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

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

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是由民建中央發起,中共中央統戰部主管的公募基金會。它的宗旨是資助以扶貧和社會公益事業為主的“思源工程”活動,幫助弱勢群體解決生產生活困難,促進中國貧困地區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2005年,李曉林等15位民建會員企業家向全會發出了開展“思源工程”的倡議,到基金會的正式成立,經歷了一個不斷發展的過程。2013年4月20日8時2分,四川省雅安市蘆山縣發生7.0級地震,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立即啟動救災應急機制,截至21日14時,募集1800萬元用於賑災行動。

基本信息

理事成員

理 事 長:陳昌智

副理事長:尹海劉漢元 陳政立 李曉林 夏敏 曾鍅 潘勝燊

理 事:(按姓氏筆畫排列)

尹海 馮軍 包瑞玲 劉漢元 劉永輝 汪延 張玲 張少琴 陳偉東 陳昌智 陳政立 李曉林 杜愛祥 張維仰 林忠鳳 姜明 榮蘭祥 夏敏 高天樂 徐少春 曾鍅 董明珠 潘琦 潘勝燊

秘 書 長:李曉林(兼)

監 事:金丹華

名譽理事:安庭 陳秋芳 成卓 段振華 高存嶺 過志敏 郝士權 何思模 侯守法 黃嘉棣 黃玉彪 李慶豐 李樹新 林 森 林龍安 劉正雲 盧偉光 陸坤慈 羅長蘭 孟立坤 牛根生 石守嶺 蘇華 孫太利 唐天林 王福亮 王若雄 席國際 肖善 楊峰 葉青 張秋利 趙先 趙保樂 趙興順 周傳偉 周東紅 鄒國營

基金會成就

冬季的北京寒風瑟瑟,民建中央大會議廳里卻是愛心濃濃。在中央統戰部和有關部委的關心和支持下,由民建中央發起並負責日常管理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於2008年2月4日下午,在民建中央大會議廳向全國民營企業家倡議發起“思源·冰雪援助行動”,全國人大副委員長、原民建中央主席、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理事長成思危,民建中央主席陳昌智,全國政協副主席、民建中央第一副主席張榕明等領導出席了捐贈儀式。會上由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向遭受冰雪災害的湖南、貴州和安徽等地區共捐贈200萬元,三個省的駐京辦領導代表當地政府到會接受了捐贈。

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

全國人大副委員長、原民建中央主席、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理事長成思危指出,面對嚴重的冰雪災害,全國各地的民營企業家和個體工商業者,要積極回響中央政府的號召,飲水思源,知恩圖報,發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互助關愛的優良傳統,積極投入抗冰雪的賑災活動中,民營企業家要踴躍捐款捐物,以實際行動回報社會,讓雪災之年變為愛心之年、和諧之年、慈善之年和國家經濟改革成果展示之年。

民建中央主席陳昌智指出,民建各級組織要按照中央統戰部和民建中央關於做好抗雪救災工作的有關通知,在當地黨委的領導下,協助做好抗雪救災工作。及時了解情況,反映社情民意,幫助出謀劃策;加強協調配合,組織和帶領會員抗災減災、捐款捐物,慰問受災民眾,幫助他們排憂解難;會員企業要安置好不能返鄉過節的農民工,組織好生產,讓他們也能過一個祥和的春節。我們堅信,在中共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在社會各界的幫助下,災區人民一定能夠戰勝困難,打勝這場抗災救災的硬仗。

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副理事長兼秘書長李曉林在會上倡導民營企業家回響政府號召,積極開展賑災救助,充分展現民營企業家既是改革開放的獲益者,更是奉獻社會的責任者和愛心使者的良好形象,向全國民營企業家及個體工商業者發出兩點倡議:

一、伸出援手、扶危濟困,有錢出錢、有物出物、優先出錢。此次災情緊急,救援急需的物資適合於就近解決。希望捐助企業以捐現金為主。這樣有利於儘快轉交給災區當地政府,協調合理使用、提高救災速度和效率。

二、穩定人心有利穩定災情。希望廣大民營企業家能主動承擔責任,首先做好穩定本企業員工的工作,就地安排好不能回家過年員工的生活,適當增發或預支一定的工資和補助,給員工如家的溫暖和親人般的關愛,與他們一起共度新年。

