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醫學會

中華醫學會

中華醫學會是中國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法人社團,是黨和國家聯繫醫學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中國醫學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中華醫學會(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成立於1915年。現有83個專科分會,50萬名會員,下設部門16個,法人實體機構3個,另與解放軍軍事醫學科學院合辦醫學圖書館1個。 2014年6月,國家審計署公布對中華醫學會的審計報告,中華醫學會收取醫藥企業贊助,曾引起社會關注。11月,國家衛計委在例行發布會上就中華醫學會收取8.2億元贊助一事回應稱,中華醫學會按審計要求逐一檢查學術會議招商中的問題,暫停學術會議招商活動,明確禁止向藥企提供參會代表通訊錄。

基本信息

學會簡介

中華醫學會(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成立於1915年。現有83個專科分會,50萬名會員,下設部門16個,法人實體機構3個,另與解放軍軍事醫學科學院合辦醫學圖書館1個。

全國共有會員25萬人。各地市縣分會 386個、專科學會65個、學組139個。出版中華系列雜誌417種,並辦有學會機關報《中華醫學信息導報》。學會設學術會務部、編輯出版部、繼續教育部、對外聯絡部、科技諮詢部、圖書信息中心等辦事機構。

台灣也設有醫學會,出版兩種刊物:《台灣醫學會雜誌》(月刊,1901年始刊)和《台灣醫學會繼續教育版》(月刊,始刊於1989年)。香港有香港醫學會,為獨立的組織,與中華醫學會有雜誌交換。澳門有中華醫學會澳門分會。

發展歷程

中國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民眾性學術團體。

解放之前

1910年伍連德在報紙上曾發出成立醫學會的倡議,1915年2月,國內各地醫師31人在上海舉行中華醫學會成立大會。推選顏福慶為第一任會長。會址定在上海。當時共有會員 232人。11月,中英文並列的《中華醫學雜誌》創刊,第一卷第一期發表《中華醫學會宣言書》,宣布學會的宗旨為鞏固醫家友誼、尊重醫德醫權、普及醫學衛生、聯絡華洋醫界。

1916年 2月在上海召開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學會章程,選舉伍連德為會長,並決定每兩年召開一次代表大會,隨即開展學術活動和組織工作,1917~1930年先後召開7屆會員代表大會。

1932年4月中華醫學會與中國博醫會(1886年建立,首任會長為嘉約翰)舉行聯席會議,宣布兩會合併,仍稱為中華醫學會。同年9月召開合併後的第一次代表大會(即第九屆大會),選舉牛惠生為會長。當時會員已達1500餘人。抗日戰爭時期,學會遷往重慶,1947年遷回上海。

學會自成立到1949年共召開會員代表大會15次,成立的專科學會有內、外、婦、兒、醫史、衛生等11個,出版了《惠嘉二氏內科要覽》、《邁魏二氏外科手術》、《羅氏衛生學》、《高氏醫學辭彙》等書籍和《中華醫學雜誌》、《中華醫學雜誌外文版》、《中華健康雜誌》和《醫文摘要》等期刊。此時會員人數已達3000餘人。

建國之後

1950年中華醫學會召開第16屆會員代表大會。大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第一屆全國衛生會議所確定的全國衛生工作方針,修改了學會章程,選舉傅連暲為理事長,總會會址由上海遷到北京。全國各省、自治區都設有分會。

1951年1月,中華醫學會加入中華全國自然科學聯合會。

1958年9月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成立,中華醫學會成為它的一個組成部分。

50年代中期,專科學會已增到15個,主辦醫學期刊19種。

1960年所有期刊因檢查工作一度暫停,隨後相繼復刊。國際醫學交往也有所增加。

1956年第18屆會員代表大會時,會員(包括中醫105人)已達15218人。

“文化大革命”中,學會組織遭到破壞,活動中斷。70年代初,逐漸恢復。

在實行改革、開放之後,學會的會務和學術活動有較大發展,這也是學會工作最活躍的時期。開展學術交流,促進醫學科學發展仍是學會的主要任務。每年舉辦全國性學術會議 100個左右。學會還圍繞國家科研攻關項目和衛生工作的重點組織多學科、前瞻性的學術研討,通過科學論證,提供決策建議和諮詢。如對肝炎、腫瘤、性病等都提出防治對策建議。

