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權益

債權人權益

債權人權益是指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是債權人對企業資產的要求權,站在企業的角度來看,就是企業將來應歸還債權人的債務,會計上稱之為負債。 債權人權益是債權人要求到期償還資產本息的權利,所有者權益是所有者要求分享企業利潤的權利。企業對債權人和所有者分別承擔著不同的經濟責任,在會計上有必要對債權人權益和所有者權益分別進行核算,因此資產與權益的數量關係應進一步用下列公式表示: 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 上述等式反映企業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這一等式是設定賬戶、複式記賬、設定和編制資產負債表的理論依據。

債權人權益指什麼

債權人權益債權人權益

債權人權益指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流動負債指企業在一年內或者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需要償還的債務合計,其中包括短期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應付工資、應交稅金和應交利潤等。長期負債是會計分錄的內容,是指期限超過1年的債務,1年內到期的長期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列入短期負債。

債權人權益和所有者權益的不同

債權人權益和所有者權益雖然都是對企業資產的要求權,都是兩個會計要素,都是反映了企業的資金來源,但兩者又有著本質的差別。

區別在於所有者權益是剩餘權益,在償還了債權人權益後,剩餘部分才是所有者權益。債權人權益是企業債權人對企業全部資產的要求權;而所有者權益是企業投資者對企業淨資產的要求權。可見,債權人對企業資產的要求權優先於所有者。當企業進行清算時,在支付了破產、清算費用後將優先用於償還負債,如有剩餘資產,才能按比例返還所有者。

債權人權益是負債,企業存續期間內須償還;所有者權益是資本。企業存續期間內不償還。

影響上市公司債權人權益的因素分析

上市公司的融資方式主要有股權融資和債權融資兩種方式,其中,債權融資是上市公司調整財務結構和股權獲取最大利益的重要手段。上市公司在調整財務結構和實現股權利益最大化過程中常常以犧牲債權人利益為代價。因此,深入分析影響上市公司債權人權益的因素,對怎樣保護上市公司債權人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具體地說,影響上市公司債權人權益的因素包括股權的支配作用、經營者的地位和立場、現行債權處理政策導向、公司獨立人格濫用和債權人權益保護觀念陳舊五個方面。

一、股權對債權起支配作用

根據委託代理理論,當上市公司向債權人借入資金後,兩者便形成了一種委託代理關係,即債權人(委託人)與債務人(代理人,為簡化,假設不考慮股東與經營者之間的利益摩擦)之間關係。當借款契約一旦成為事實,資金一旦進入上市公司,債權人就基本上失去了控制權,股東就可以通過經營者為自身利益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這種情況在發生財務危機時尤為突出。這是因為債權人對上市公司資產具有優先但固定的索償權,而股東對上市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對上市公司剩餘資產具有無限的索償權。“有限責任”給予股東將上市公司資產交給經營者而不必償付全部債務的權利,“無限索償權”給予股東獲得潛在收益的最大好處。或者說,有限責任使借款人對極端不利事態(如破產)的損失事有最低保證賠款人的收益不可能小於零),而對極端有利事態所獲取的收益沒有最高限制。這種損益不對等分配使得股東具有強烈的動機去從事那些儘管成功機會甚微但一旦成功將獲利豐厚的投資活動。如果投資成功,債務人將受益可觀;如果投資失敗,債權人將承擔大部分損失,其結果是財富從債權人手中轉移給了股東,而風險則轉移給了債權人。特別是當上市公司出現財務危機、面臨破產的時候,上市公司股東就會採取轉出資金或分發現金紅利的形式保護自身利益,有的會選擇特大風險的投資項目投資,盈利了對股東有利,虧損了則虧的是債權人,這會使上市公司陷入更為嚴重的財務危機。從權利與義務的角度看,上市公司的股東與債權人處於不平等地位,股東擁有主動權,而使權人是被動的,即股東支配債權,是影響上市公司債權人權益的客觀存在。

