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中止

共犯中止

共犯中止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動中止犯罪的行為。對共犯中止,一般地在司法實務中采共同犯罪既遂的標準予以認定,也就是適用“一部既遂,全部既遂”原則,除了中止者自己有中止行為,還應當有效地阻止其他共犯繼續實施犯罪,不能使共同犯罪出現既遂結果。

基本信息

簡介

廣義

共犯中止共犯中止
在廣義的共同犯罪中,實施共同犯罪的一部分人自動停止犯罪後,採取積極行為阻止了其他人實施犯罪並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這部分犯罪人成立犯罪中止,其他人成立犯罪未遂;如果一部分人積極實行阻止犯罪發生的行為,但未能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由於不具備有效性特徵,所以不能做為中止犯認定,只能在量刑時酌輕。

狹義

狹義的共犯只討論實行犯(也即正犯)之外的教唆犯幫助犯。對於狹義的共犯之中止,除採用廣義的共犯中止概念和判斷標準之外,由於我國刑法對其規制的特殊性,也應對狹義共犯的中止進行詳細的犯罪認定。若教唆犯和幫助犯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行為,並阻止正犯犯罪,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成立教唆犯和幫助犯的中止;若教唆犯和幫助犯由於正犯的中止而導致教唆和幫助行為無法實現犯罪結果,則成立教唆和幫助的未遂,若是在預備階段,且刑法處罰預備犯的情況下,則二者屬於預備犯。

區別對待

1、在簡單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實行犯,共犯中有一人決定中止後,然後極力勸說其他人放棄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勸告,放棄本來可以繼續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但是,如果一人中止後,其他共犯不願意中止,但中止者採取了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中止者成立犯罪中止,其他不成立;如果一人中止,雖然阻止或者他人但未能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由於不具備有效性特徵,所以不能做為中止犯認定,只能在量刑時酌輕。不過有一種情況,如果中止者採取了一定措施,有效地中斷自己先前行為與犯罪的聯繫(消除“原因力”),即使後來發生危害結果,仍然可以認定為中止;
2、在複雜共同犯罪中,實行犯中止犯罪,教唆犯應認定為未遂的教唆;幫助犯有一定的從屬性,實行犯中止犯罪,幫助犯不知道,對其應按照犯罪預備認定,反過來,教唆犯、幫助犯要中止犯罪,對教唆犯來講,必須阻止實行犯實施犯罪,使實行犯打消犯罪的念頭,才構成中止,而幫助犯應採取有效措施,抵銷自己的幫助行為對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
3、中止犯如果向有關機關報告,司法機關採取了有效措施制止了犯罪,應認定為中止。

相關處理

共犯中止理論中存在不能作為中止處理,但存在酌定從輕情節的情況。比如部分犯罪人自動中止了自己的犯罪行為,但無法或者並未對其他犯罪人進行阻止,從而使得犯罪結果發生這一情況。雖然不能按照中止犯來處理,但是對於這一酌定從輕情節,仍然需要從理論上進行解釋。於是共犯脫離的理論出現了。

共犯脫離同樣基於構成要件中的因果關係理論,針對共犯中的部分犯罪人自動中止自己的犯罪行為,並消除自己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對於犯罪結果的促進作用,使得自己的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不具備因果關係的這一情況進行解釋。認定這一情況屬於共同犯罪中的脫離,行為人不承擔既遂責任,但也無法成立中止,因而成立未遂或者預備。應當注意的是,單單中止或者放棄自己的犯罪行為,但已實施的犯罪行為仍然對犯罪結果有促進作用,行為人也並未對這一作用進行消除的情況,不屬於共犯脫離,若共犯既遂,行為人仍然需要承擔既遂責任。

共犯脫離和共犯中止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概念和判斷標準差別巨大,而且共犯中止是法定的減輕甚至免除處罰情節,而共犯脫離則只是酌定的從輕量刑情節。因此需要加以區分,並予以仔細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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