學術交流

民間國際醫學交流也有較大發展,中華醫學會與世界醫學會及18個國際性專科學會建立了密切聯繫,同許多國家的醫學會進行了友好交流。每年接待國外來訪團組50多批,組織出訪和參加國際會議20多批。學會每年在國內舉辦的國際會議和雙邊會議10餘個。學會對港澳地區交往非常密切。現又開展海峽兩岸的學術交流和友好往來。台灣醫學會、台灣醫師公會、台灣全科醫師會等學術團體都應邀來大陸訪問,學會也派專家去台灣講學。

建立宗旨

中華醫學會以團結、組織廣大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工作和衛生工作方針為宗旨。崇尚醫學道德,弘揚社會正氣。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提高醫學科技工作者專業技術水平,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醫學科技的普及與推廣,促進醫學科學技術隊伍的成長,促進醫學科技與經濟建設相結合,為會員和醫學科技工作者服務,為人民健康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業務範圍

中華醫學會的主要業務包括:

開展醫學學術交流;

編輯出版123種醫學、科普等各類期刊及100餘種音像出版物;

開展繼續醫學教育;開展國際間學術交流;開展醫學科技項目的評價、評審和醫學科學技術決策論證;

評選和獎勵優秀醫學科技成果(包括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等);

開展專科醫師的培訓和考核;

發現、推薦和培養優秀醫學科技人才;

宣傳、獎勵醫德高尚、業務精良的醫務人員;

承擔政府委託職能及承辦委託任務;

設立臨床研究專項資金,提高臨床科研水平;

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和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技術鑑定工作;

推動醫學科研成果的轉化和套用;

向黨和政府反映醫學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

工作成績

中華醫學會優秀期刊獎中華醫學會優秀期刊獎

在國家機關職能轉變時期,學會主動承擔衛生部委託的任務。如承擔組織醫學科研成果的鑑定,科研基金招標,舉辦中青年學術交流和走向世界講座,藥物評價,診斷治療標準的論證,參與各種業務條例、制度的起草等工作。

加強繼續醫學教育,促進人才成長是學會新增加的任務。學會多次組織學術研討、參與制訂條例和崗位規範,積極推廣好的繼續教育經驗與做法。學會成立了中華醫學音像出版社,製作各種音帶、像帶和幻燈等音像教材。為加強信息交流,建立了圖書信息中心。為開展國際醫學交流積累資金,建立了中華國際醫學交流基金會。充分利用學會優勢,在堅持學會宗旨的前提下,積極開展科技諮詢開發,既推廣了科技成果、新技術、新產品,促進醫工、醫貿結合,又增加了經濟效益,為開展學會活動開闢了財源。

1989年2月中華醫學會第20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會上修訂的會章明確學會的宗旨是:“團結廣大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為促進我國醫學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普及與推廣,促進醫學科技人才的成長提高,為提高我國人民健康水平而奮鬥。”

組織機構

中華醫學會現有分會71個:

醫史學會、內科學會、兒科學會、眼科學會、外科學會、婦產科學會、結核病科學會、耳鼻咽喉科學會、放射科學會、衛生學會、皮膚科學會、口腔科學會、神經精神科學會、病理學會、物理康復學會、腫瘤學會、心血管病學會,微生物與免疫學會、醫學科學普及學會、勞動衛生與職業病學會、麻醉科學會、檢驗學會、環境衛生學會、核醫學會、骨科學會、放射醫學與防護學會、流行病學會、醫院管理學會、消化疾病學會、呼吸疾病學會、腎病學會、血液學學會、內分泌學會、傳染病與寄生蟲學會、老年醫學學會、泌尿外科學會、醫學教育學會、計畫生育學會、風濕病學會、整形外科學會、醫學病毒學會、胸心血管外科學會、食品衛生學會、燒傷外科學會、神經外科學會、超聲醫學會、腫瘤放射學會、醫學遺傳學會、少兒衛生學會、小兒外科科學會、急診醫學學會、航空醫學學會、地方病學學會、高原醫學學會科研管理學會、圍產醫學學會、器官移植學會、航海醫學學會、醫學倫理學會、顯微外科學會、創作學會、視聽教育學會、行為醫學與生物反饋學會、醫學美學與美容學會、消化內鏡學會、糖尿病學會、高壓氧學會、肝病學會、疼痛學會、醫學雷射學會、科普學會。

