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

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是在檢察長領導下,在公訴部門實行的以主訴檢察官為主要責任人的檢察官辦案制度。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審查起訴部門全面推行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工作方案》的規定,從2000年1月起,在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部門全面推行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組織形式。主訴檢察官應當從檢察員中選任。優秀的助理檢察員可以參加主訴檢察官的考試和考評,考試和考評合格的,經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為檢察員後,可確定為主訴檢察官。主訴檢察官承辦案件,應從實際出發配備助手和書記員。
二是主訴檢察官的選任。主訴檢察官的選任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在全院範圍內公開進行,有條件的可以在本院及所屬檢察院進行。選任時實行資格考試與考評相結合。資格考試分為書面考試和能力測試。書面考試原則上由省級院統一組織;能力測試由分州市級以上檢察院組織實施。通過主訴檢察官上崗資格考試的人員,經本院檢察官考評審員會考評合格的,由本院檢察長確定為主訴檢察官。擬任主訴檢察官的人員,應當確定三個月至六個月的試用期。分、州、市院以上公訴部門負責人(正職),具有法學本科以上學歷,已任命為檢察員的,應當視為自然取得主訴檢察官資格,可以不參加主訴檢察官資格考試。
三是主訴檢察官的職責。主訴檢察官承辦案件時,對於法律明確規定應當由檢察長、檢察委員會行使的職權,以及檢察長、檢察委員會認為應由其行使的職權,應當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具體包括下列事項:1.需要採取、變更、撤銷逮捕措施的;2.需要改變管轄的;3.擬作不起訴決定的;4.變更起訴的;5.決定抗訴、撤回抗訴的;6.需要對有關單位提出書面糾正違法意見或者檢察建議的;7.下級人民檢察院書面請示和公安機關提請複議、覆核的案件中需要檢察長決定的事項;8.上級交辦的案件以及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中需要檢察長決定的事項。由主訴檢察官決定的案件或者訴訟中的事項,主訴檢察官對案件事實、證據的認定和所作的決定負責。
四是主訴檢察官的考核。主訴檢察官的考核、獎懲,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官考核與獎懲規定執行。各級人民檢察院可以自行規定對已任的主訴檢察官實行任期制或者淘汰制,建立健全與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配套的激勵機制和保障機制。
五是主訴檢察官的監督。檢察長要加強對本院主訴檢察官的領導。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根據檢察長的授權,監督、檢查、協調主訴檢察官的辦案工作。提起公訴的案件,實行起訴意見書、起訴書、判決書、裁定書備案制度。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應當適時對主訴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的案件進行跟庭考察,對主訴檢察官報送備案的法律文書、工作文書及時進行認真審查,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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