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

公民投票

公民投票(又稱複決、全民公決)是指公民就被提議之事案,表明贊成與否時所舉行之投票,簡稱公投。英文當中,公民投票的用語有兩個,“referendum”和“plebiscite”。兩者意思相近,一般來說可以互相替換。如果要區別,plebiscite較常用來指對於主權方面的決定,比如說國界或新憲法。

簡介

公民投票(又稱複決全民公決)是指公民就被提議之事案,表明贊成與否時所舉行之投票,簡稱公投。公民投票是一種直接民主制的體現。

用語

英文當中,公民投票的用語有兩個,“referendum”和“plebiscite”。兩者意思相近,一般來說可以互相替換。如果要區別,plebiscite較常用來指對於主權方面的決定,比如說國界或新憲法。
公民投票在中華民國憲法當中,稱之為“複決”。而兩者在中文當中的語意,通常是指對事案進行的投票而言,與英文referendum的包含範圍有些微差異。一般認為罷免也算是referendum的一種,而referendum的可投票者也有可能並非以公民為資格。

直接民權

選舉是人民參與國家意志形成的一種方式。但由於選舉的目的在於選出代表以組成議會,因此人民對國家意志的形成並非直接參與,而系透過選出的代表間接形成,故選舉被稱為間接民權。而“罷免”系投票人對公職人員在其任期結束前免除其職務的制度,“創製”則是公民經一定之連署程式,提議制定或修正、中止、廢止法律、政策之制度,“複決”則是公民對法定機關所提出或公民所提出之事案表明可否的制度。由於此三種制度直接形成決策,具有法定效力,直接約束國家機關,因此稱為直接民權。
理論上,直接民權制度乃主權在民原則的表現,實際上,則不外為了補救代議制度之各種缺陷。十九世紀中葉瑞士已發展直接民權制度,其後並導入改革主義時代之美國,並於二十世紀初為美國多州所採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實施公民投票制度之國家愈來愈多,中華民國政府也立法實施公民投票,以解決重大之政治爭議。

實施情形

法國1793年時曾就當時國民公會所制定之憲法(一般稱為一七九三年憲法),提交全國公民投票。而南非曾用來結束種族分離政策。在加拿大英國愛爾蘭義大利、法國、丹麥、瑞士、荷蘭也都有不同層度的使用。

適用範圍

憲法修正案、領土主權變更、政府單位調整、爭議性的道德問題、政治問題。

類型

強制性公投或選擇性公投。拘束性公投或諮詢性公投。

好處

避免代議士的冗斷。可明確了解人民所需。磨練人民對政治事務的責任感。細節仍由代議機關負責,不需人民親自操作。國民主權的展現,是為直接民權的表現。可以處理重大的政治爭議,例如:國大廢立、精省問題和統獨等議題。避免代議制對民意的扭曲。

限制

必須具備公民社會。資訊的真正自由。議題需要兼顧理性和可回答。答案必為二分,否則會沒有結果。人民必須對公投的過程和結果擁有共識。

可能引發的問題

多數暴力。民粹主義。造成社會分裂,例如:魁北克的獨立公投每每造成緊張的氣氛。政客推卸責任而濫用公投。欠缺協商:公投是個零和遊戲。

各地情況

瑞典王國

瑞典憲法授權瑞典舉行公民投票。公投分為兩種:由瑞典議會發起的全國公投、由自治市發起的地區公投。自1994年以來,有百分之5的自治市曾要求發起公投;若自治市或省議會接納要求,便可進行公投。1922年至今,瑞典曾舉行6次全國公投,議題分別為:禁酒、改變駕駛方向、以政府稅收資助退休金、核能發電、加入歐洲聯盟、採用歐元。瑞典的公投為諮詢性質,不具約束力,議會也未必按完全按照投票結果制訂政策,例如:儘管“改變駕駛方向”投票遭大比數反對,但議會仍然通過改為向右駕駛的法例。

加拿大

1995年魁北克公民投票是第二次就魁北克應否脫離加拿大成為獨立國家而舉行的公民投票。此公投於1995年10月30日舉行,49.42%選民認同魁北克應脫離加拿大,50.58%選民反對,負方險勝。
主張魁獨的魁北克人黨亦於1994年魁北克大選後重拾執政黨地位。黨魁巴里素成為省長後承諾會於任期內就魁北克前途舉行公投。

蘇格蘭

蘇格蘭民族黨曾承諾將於2014年2016年之間舉行獨立公投,但日前傳出英國首相卡梅倫將同意蘇格蘭提前在2013年舉行獨立公投。

香港

公民黨社民連合辦的五區公投,被泛民主派和絕大多數市民認同是公投來的。但香港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並不承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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