歷屆會長

中華醫學會歷屆組織會議及會長一覽表

屆次 時間 Time 地點 Venue 當選會長 President(s)Elected
成立大會 Inauguration 1915年2月 February 1915 上海 Shanghai 顏福慶 Yan Fuqing
第一屆 1st Congress 1916年2月 February 1916 上海 Shanghai 伍連德 Wu Liande
第二屆 2nd 1917年1月 January 1917 廣州 Guangzhou 伍連德 Wu Liande
第三屆 3rd 1920年2月 February 1920 北平 Beiping 俞鳳賓 Yu Fengbin
第四屆 4th 1922年1月 January 1922 上海 Shanghai 刁信德 Dao Xinde
第五屆 5th 1924年2月 February 1924 南京 Nanjing 牛惠霖 Niu Huilin
第六屆 6th 1926年2月 February 1926 上海 Shanghai 劉瑞恆 Liu Ruiheng
第七屆 7th 1928年1月 January 1928 北平 Beiping 林可勝 Lin Kesheng
第八屆 8th 1930年2月 February 1930 上海 Shanghai 牛惠生 Niu Huisheng
第九屆 9th 1932年九月 September 上海 Shanghai 牛惠生 Niu Huisheng
第十屆 10th 1934年3月 March 1934 南京 Nanjing 林宗揚 Lin Zongyang
第十一屆 11th 1935年11月 November 1935 廣州 Guangzhou 朱恆璧 Zhu Hengbi
第十二屆 12th 1937年4月 April 1937 上海 Shanghai 金寶善 Jin Baoshan
第十三屆 13th 1940年4月 April 1940 昆明 Kunming 金寶善 Jin Baoshan
第十四屆 14th 1943年5月 May 1943 重慶 Chongqing 沈克非 Shen Kefei
第十五屆 15th 1947年5月 May 1947 南京 Nanjing 朱章賡、姚克方 Zhu Zhanggeng / Yao Kefang
第十六屆 16th 1950年8月 August 1950 北京 Beijing 傅連暲 Fu Lianzhang
第十七屆 17th 1952年12月 December 1952 北京 傅連暲 Fu Lianzhang
第十八屆 18th 1956年7月 July 1956 北京 Beijing 傅連暲 / 賀彪 / 錢信忠 / 白希清 Fu Lianzhang / He Biao / Qian Xinzhong / Bai Xiqing
第十九屆 19th 1984年2月 February 1984 北京 Beijing 吳階平 Wu Jieping
第二十屆 20th 1989年2月 February 1989 北京 Beijing 陳敏章 Chen Minzhang
第二十一屆 21st 1994年三月 March 1994 北京 Beijing 陳敏章 Chen Minzhang
第二十二屆 22nd 1999年4月 April 1999 北京 Beijing 張文康 Zhang Wenkang
第二十三屆 23th 2005年4月 April 2005 北京 Beijing 鍾南山 Zhong Nanshan

現任會長

會長:馬曉偉

重大事件

斂財事件

2014年,中華醫學會被曝光僅一年時間就收取醫藥企業贊助費達8.2億元。6月24日,國家審計署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上發布《國務院關於2013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點名指出國家衛計委直屬的中華醫學會,依託行政資源在2012年至2013年召開的160個學術會議中,用廣告展位、醫生通訊錄和註冊信息等作為回報,以20萬元至100萬元價格公開標註不同等級的贊助商資格,收取醫藥企業贊助8.2億元;未經批准違規收取資格考試復訓費1965.04萬元,將618個繼續教育培訓項目收入1.14億元存放賬外。2014年11月5日,國家衛計委在例行發布會上就中華醫學會收取8.2億元贊助一事回應稱,中華醫學會按審計要求逐一檢查學術會議招商中的問題,暫停學術會議招商活動,明確禁止向藥企提供參會代表通訊錄。

演變二政府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行業協會亂象叢生的根本原因,是其與政府、企業間存在利益輸送。竹立家表示,作為社會的中間層,行業協會、社會團體的力量在逐漸壯大。但因為舊體制下一些政府行政手段的影響還在,加上行業協會自身也受到市場衝擊,‘利益為先’之下,很容易產生趨利行為。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華醫學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MedicalAssociation,縮寫為CMA。

第二條中華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全國醫學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醫學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發展我國醫學科學技術和衛生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團結組織廣大醫學科技工作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和衛生工作方針,崇尚醫學道德,弘揚社會正氣。堅持民主辦會原則,依法維護會員與醫學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揚學術民主,提高醫學科技工作者專業技術水平,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繁榮與發展,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普及與推廣,促進醫學科學技術隊伍的成長,促進醫學科技與經濟建設相結合,為會員和醫學科技工作者服務,為人民健康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本會辦會方針: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科教興國戰略,圍繞國家各個時期的科學技術研究重點和衛生工作有關任務開展工作。樹立依靠科技進步,面向經濟建設的思想。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反對學術不端行為。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尊重患者和受試者,倡導“求實、創新、協作、奉獻”的科學精神。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基礎理論與實踐套用相結合,加強中西醫團結合作。發揚救死扶傷,全心全意為人民健康服務的優良傳統。

