛工作,維護兩庫一渠飲用水源的公共安全。
第二十七條 兩庫一渠各項保護管理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各負其責,協調一致的原則。各管理部門應當密切協作和配合,並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建立健全和落實管理責任制度,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庫區移民發展基金,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規定擅自越過或者破壞一級保護區內的防護網的,由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對責任人處以20元至1000元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對責任單位處以5000元至5萬元罰款,對責任人處以20元至1000元罰款:
(一)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水、廢液,傾倒垃圾、渣土或者其他固體廢棄物的;
(二)在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垃圾、渣土和其他固體廢棄物的;
(三)在兩庫一渠水面游泳,進行水上訓練以及其他水上體育、娛樂活動的;
(四)設定禽畜養殖場,直接在水體內放養禽畜;
(五)直接在水體內洗刷車輛、衣物和其他器具的;
(六)施用對人體有害的魚藥和高毒、高殘留的農藥的;
(七)進行露營、野炊等污染水質的旅遊活動的;
(八)使用騾、馬等牲畜載客旅遊;
(九)其他污染水質的行為。
市水利管理部門有權對前款第(三)、(五)、(七)項的違法行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對責任人處以20元至1000元罰款。
對未經市環境保護局批准的只下水或者將批准下水的船隻改變用途的,由環境保護管理部門沒收船隻,或者處以5000元至5萬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並對責任單位處以1萬元至10萬元罰款,對單位負責人處以200元至1000元罰款:
(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實本單位水源保護責任制度和未制定防止污染水源應急措施的;
(二)防治污染的設備設施未經批准擅自停用或者將未經處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水體的;
(三)在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質污染時,不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或者不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報告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排放的污染物超過排放標 準,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由市環境保護局報市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其停業或搬遷,並對責任單位處以1萬元至10萬元罰款,對單位負責人處以200元至 1000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按批准的規模和地點從事網箱養魚活動及不按規定要求和期限報告養魚情況的,由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對責任單位處以5000元至5萬元罰款,對責任人處以200元至1m0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國家和本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在密雲水庫、懷柔水庫保護區內進行建設的,由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建設或者使用,並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處罰。
對違法審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五條 市規劃、建設、水利、公用、林業、公安、衛生等管理部門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區、縣環境保護局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超過5萬元的罰 款,報市環境保護局批准。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 違反條例,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拒絕、阻礙兩庫一渠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侮辱、毆打管理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兩庫一渠管理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嚴格管理。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詢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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