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碰瓷

勞動碰瓷

勞動碰瓷,是勞動市場上出現的“碰瓷”現象。一些不良勞動者利用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管理的疏漏與制度的缺失,主動要求不簽勞動契約,並以用人單位違法為名索要雙倍工資。因此,為避免被“碰瓷”, 用人單位首先應不斷健全和完善規章制度,錄用勞動者後,應該在一個月內與其簽訂勞動契約,對以各種理由拒絕簽訂勞動契約、甚至主動提出以書面形式保證未簽勞動契約的後果由個人承擔的勞動者,不予錄用。

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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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勞動爭議案件的增多,勞動者碰瓷的現象也越來越多,有碰經濟補償金、未簽書面勞動契約雙倍工資等瓷的,還有更絕的不惜“自殘”達到碰工傷保險的瓷。其中,碰勞動契約瓷的,由於用工荒、用人單位招工困難,有些打過勞動爭議官司的勞動者嘗到了打官司的甜頭,派生了這種職業,就是不是真實到用人單位勞動,而是想通過建立勞動契約關係,再被解除後打官司獲得相應賠償。個別不良勞動者,以訴訟為目的,專門選取用工不夠規範的中小企業為“跳槽”載體,不斷變更工作單位,頻繁提起“碰瓷式”勞動爭議訴訟,謀取不當利益,影響極其惡劣,需引起高度重視。

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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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7日,北京市高級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王明達表示,從近三年勞動爭議案件的收案情況看,不誠信訴訟有增多趨勢。勞動糾紛審判往往與行政執法相交叉,勞動爭議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工作銜接不暢,使部分違反勞動法律的行為遲遲得不到糾正。一些當事人受到利益的驅使,訴訟行為不誠信,惡意提起訴訟,甚至提起虛假訴訟,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浪費司法資源。從用人單位方面來說,主要表現在濫用訴訟權利,故意拖延訴訟,有意誤導裁判,甚至偽造、隱匿關鍵證據。從勞動者方面來說,主要表現在不如實陳述、甚至捏造事實、漫天要價、對仲裁和審判施加不當影響,個別勞動者出現“勞動碰瓷”現象。

原因

用工不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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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時間短、員工人數少的中小企業,缺乏應有的企業制度和管理經驗積累,往往存在諸多不規範用工行為,使“碰瓷式”不良勞動者有機可乘。

利益驅動

法律法規對勞動者權利的傾斜保護,給不良勞動者濫用訴權獲利提供了可能;高勝訴率及勝訴後所得賠償總額一般超過其正常上班收入的現實,驅使“碰瓷式”不良勞動者樂此不彼。

訴訟成本低

新的訴訟費用收取辦法,使勞動爭議訴訟費用低至近乎可忽略不計,謀利成本的低廉,讓不良勞動者不勞而獲、以小搏大的僥倖心理日益嚴重,造成“碰瓷式”勞動訴訟居高不下。

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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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影響企業發展

“碰瓷式”勞動爭議訴訟,雖在一定程度上對企業規範用工行為起到推動作用,但同時也使企業陷入無休止的訴訟狀態,阻礙企業的正常發展。

2、不利於良好勞資關係的建立

“惡意”的“碰瓷”行為,加劇了企業與員工的對立,使正常的勞資關係變得日趨緊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形象,不利於勞動者正常維權

3、容易誘發群體性勞資糾紛

“碰瓷式”不良勞動者,利用自已掌握的法律知識,千方百計尋找企業用工漏洞,並誇大提起訴訟的預期利益,在其煽動和誘導下,極易引發群體性勞資糾紛,影響社會穩定。

應對

企業定期“體檢”

中小企業應有針對性地對自己在管理和用工方面的不足,定期進行自查,及時發現問題,預防和減少用工的法律風險。

加強教育引導

教育不良勞動者樹立正確的勞動觀,使其認識到“碰瓷式”維權不可能永遠成功,更不可能成為一種謀生手段。

完善行政監管

勞動行政部門加大督促企業落實勞動法律、法規力度,幫助企業規範用工行為,指導企業防範“碰瓷式”勞動維權。

發揮審判職能

建立“碰瓷式”不良勞動者名冊,及時向勞動行政部門通報,並藉助法企共建平台適時向企業預警,在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依法制裁濫用訴權謀取不當利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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