二、經營者的地位和立場直接影響上市公司債權人的權益

上市公司是以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為主要特徵的,而擁有所有權的所有者(股東)和擁有經營權的經營者都是上市公司的控制主體。因而可以將兩者統稱為雙元控制主體。上市公司雙元控制主體的存在,體現了上市公司“控制與被控制”的關係特徵:一方面是鼓動對經營者的控制,因為股東擁有對經營者的評價和任免權,同時也決定著其報酬的高低,因此可以說經營者是在股東的控制之下進行經營的:另一方面,雖然股東擁有上市公司的最終控制權,但在經營過程中,上市公司的控制權實際上為經營者所擁有,股東必然依靠經營者“盡心盡力”地工作才能實現其資本的擴張和企業價值的增加,從這個意義上說;股東又受到經營者的牽制和控制。所以說股東和經營者是相互控制與被控制:股東為了經營者為其利潤最大化更好地服務而設立一些激勵機制,而經營者為了剪報酬和聲譽而盡心為公司服務。可債權人既不控制和受控制於股東又不控制和受控制於經營者,他對於公司來說或他給自己相對於公司定位僅僅是一個債務期一滿,便收回本息的討債人,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與其設有多大關係。對經營者和債務人(股東)來說,無人在取得借款後樂意與債權人打交道,更不會為了顧及債權人利益在決策時考慮放棄或者改變已定有損債權人利益的方案。經營者在利用上市公司經營狀況的有限信息為如何實現股東和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奔波,如果能將債權人應享有的利益奪來,那更是一件經營者和股東皆大歡喜的事情。理想化的上市公司雙元控制主體的控制目標應該是一致的,其前提必須假設委託經營者是一個“忠誠”的人,他以企業(實際上是股東)價值最大化為經營目標,並滿足於由此而實現的“個人價值”,然而,經營者實現其“個人價值”的方式和手段當然不會家想像中那么純正,他們極有可能會利用手中“暫肘的控制權”謀求“個人價值最大化”,而此種情況下,股東及債權人權益也將受到侵害,但無論經營者是忠誠為股東服務還是謀求“個人價值最大化”,經營者的這種地位和立場決定了債權人權益在其利潤最大化的驅動下必定受到損害。

三、現行債權處理保護股權的政策導向

在我國,最能體現債權處置保護股權的現行政策導向是財政部於1998年6月發布企業會計準則—一併已實施的《債務重組》。在市場經濟競爭激烈的情況下,一些上市公司可能因經營管理不善,或受外部各種因素的影響等,使財務狀況發生困難,導致盈利能力下降或出現虧損,現金流轉不暢,出現暫時性的資金緊缺,難以按期償還債務。特別是對於一些st類上市公司和Pt類上市公司,債務重組對於改善這些公司不合理的債務結構,減輕其債務負擔具有積極作用,同時又避免了破產程式費時耗資,社會震盪等消極因素。與同樣具有消滅債權債務關係功能的破產程式相比,債務重組體現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談判與協定的過程,法律干預程度較低;與破產程式的“法定準則”及“司法主導”兩大特徵形成鮮明對比。根據我國會計準則,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入達成的協定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債務重組定義中的“讓步”,是指債權入同意發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現在或將來以低於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金額償還債務,讓步是債務重組的重要特徵。讓步的結果是:債權人發生債務重組損失,債務人獲得債務重組收益。在以下幾種情況不屬於債務重組:(1)正常情況下,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2)債權人受償的現金、非現金資產或債權轉為股權的公允價值等於或大於重組債權的貼面價值;(3)債務人償付的現金。非現金資產或債務轉成的資本的公允價值等於或大於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4)債務人發行的可轉換債券按正常條件轉為其股權;(5)債務人破產清算時發生的債務重組;(6)債務人改組,債權人將債權轉為對債務人的股權投資;(6)債務人借新債償舊債。這六種情況有一個共同點: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的公允價值等於或大於債務的賬面餘額,或債權人收到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的公允價值等於或大於債權的賬面餘額的情況,即債權人未作出讓步。目前,上市公司債務重組方式有延期支付、停息掛賬、債權轉股權、部分或全部債務減免等。無論何種債務重組,從目的、內容到結果都是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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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的權益侵犯,因此,現行上市公司債權處置政策體現了對股權的保護和對債權的損害。