冰雪無情人有情,飲水思源渡難關。我們堅信有黨中央和國務院的堅強領導和統一號令,有全國上下團結一心和協同互動,有全體同胞的堅韌頑強和鎮定無畏,再加上舉全國之力和全民之力一致對災區的物質和精神支持,就沒有我們中國人民戰勝不了的災害。

受助省份代表在接受捐贈後表示,一定要把民建中央和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對災區人民的關懷當作開展賑災自救的動力,全力以赴組織生產,重建家園,以實際行動感謝社會各界人士對災區人民的厚愛,確保災區人民度過一個祥和之年。

據了解,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自成立以來,在民建中央的領導下,在企業家和社會各界愛心人士的參與下,全面啟動實施了10個扶貧項目:“思源·春雨計畫”、“思源·甘泉計畫”、“思源·薪火計畫”、“思源·寒窗計畫”、“思源·勵志計畫”、“思源·揚帆計畫”、“思源·陽光計畫”、“思源·綠原計畫”、“思源·天使計畫”、“思源·金牛計畫”。收益地區已達7個省(直轄市)、33個縣。通過這些項目,改善貧困地區人民的生產生活條件,資助貧困地區的教育、文化和衛生事業,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構建和諧社會作出應有的貢獻。

中央統戰部有關負責同志、新華社、中央電視台等新聞媒體、受助省份代表、民建中央機關和北京地區部分愛心人士共100餘人參加了“思源·冰雪援助行動”捐贈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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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地震震驚全球!一場裡氏8級的地震突如其來,襲擊了汶川縣,波及重慶、湖南、湖北、山西、陝西、河北、北京等地。此次地震破壞性極大,是唐山大地震能量的兩倍。在這場罕見災難中,截止2008年5月16日凌晨已經有近20,000人喪生,33,600多人被埋或失蹤,50多萬房屋倒塌,無數人無家可歸,這些數字觸目驚心。中國人民正面臨著一場嚴峻的災難考驗!

災害同樣無情地著摧殘著學校,有關校舍受損的噩耗不斷傳來,讓我們的心情更加沉重:四川都江堰市聚源中學一棟六層高的教學樓全部坍塌,德陽市實古鎮中心國小、瑩華鎮中心國小和中學、八角鎮中心國小、洛水鎮中心國小的教學樓倒塌;綿陽市北川縣一中、北川中學、北川國小的幾乎所有師生全部被掩埋在廢墟中;綿陽市富新二小、東汽中學、九龍中學等七所學校倒塌。另外,重慶市梁平縣文化鎮國小教學樓垮塌、禮讓鎮中心國小教學樓頂樓垮塌;陝西省渭南市10個縣市區39所中國小校校舍受損。重返校園已成為受災地區學生遙遠的渴望……

面對如此殘酷事實,2008年5月13日,新浪網捐資50萬與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聯合成立“重返校園”基金,得到了眾多企業與個人的回響,截止到2008年5月16日凌晨已經募得善款和各類物資已經超過300萬元。“重返校園”基金項目組已經在14日趕到四川受災最嚴重的地區進行實地考察,並確立了兩個主要用款方向,首先是針對受災少年兒童(包括但不僅限於孤兒)以及受災教師的救助,幫助他們儘快重返校園;其次是對校舍的重建。在這兩個方向中項目組將把更多的資源投入到第一個方向中去,把物質上的救助與精神上的救助緊密結合起來,在成都設定專門的執行機構,與當地民間組織、民主建國會基層組織、地方政府以及其他各類社會資源緊密配合,在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把每個項目的細節落到實處,盡最大努力,把企業家和個人的捐款落利用到最急需的地方。

眾志成城,抗震救災。然而,隨著餘震越來越弱,隨著救死扶傷和搶險工作的逐步到位,在未來的數日內,災區的工作重心以及公益事業的焦點將逐漸轉移到對家園的重建以及對正常的生活、工作、學習秩序的重建上,特別是教育體系的恢復上。相比抗震救災的緊急動員,這將是一個為期數個月乃至數年的長遠工程。在此,我們呼籲所有愛心企業、社會組織和熱心公眾,積極關注地震災區的校園重建活動,向無辜、無助又渴望繼續學習的孩子們伸出援助之手,及時捐助,幫助他們儘快重返學校,圓孩子們繼續上學之夢!

