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丕祥

公丕祥

公丕祥,男,漢族,1955年1月出生,江蘇泗陽人,1976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4年8月參加工作。大學本科學歷,研究生學歷,法學博士學位,教授。 曾任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73年09月--1974年08月,江蘇省泗陽縣立中學(現為江蘇省泗陽中學)學習;

1974年08月--1978年03月,江蘇省淮陰地區淮陰縣武墩公社插隊知青;

1978年03月--1982年02月,南京師範學院政教系學習(期間:1981年9月--1982年1月,南京大學法律系進修);

1982年02月--1985年07月,南京師範學院政教系教師(期間:1984年9月--1985年6月,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法學助教班學習);

1985年07月--1990年07月,南京師範大學政教系副主任(期間:1987年12月被評為副教授);

1990年07月--1994年05月,南京師範大學政教系主任(期間:1992年3月--1992年8月,在江蘇省沭陽縣高墟鄉參加省社教扶貧工作隊,1992年4月被評為教授);

1994年05月--1994年08月,南京師範大學黨委委員、經濟法政學院院長;

1994年08月--1996年07月,南京師範大學副校長、黨委委員(期間:1994年9月--1997年6月,就讀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學理論專業博士研究生,1995年4月--1995年12月,參加江蘇省高級管理人才經濟研究班赴美國培訓);

1996年07月--1998年10月,南京師範大學校長、黨委副書記;

1998年10月--2002年01月,南京師範大學黨委書記、校長(期間:1998年11月,被評為博士生導師,2001年3月--2002年1月,中央黨校一年制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2年01月--2002年04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副書記兼南京師範大學黨委書記、校長;

2002年04月--2003年02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副書記(正廳級);

2003年02月--2013年01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期間:2003年3月明確為二級大法官);

2013年01月--2017年02月,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

2017年02月--2018年01月,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第九屆、十屆、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十一屆、十二屆江蘇省委委員,江蘇省十屆、十一屆人大代表,七屆江蘇省政協委員。

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人物榮譽

1992年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

1995年被中國法學會評為首屆十名“全國傑出青年法學家”之一

1995年江蘇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

1997年國家中青年有突出貢獻專家

1998年江蘇省“333工程”第一層次培養對象,入選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第一、二層次人選

1999年獲江蘇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一等獎。

國家教育部第二屆人文社科優秀成果獎,

江蘇省人民政府優秀哲學社會科學科研成果獎、

江蘇省高校人文社科優秀成果獎等獎項;

江蘇省優秀教育工作者、

江蘇省首屆高校優秀青年骨幹教師、

江蘇省普通高校跨世紀學術帶頭人培養人選、

人物作品

代表性著作

《馬克思的法哲學革命》(專著);

《馬克思法哲學思想述論》(專著);

《法哲學與法制現代化》(專著);

《法制現代化的理論邏輯》(專著);

《東方法律文化的歷史邏輯》(專著);

《權利現象的邏輯》(專著);

《中國的法制現代化》(專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中國法制現代化的進程》上、下卷(主編);

《法律文化的衝突與融合》(主編);

《理論法學原理》(主編);

《當代中國的法律革命》(主編);

《法理學》(主編);

《中國刑法通史》第一分冊(與李光燦先生合著);

代表性論文

《馬克思法哲學思想論要》,刊於《中國社會科學》1990年 第2期;

《馬克思法律觀概覽》,刊於《中國法學》1990年第3期;

《馬克思晚年人類學筆記中的法律思想初探》,刊於《法學 研究》1992年第1期;

《論法與法律的區別》,刊於《法學研究》1987年第4期;

《法的價值與社會主體的權利觀念》,刊於《中國法學》1988 年第1期;

《鄧小平的法制思想與中國法制現代化》,刊於《中國法學》 1995年第1期;

《國際化與本土化:法制現代化的時代挑戰》,刊於《法學研究》1997年第1期;

《政府與法律:東西方法律發展的政治機理》,刊於《學習與 探索》1999年第4期;

《二十世紀中國的三次法律革命》,刊於《中外法學》1999年 第3期;

《“西化”與現代化:20世紀初葉中國法律文化思潮概覽》,刊於《中外法學》2000年第3期;

《全球化與中國法制現代化》,刊於《法學研究》2000年第6期,轉載於《新華文摘》2001年第3期;

《民族精神與現代司法》,刊於《學習與探索》2001年第4期,轉載於《新華文摘》2001年第11期;

《傳統東方社會司法的特殊機理》,刊於《法商研究》2001年第5期;

《法制現代化的分析工具》,刊於《中國法學》2002年第5期;

《當代中國司法機理的重構》,刊於《江海學刊》2003年第5期;

《東方社會主義的法律發展——從馬克思到鄧小平的理論探索》,刊於《法制與社會發展》2003年第3期;

《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國司法改革》,刊於《法律科學》2004年第1期,轉載於《新華文摘》2004年第7期。

中國大法官

大法官都是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的領導幹部,既有審判權力,也有管理權力。大法官應始終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法律意識和廉潔意識,繼續貫徹為民、務實、清廉的要求,始終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切實承擔起帶領廣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保障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歷史使命和政治責任,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貢獻應有的力量。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