四、公司獨立人格演變為侵害債權人權益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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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企業制度對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是: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其中,產權明晰的法律特徵是公司享有獨立人格,權責明確的法律特徵是股東承擔有限責任。公司獨立人格,意味著公司是獨立於其所有者的法律實體,有獨立於其股東的權利和行為能力,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相分離。一個公司是否具有獨立人格,應該以是否能獨立對外承擔責任為標誌。而公司的獨立責任又與公司的有限責任有著頗為密切的關係。所謂有限責任,是指公司的股東以自己投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如果公司因各種原因出現資不抵債、倒閉破產的情況時,股東承受的損失僅限於投資財產或持有股份而已。這使得公司法人制度的建立一方面推動了投資迅速增長和資本的快速積累,另一方面也存在著濫用公司法入資格謀取非法利益的現象。上市公司濫用公司法人資格侵害債權人權益表現有:(1)股東設立上市公司時出資不實或不充分(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大股東),致使契約債權人的請求權無法從上市公司獲得滿足。從法理上而言,股東要享受有限責任的優惠,必須為債權人提供充分的財產擔保,此即股東的資本充實責任。在我國,由於不承認股款分次繳納制度,故投資者在成為股東之前就應繳清兵認繳的股款。上市公司資本顯著不足時,理應否認上市公司的獨立人格。衡量公司資本充足與否,主要從上市公司經營的性質、規模及上市公司成立時對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合理程度等方面考察。而且,衡量上市公司資本充足與否的基準時間應在上市公司設立之初,而不應在上市公司債權人主張權利之時。這是由於,既是本已充實的資本也會在競爭嚴峻、經營困難時發生萎縮。這種司法態度顯然是考慮到了不同股東的出資能力及其出資狀況對上市公司契約債權人的不同影響,因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2)股東設立上市公司後抽逃出資或通過其他方式榨取公司財產致使上市公司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從公司獲得滿足。抽逃出資為《公司法》第十二屆209條所禁止,並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所嚴懲。以其他方式榨取上市公司財產的表現形式很多,如在未彌補虧損、拒絕清償巨額到期債務的情況下向股東分發現金紅利:向擔任經營管理人員的股東支付不合理的高額報酬;強制上市公司在蒙受損失的基礎上與控股股東進行交易活動等。(3)上市公司的支配股東為逃避債務而解散公司、設立一個營業目的、營業場所、董事會及職工等組織和活動內容幾乎相同的公司,這種做法在我國被稱為“脫殼經營”。脫殼經營實質上就是一種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的行為。對於這種情況,應當否認脫殼後新設公司的獨立人格,讓新設立的公司的所有

財產成為債權人的整體財產擔保。

五、債權人有關權益保護觀念陳舊

傳統的債權人權益保護觀念是到期還本付息,包含二層含義,一是債權到期還本付息,二是在債權到期限以前不得干預債務人的經營活動。這是一種靜態的權益保護觀念,與我國計畫經濟體制密不可分。在計畫經濟體制下.企業的產品生產和產品銷售都是按計畫進行,企業生產經營無市場風險,債權人到期也能收回本金和利息。隨著我國經濟由計畫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企業變成了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法人實體,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風險增大,債權人的債權到期也將面臨無法收回的可能,債權人為了保護自身的利益不受到侵害,開始採取包括諸如負債限制、股利限制、資本限制、租賃限制、兼併限制、工資限制、管理人員限制等限制性契約條款,以便能約束債務人因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逆向選擇行為和債務人的道德風險。上市公司是國民經濟中優秀企業的代表,在每一個行業中具有較強的競爭力,加劇了上市公司債權人的信任意識。上市公司的殼資源價值和績差公司的重組實例增加了債權入到期收本和收息的保險係數。因此,上市公司債權人的權益保護觀念還是停留到期上市公司守信歸還本金和利息,這種傳統權益保護觀念既不能監督上市公司經濟行為是否侵害債權人權益,又不能約束上市公司的侵權經營活動,使得上市公司債權人在保護自身權益過程中處於被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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