捐贈方式:銀行匯款

開戶單位: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地 址:北京市朝陽區朝外大街吉祥里208號民建中央23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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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7日,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在民建中央會議室隆重召開了“愛心火炬計畫”發布會,會上奧運會冠軍、蛙泳皇后羅雪娟把奧運火炬的中國第一棒捐獻給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用於發起災後重建及扶貧的“愛心火炬計畫”,並出任此計畫的形象大使。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理事長成思危接受了捐贈,全國人大副委員長陳昌智發表了講話呼籲各界支持此項慈善計畫,鼓勵基金會在災後重建的公益事業中摸索出一條新路。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民建中央副主席張少琴也出席了此次發布會。

汶川大地震發生後,牽動海內外炎黃子孫的心。整個救災過程中充分顯示出國家和人民的巨大力量。目前,救災工作的重心已經逐漸轉移到重建上來。根據中央精神,此次災後重建涉及經濟體系、行政體系和社會體系的重建, 而社會體系重建首先是人的重建。

“愛心火炬計畫”就是回響這一號召,從一個特別的角度來支持災後重建工作。它的主要任務是通過募集善款,扶持災區及貧困地區的女性創業,為受助對象提供創業資金 + 創業導師的雙重支持模式。此計畫時將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尤努斯小額貸款”模式與符合中國國情的風險投資模式引入賑災扶貧工作,為災後重建的艱巨工作進行有益嘗試。

災區的女性都經歷了巨大的創傷,也都面臨巨大的生活困難,“上”要贍養老人,“下”要解決子女的撫養和教育問題。支持女性創業、幫助她們成功,能夠為災區及貧困地區的家庭提供穩定的經濟來源,並讓她們從傷痛中站起來,通過自己的勞動,自強自立。一個女性的成功創業還可以帶動災區和貧困地區的就業。

奧運冠軍羅雪娟既是發起人之一,也是“愛心火炬計畫”的終身形象大使。她代表了今天東方女性堅忍樂觀、自強不息的形象,也給“愛心火炬計畫”帶來了聖火的精神,即用愛心點燃災區和貧困地區的生活和發展的希望之火,並將這社會各界愛心的火炬村村鎮鎮、世世代代傳遞下去。

首任理事長

成思危,男,漢族,1935年6月生,湖南湘鄉人,民建成員,1951年參加工作,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畢業,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教授級高級工程師。

第七屆、八屆全國政協委員,全國政協八屆四次會議增選為常務委員。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 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

英文譯名:CHINA SIYUAN FOUNDATION FOR POVERTY ALLEVIATION

英文縮寫:CSFPA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 中國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 資助以扶貧和社會公益事業為主的“思源工程”活動,幫助弱勢群體解決生產生活困難,促進中國貧困地區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萬元,來源於民建會員企業和個人的自願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共中央統戰部。中共中央統戰部委託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央委員會日常管理。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朝陽區朝外大街吉祥里208號 。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資助貧困家庭和人員改善生產和生活條件;

(二)對中國貧困地區的教育、文化、衛生事業發展及生態建設方面開展必要的資助活動。

(三)資助中國貧困地區開展人才培訓活動,以提高人口素質,加快脫貧致富的進程。

(四)與海內外有關機構建立聯繫,開展交流與合作,為相關公益活動提供必要的諮詢和服務。

(五)在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和重大突發事件時,開展賑災救助活動。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 15 至 25 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 5 年,任期屆滿,根據理事任職條件可以連選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在某一領域從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經歷,在本領域內有獨到建樹並享有較高的個人聲望 ;

(二)認同本基金會的宗旨、目標,並志願奉獻於理事會 ;

(三)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四)尊重理事會的多元文化,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人際溝通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及民建中央、主要捐贈人和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應當了解本基金會內部管理的各項政策和項目運作方式,掌握非營利組織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環境,在理事會會議上充分發表意見,對表決事項行使表決權;

(二)理事有權對提交理事會會議的檔案、材料提出質疑,要求說明;

(三)理事有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權;

(四)理事有權調閱本基金會檔案、檔案或約見本基金會工作人員了解情況, 查詢或調查本基金會的專項工作;

(五)理事應遵守本基金會章程,遵從理事會做出的決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基金會及其理事會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會的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會財產,不得從事損害本基金會利益的活動;

(六)理事不得泄露本基金會秘密,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不能代表本基金會和理事會發言;

