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的規定,中國新增了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等新罪名。從2009年10月16日開始,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受賄的,司法機關將使用“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定罪處罰。

定義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行為。

刑法條文

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新增罪名

從2009年10月16日開始,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受賄的,司法機關將使用“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的規定,確定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等新罪名。

定名依據

中國刑法修正案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會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增加一條新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國際反腐公約

據了解,中國已經加入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中規定了“影響力交易”犯罪,即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地位或者其他影響,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之職權行為,收取或者索取財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條所規定的犯罪行為與《公約》中的影響力交易罪有很多相似之處,因而在罪名上也應該與《公約》基本上保持一致。但也不宜完全照搬《公約》所確定的罪名,原因在於:一是《公約》的“影響力交易”犯罪的範圍廣於修正案(七)所新增的該種犯罪,二是“交易”一詞在中文語境中通常是指商業上的買賣活動,而非指權力、影響力與財物或者不正當好處的交換。

犯罪屬性

行為人的利用行為有雙重性,即先利用了國家工作人員或者自己(主要指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對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進而又利用了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行為。“利用影響力”反映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條所規定之犯罪與其他賄賂犯罪的根本區別。

行為人利用影響力,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獲取或者索取財物,也嚴重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以及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屬於一種特殊的受賄犯罪,因而在罪名中出現“受賄”二字能夠鮮明地體現出本條犯罪的本質特徵。

案例

鄭筱萸鄭筱萸即屬於利用影響力受賄

甘肅白銀市安監局原局長李硯田貪污受賄被判16年
2009年,58歲的李硯田案發前系白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正縣級),白銀市第五屆政協委員。2004年10月以來,李硯田先後利用自己擔任白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多次貪污公款總計24萬餘元,並先後50次收受白銀市轄區煤礦礦主所送的現金107萬餘元,後在煤礦整合、安全檢查、事故調查、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延期等方面直接或間接為行賄人提供各種便利。
安徽馬鞍山國土局原局長王海風受賄1700餘萬被訴
王海風涉嫌受賄一案,由安徽省檢察院指定蚌埠市檢察院立案偵查並移送審查起訴。據檢察機關指控稱,王海風於1997年1月至2008年11月期間,利用其擔任馬鞍山市花山區區長、市國土資源局局長等職務便利,在工程發包、土地買賣、征遷、辦證、礦山開採等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現金人民幣、美元、港幣、新台幣及房產、股份、名貴手錶等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超過1700萬元。
浙江台州國土局路橋分局原副局長受賄被判11年
浙江台州市路橋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原台州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副局長郭炳濤受賄一案,一審判決其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據了解,2006年初,在蔡某購買浙江台州路橋區某鎮土地用於擴建廠房辦理相關手續的過程中,時任台州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副局長的被告人郭炳濤與下屬打招呼要求抓緊辦理相關手續。後與蔡某約定以30萬元作為投資款投資於該廠所購得的土地5畝,而按照該土地實際取得價計算,該5畝土地應支付投資款為6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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