第五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業務上接受國家衛生計生委的指導和管理。

第六條本會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42號,郵政編碼:100710。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業務範圍

(一)開展醫學學術交流,組織重點學術課題探討和科學考察等活動,密切學科間、學術團體間的橫向聯繫與協作。

(二)編輯出版醫學學術、技術、信息、科普等各類期刊、圖書資料及電子音像製品。

(三)開展繼續醫學教育,組織會員和醫學科技工作者學習業務,不斷更新會員和醫學科技工作者醫學科技知識,提高醫學科學技術業務水平。

(四)參與開展畢業後醫學教育及專科醫師培訓、考核等工作。

(五)多渠道、多形式地開展醫學衛生科普宣傳、健康教育活動,提高人民民眾醫學衛生知識水平,增強自我保健能力。

(六)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開展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和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鑑定工作,制定、更新和推廣臨床診療指南和臨床技術操作規範。

(七)開展醫學科技項目的評審工作,開展臨床套用新技術的論證工作,開展醫學科技決策論證,提出醫藥衛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議,為政府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八)發展與國(境)外醫學團體和醫學科技工作者的聯繫和交往,開展與國際、台港澳地區醫學學術交流與合作。

(九)開展醫藥衛生科技諮詢與服務工作,舉辦醫藥衛生科技展覽,促進醫學科研成果轉化與套用,通過與臨床實踐相結合,促進新藥、診斷試劑、醫療器械等的合理使用與不斷創新。

(十)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評選獎勵優秀醫學科技成果,包括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等,主辦中華醫學科技獎的評審與獎勵工作。

(十一)發現、推薦和培養優秀醫學科技人才。

(十二)宣傳、獎勵醫德高尚、業務精良的醫務人員。表彰、獎勵在醫學科技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會員和在學會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學會工作人員。

(十三)向黨和政府反映醫學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依法維護會員與醫學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十四)開展學風和醫學倫理道德建設工作。

(十五)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類別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兩類;個人會員類別為普通會員、專科會員、專家會員、資深會員和名譽會員五類。

第九條會員條件

承認本會章程,遵紀守法,踐行科學道德規範,有加入本會意願,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一)普通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高等醫學院校畢業,獲得執業許可的住院醫師、助教、實習研究員、助理編輯、技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者;

2.從事與醫學專業有關工作,具備以上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者;

(二)專科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本會普通會員中,取得主治醫師(或相應)技術職務後,根據不同學科專業的要求,從事本專業工作五年以上者;

2.經過專科醫師培訓已取得專科醫師資格者,或通過專科資質培訓且合格者;

3.取得本專科副主任醫師或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者;

4.符合經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審定的專科分會規定的其它條件者。

(三)專家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本專業工作20年以上的專科會員,取得主任醫師、教授、研究員或相應職稱,具有較高的學術威望,熱心本會和所在專科分會工作,能履行專家會員義務者;

2.任專科分會常務委員、中華醫學會系列雜誌副主編及以上職務,在本專業領域作出突出貢獻者;

3.符合經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審定的專科分會規定的其它條件者。

(四)資深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在學科發展中作出重要貢獻,年齡在75歲以上的專家會員,能履行資深會員義務者。

(五)名譽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著名的外籍醫學專家和我國台、港、澳地區的著名醫學專家,支持本會工作,對我國醫學科技事業發展有重要貢獻者,或非醫學界的外籍專家和知名人士,支持本會工作,對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醫學交流做出重要貢獻者。

(六)單位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建生產建設兵團醫學會以及與本會專業有關,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

2.與本會專業有關、自願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具有一定社會影響,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依法成立並登記的社團,醫療衛生、醫學教育、醫學研究機構、醫藥企業單位。

第十條入會程式

普通會員由本人提交申請書,本會普通會員兩人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由本會委託本人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會員管理部門審查,由本會組織管理部門審批並向組織工作委員會報備,由本會統一管理。