(七)理事應按規定出席理事會會議,並圍繞議題提出意見;

(八)理事應仔細審讀本基金會的財務報告,謹慎決策資金控制和運作,切實履行公共財產的信託責任;

(九)理事應把握本基金會的競爭優勢、劣勢和需求,有義務拓展資源網路,動員社會力量,為本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提供支持;

(十) 理事有義務推薦新的理事候選人;

(十一)理事應客觀評價理事會能力和業績,參與理事會的年度評估。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理事會會議,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理事可通過授權委託或通訊方式行使表決權。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1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務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發起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5。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 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 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十)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年度工作進展和財務計畫的執行情況,以及為實施戰略計畫所採取的長期行動的進展情況,接受理事會和監事的監督和檢查。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實施本基金會章程規定的扶貧以及公益事業捐贈支出;

(二)理事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決定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畫;

(二)為本基金會保值、增值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活動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活動;

(二)預計募捐在10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扶貧和社會公益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9年8月20日第二屆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專項基金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1條 為促進“思源工程”公益事業的發展,規範我會專項基金管理,根據國家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2條 基金會設立的“專項基金”是指捐贈人或發起人以支持和開展“思源工程”公益事業為目的,圍繞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的宗旨,在本會會的基本賬戶下,設立專項基金財務科目,按照捐贈人或發起人的意願,專款專用,並遵守本辦法管理的專項資金。

第3條 本會專項基金分動本基金和不動本基金兩種。動本基金:是指直接可使用本金開展公益資助的基金;不動本基金:是指本金保留不動,通過專項基金的增值收益開展公益資助的基金。建立動本基金或不動本基金,應尊重捐方意願。

第二章專項基金的設立

第4條 凡國內外熱心公益事業的愛國團體、企業和個人皆可向本本會申請設立“專項基金”。申請設立“專項基金”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發起設立“專項基金”申請報告;

(二)擬發起設立“專項基金”方案;

(三)擬發起設立“專項基金”管理規程;

(四)擬發起設立“專項基金”發起人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等複印件(複印件需加蓋公章);發起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供自然人身份證複印件,並在複印件上籤字;

(五)擬發起設立“專項基金”發起人背景介紹,自然人情況介紹。

第5條 根據資金來源和募集形式的不同,基金會專項基金又分公募基金和非公募基金兩種形式:

公募基金是指本會或發起人面向社會公眾公開募集而設立的專項基金。基金名稱由本會決定或與發起人共同商定,並報有關部門審定。公募基金的起設額度為500萬元人民幣或等額外幣。

非公募基金是指由捐贈人一次或持續捐贈而非向社會公眾募集設立的基金。非公募基金可享有冠名權,但所冠名稱須徵得本會同意。非公募基金的起設額度為200萬元人民幣或等額外幣。

專項基金存續期間賬面財年餘額(財年截止日為自然年年底)原則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或等額外幣。

第6條 “專項基金”的設立由理事會決定並對下述協定書進行審定。

協定書由本會與“專項基金”申請人簽訂,內容包括:

1、設立專項基金的名稱、資金來源、首筆捐贈金額;

2、專項基金的資助方向及管理章程、使用要求;

3、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4、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的組成及工作職責;

5、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7條 公募基金應由管委會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年度財務收支情況或審計報告,接受公眾的監督和質詢。非公募基金每年應由基金會向捐贈人提交財務收支情況或審計報告,接受捐贈人的監督和質詢。

第8條 專項基金捐贈到賬後,本會應履行以下義務:

1、向捐贈人開具財政部統一監製的捐贈專用收據;

2、對於聯合捐贈組成的管委會,本會向捐款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人民幣或等額外幣的捐贈人頒發捐贈證書;向捐款100萬元以上人民幣或等額外幣的捐贈人頒發捐贈紀念牌;

3、對捐款超過100萬元人民幣或等額外幣的,可根據協定書相關要求,與捐方共同舉行捐贈儀式或基金的設立啟動儀式,邀請媒體宣傳報導;

4、嚴格遵守協定書的各項條款,為管委會的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5、項目立項與執行、驗收過程,需嚴格遵守本會《項目管理辦法》之規定。

第9條 無論是公募基金還是非公募基金的捐贈人,均可依法享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的優惠政策。

第三章管理機構

第10條 專項基金一經設立,可依據協定書成立相應的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管委會只刻制“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XX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印章,且由本會掌管。

