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教法體系

伊斯蘭教教法學術語。阿拉伯語“艾格薩姆,菲格亥·赫姆塞”的意譯。指教法學家關於教法內容所劃分的5大系列。

前言部份

五大教法體系(Aqsam al—Fiqh al—Khamsah)
即:(1)伊爾提戛達特(I‘tiqadat):意為“信仰”、“信念”,主要指“六大信仰”及與此有關的言行,一說還包括集中體現信仰的“五功”。(2)阿達卜(Adab):意為“禮儀”、“禮節”,主要指體現倫理道德的修養和言行,也包括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中的一些習俗、禮儀。(3)伊巴達特(‘Ibadat):意為“崇拜”,有廣義和狹義兩種解釋:廣義指包括“五功”在內的各種宗教修持和懿行善功。如誦讀天經飛贊主贊聖、念“迪克爾”、憐恤孤寡、敬老慈幼等,狹義僅指拜功及其有關細則。(4)穆阿邁拉特(Mu‘amalat):意為“交往”、“交易”,凡涉及社會制度、社會生活及人與人之間政治、經濟、文化等各種關係方面的問題,諸如財產、土地、釋奴、遺囑、繼承、買賣、借貸飛租賃、典質、饋贈、婚姻、訴訟、契約等,均屬“穆阿邁拉特”的範疇,故一般亦稱“民事法”。(5)烏古巴特('Uqubat):意為“懲罰”、“處罰”,指對各種犯罪所施的刑罰,如對誣告婦女不貞者和飲酒者處以笞刑,犯偷盜罪者砍掉其手等,故亦稱“刑事法”。

結尾部份

關於教法內容的劃分,除上述五大體系外,還有“三大體系”之說,即將教法內容按其不同性質,劃分為“伊巴達特”、“穆阿邁拉特”和“烏古巴特”3大系列。持這種意見的教法學家,一般都將“伊爾提戛達特”和“阿達卜”兩個方面的內容,分別劃入“伊巴達特”和“穆阿邁拉特”的範疇。伊斯蘭教把體現堅定信仰的宗教修持和體現倫理道德的懿行善功,列為教法範疇內的重要內容,反映了教法同信仰、倫理道德三者之間內在的緊密聯繫。以信仰為綱,以倫理道德為核心,同時輔以必要的刑罰,三者的結合構成了伊斯蘭教教法的最基本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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