專科會員由本人提交申請書,經所在單位同意及專科分會審核推薦,由本會組織管理部門審批並向組織工作委員會報備,由本會統一管理。

專家會員由本人所在專科分會審核推薦,由本會組織管理部門審批並向組織工作委員會報備,由本會統一管理。

資深會員由專科分會或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提出推薦人選,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批,由本會會長聘任。

名譽會員由本會專科分會常務委員會或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提出推薦名單,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批,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後,由會長授予證書。

單位會員由單位法定代表人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查,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批後發給證書。

第十一條各類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普通會員與專科會員

1.權利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享有對本會和所在專科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可優先參加本會和所在專科分會組織舉辦的國(境)內、外有關學術活動,優先取得本會或所在專科分會的學術資料,並優先選派參加有關的國際學術會議。享有退會的自由。

2.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和所在專科分會的決議、決定,完成本會和所在專科分會委託的工作任務。參加本會和所在專科分會組織的有關社會公益活動。按期繳納會費。支持本會事業的發展。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二)專家會員

除享有和履行普通會員與專科會員的權利和義務外,尚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1.權利免費獲得本會年度學術活動計畫表、中華醫學信息導報、相關學術期刊或所在專科分會論文彙編。可優先被推選為中華醫學會各工作委員會委員及中華醫學會相關專科分會的學組組長、委員以上職務候選人。

2.義務參與本會組織的對國家衛生工作發展戰略、政策、重大決策的論證、諮詢等活動。

(三)資深會員

除享有和履行普通會員與專科會員的權利和義務外,尚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1.權利終生享有資深會員資格。免費獲得本會年度學術活動計畫表、中華醫學信息導報、相關學術期刊或所在專科分會論文彙編。

2.義務參與本會組織的對國家衛生工作發展戰略、政策、重大決策的論證、諮詢等活動。

(四)名譽會員

1.權利享有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

2.義務應邀參與本會組織的對國家衛生工作發展戰略、政策、重大決策的論證、諮詢等活動。

(五)單位會員

1.權利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可優先參加本會組織舉辦的國(境)內、外有關學術活動,優先取得本會的學術資料。可要求本會給予技術諮詢,在本會的支持和協助下舉辦學術活動。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2.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決定,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社會公益活動。按期繳納會費。支持本會事業的發展。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各類會員證書(聘書)由本會統一印製。

第十三條普通會員、專科會員、專家會員、單位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及有關專科分會活動者,視為自動退會,收回會員證書。對其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經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討論通過,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後,予以除名,並追回或宣布作廢其會員證書或聘書。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通過提案和決議;

(七)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或決定;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六)決定副秘書長和本會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決定各類會員的除名;

(八)審批年度學術計畫和工作計畫;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形式。

第二十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每屆任期五年。常務理事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形式或網路會議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任職時年齡不超過六十二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會當選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因特殊情況,受會長委託,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副會長或秘書長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的職責:

(一)召集、主持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以及理事會會議和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八條本會秘書長的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人選以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或辦事機構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人選,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酌情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分別承辦理事會交辦的有關工作任務。

第三十條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本會按不同學科或專業,成立相應的專科分會,名稱為“中華醫學會某某分會”。專科分會是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分支機構,負責組織本學科(專業)的學術活動。專科分會不是法人社團,不另立章程;專科分會實行委員制,由本會、專科分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民主協商推舉全國委員,組成委員會,由委員會民主協商推選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常務委員,組成常務委員會。主任委員須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

第三十一條本會設立工作委員會和專科分會,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備。

第三十二條根據需要,本會設定若干專職工作人員,組成辦事機構,接受國家衛生計生委的領導(或管理)。

第三十三條本會在編專職工作人員的任職、技術職稱、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等,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有關決議收取的會員會費;

(二)國(境)內外個人或單位、企業、團體的捐贈;

(三)中國科協和衛生行政部門撥款;

(四)有關部門資助;

(五)在本會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學會基金;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用於本會業務範圍的活動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管理

(一)本會實行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民主理財管理體制,經費收支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二)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財務審計制度,保障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三)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專職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要進行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四)本會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以及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的監督。

(五)本會在理事會換屆改選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屬公有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對本會章程提出修改意見,須有十名以上會員聯名提議,經理事會同意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會修改章程,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須在十五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其同意,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會終止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到民政部辦理註銷手續後方可生效。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經本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二十五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會會徽為,外部輪廓呈杏花形,中心為蛇和杖,蛇纏繞在杖上,背景為中國地圖,其下為中華醫學會成立的年份“1915”。圖內上、下方的文字分別為本會的中、英文名稱。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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