第11條 管委會可根據協定書設定非常設性質工作辦公室,在本會統一領導下,具體負責專項基金的宣傳推廣和籌資聯絡工作,運作經費按協定書規定。

第12條 管委會成員一般5至9人,設主任1人(由本會指定),副主任(含常務副主任)1至3人,委員若干人。具體人數和組成結構由協定書規定。

第13條 管委會的主要職責:

根據協定書規定:

1、管理專項基金;

2、決定專項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方向;

3、審議和批准專項基金的年度預算和資助計畫;

4、安排對專項基金進行年度財務審計;

5、其它需要管委會決定的事項。

第14條 管委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由管委會主任負責召集,須有2/3以上管委會成員出席才能形成決議,決議不得違背本會宗旨和協定書的各項條款要求。

第四章專項基金的管理

第15條 “專項基金”一般只能動用其創始基金以外的部分開展相關活動,特殊情況下徵得基金捐贈人的同意,方可動用創始基金。

第16條 “專項基金”的預算支出由管委會辦公室編制年度預算方案、提出項目建議書和項目預算報告等檔案,報管委會審核並送基金會批准、備案。

第17條 用於扶貧項目的“專項基金”使用和審批程式:受助方向管委會提出申請,由管委會核准後報基金會,經理事長審批,審批周期原則不超過7個工作日。

第18條 用於專項基金日常管理的費用支出需由管委會主任簽字,報本會秘書長審批,但支出比例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

第19條 由專項基金資助的項目經基金管委會確定後,其具體的組織實施和監管工作由專項基金管委會負責,非發起人捐贈方根據協定書規定不介入項目的具體實施。管委會須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隨時向本會和捐贈人報告項目執行情況並進行項目披露;在項目執行完畢時,向本會和捐贈人提交專項基金使用執行報告及項目決算、項目驗收、評估報告和信息披露。

第20條 每半年度終了前7個工作日內,管委會向本會報送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情況表及其相關報表附表、附註和其它要求的管理統計報表等。

第21條 專項基金專不得擅自以自身名義或本會名義對外單獨簽約或搞活動宣傳,不得擅自採取有償拍賣形式進行勸募。

第22條 專項基金必須嚴格遵照本會《項目管理辦法》執行項目,並嚴格項目披露制度,做到項目執行的“公開、公正、合理和透明”。

第五章專項基金的使用

第23條 凡符合專項基金資助條件的對象都可向本會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申請基金資助。

第24條 本會或專項基金管委會也可依據協定書,根據社會需要,確定資助項目,並組織實施。

第25條 專項基金的資助方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本會的宗旨和使命;

2、符合捐受雙方簽署的捐贈協定;

3、符合專項基金管委會的決議。

第六章項目管理成本

第26條 本會專項基金的管理成本,必須遵照國家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會規定,在捐贈人和本會簽訂的協定書中確定。

第27條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管委會本著“安全、合法、有效”的原則,可按協定書規定通過銀行或其它合法合規途徑對專項基金進行增值管理,提高基金收益。

第28條 管委會可根據本會的要求,邀請資信良好且具備民政部認可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專項基金的財務情況進行審計。

第七章專項基金的宣傳

第29條 管委會本著“突出公益、求真務實、客觀公正、講求實效”的原則,可以對專項基金進行宣傳,其宣傳成本和宣傳方式在協定書中確定。

第八章專項基金的終止

第30條 專項基金在完成使命或遇特殊情況,需要終止時,需經管委會會議通過,報本會理事長辦公會議審定。“專項基金”終止後由本會和管委會依法成立專門清算小組對該“專項基金”進行清算。清算由具有資格的審計機構進行審計並公告。

第31條 連續兩個會計年度專項基金最低存量每年不足50萬元人民幣的,本會將啟動專項基金終止程式,並按協定書規定一年內終止。

第32條 專項基金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由管委會按照捐贈人意願形成決議,經本會批准後處理;沒有明確指向的,按國家有關規定,交由本會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公益事業。

第九章附則

第33條 嚴禁專項基金管委會成員、工作人員及其它關聯人員從基金管理運作中獲取利益。

第34條 專項基金管委會成員均有權對基金管理、項目實施進行監督,並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35條 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專項基金的名譽和權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36條 本辦法由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37條 本辦法自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理事會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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